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Word格式.docx
《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Word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5、根据工程总体考虑,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优先完成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调整施工顺序,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且不得延误剩余工作;
6、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不可抗力;
B、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越过20%);
C、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天气不致影响工程施工的除外),以诸城市气象台记录为准;
D、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
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
甲方在15天内,书面给乙方公平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E、乙方在C条款情况发生5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15天内提出答复意见。
乙方在C条款所述事件发生后5天内没有提出局面报告,即被视为乙方无延期要求。
第三条:
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
精品,该工程必须达到通过省级优质结构质量验收的标准,同时必须达到业主、监理、甲方提出的有关于质量规范规定的精品标准要求并满足甲方现场技术交底质量要求和图纸设计要求。
并创建筑文明示范工地。
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创建文明示范工地和优良标准,按总人工费的5%处罚(从人工费中扣除),严重者加倍处罚;
创建文明工地现场甲方不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执行国家验收规范,主体工程完工以省、潍坊市和诸城市质量监督站(质量协会)评定等级为准。
其它单位验收作废。
3、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返工处理,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为止。
如经数次(三次含三次以上)返工且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承包人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2)责令承包人停止施工、全体退场,终止本合同;
4、质量问题反映:
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甲方允许自行处理的,甲方每发现一次净给予乙方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索赔权利。
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承包人须承担其工程造价额2%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承包方仍应继续赔偿损失,发包方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额中扣除。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正式施工全套图纸且经图纸会审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排出切实可行工程进度计划表(总计划、分段小计划),并于每月二十五日提供次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上报后7日内,逾期视为同意。
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同时达到竣工条件
2、施工规程
乙方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国家有关规程、图集、标准和法规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以及达到业主、监理、甲方要求。
如果施工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规程、图集、法规等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标准施工。
乙方工作人员须接受甲方委派人员及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修改的费用。
3、隐蔽工程的检查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在自检合格的条件下,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发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发包方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发包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经甲方验收认可,或验收不合格又不整改,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每违约一次甲方将给予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
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结算方式与方法:
本工程结算价款按可调价格结算规则按定额及本合同约定结算,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约定审定,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审定总价作为工程结算价款。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工程量:
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发包人指令、工程签证单、材料市场单价签证等为工程量计算依据;
(2)计价方式:
a)、按实调整。
调整结算:
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8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潍坊市价目表》(无任何政策性调整);
定额中按费率计取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不予计取;
按图纸设计、施工验收操作规范、强制性标准及其它国家规范性文件施工的所有工作内容不做为变更处理。
b)、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按照民用建筑实际类别工程计算。
c)、定额人工单价及人工调整:
人工单价调整按46元/工日计算;
d)、材料结算价格调整:
发、承包双方可据实对材料依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如双方未进行材料价的确定,结算时承包方服从发包方确定的市场价格)。
价格确定方法:
主材由甲乙双方共同定品牌、定质量标准、其他辅助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承包人根据图纸及工程实际编制材料计划并在工程使用前20天承报给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询价、协商来确定材料的价格,若所询同等品牌材料价格差异较大,以甲方所询价格上浮3%来确定材料的价格,若此价格乙方不接受,该材料就由甲方供应,抵顶乙方的工程款。
因材料价格争议的原因,甲方供货不应超过材料总价的10%,超过部分甲方扣造价的5%作为材料成本。
所订价格施工周期内单价浮动超过正负5%时进行调整;
其它所购材料的品牌、价格、产地、质量等需经甲方及监理单位认可后使用,未经人可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否则每发现一次将扣乙方违约金3000元—10000元。
e)、机械费及其调整:
机械费不调整,执行合同约定的定额价目表2008年单价。
f)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定额中水电费不作调整,不计取抽水台班,定额自来水费也不扣除。
g)现场零签证用工按每工日综合单价150元计算;
本工程一般不存在计时工及其它零星人工费用。
除非发生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以及因甲方指令错误导致的返工外,一律不予签工
h)工程竣工后不得留有建筑垃圾,如甲方拆迁遗留的垃圾,由甲方负责外运;
如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外运,否则甲方处理后发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j)施工期间(合同有效期内)政府出台的一切政策性调整均不调整。
k)竣工结算审计费:
乙方提报的竣工结算书,甲方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如审减值超出5%,超出部分按5%由乙方支付审计费。
l)本合同中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只用作为发包人了解承包人施工方案、确认施工工期的目的,其中具体施工方案不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但经甲方要求的施工方案除外)。
m)结算中的有关争议,以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的解释为准。
n)本工程决算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后90工作日内完成,若因双方审意见争议而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
o)承包方只承担承包工程部分的投标代理费、交易费、意外伤害保险等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按工程造价比例)。
p)乙方按工程总造价让利10%进行结算,乙方按最终结算款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
q)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
r)潍坊市精品、标准化安全文明工地。
创精品工程、创优安全、文明工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s)临设及设备拆除,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规定的时间为准,按期拆除不奖不罚,超期索赔壹仟元/天。
t)办理安监手续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任应承担的部分(按造价比例缴纳)。
u)甲方付给乙方40万元,由乙方负责和承担如下内容:
①整个工程所有的外墙保温由乙方负责。
电梯消防由电梯公司负责提供相关合格手续,由乙方统一验收,消防图纸审查、消防检测、消防验收及领取《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等涉及本工程消防的所有费用及工作内容(外墙保温的材料检测费乙方不予承担)。
乙方负责将6#楼三层以上外墙岩棉保温改为聚苯板保温,并办理相关合格手续及费用。
②乙方负责将6#楼三层以上外墙岩棉保温改为聚苯板保温,并办理该变更的相关合格手续承担其费用。
③乙方向甲方提供40万元手续费的发票后,甲方付款。
v)自动报警系统和相应部分经乙方优化设计修改后,如市消防部门验收通不过而需重新整改所需的工程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交工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w)属于甲方负责完善的消防工程项目(包括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管井的封堵等)应在消防验收前达到验收标准,否则乙方竣工验收时间顺延。
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发包人不再接受承包人提交的任何补充资料(指甲方签证资料)。
配合协调费包括项目内容:
1、无条件配合土建工程的施工,不得因预留原因造成土建工程的延误,并根据土建部分施工进度安装同步跟进。
2、可使用土建队伍施工现场现有同步施工的脚手架(如需二次搭拆需另行收费)、防护栏杆(特殊需要另行收费)和同步施工的垂直运输(必须先满足土建承包人需要,大宗材料集中运输)。
若使用土建施工队伍机械设备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积极配合各工序间的交叉作业,协助成品、半成品保护。
4、竣工资料由乙方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甲方汇总及报送。
5、承包项目涉及办理竣工备案的费用由承包人分摊承担。
6、甲方分包的施工合同由甲方与分包单位签订,保修期内的保修项目各分包单位直接对甲方负责。
7、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甲方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8、乙方负责对已完成的成品的保护,除保护好本单位施工成品,还应保护好其它施工单位的成品,若发生破坏,乙方将予以修复或经济赔偿(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不负责)。
9、施工预留孔洞由乙方负责施工,材料甲方供。
10、消防管道必须与土建同步进行施工。
第六条、资料方面
(a)承包人的施工技术资料应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技术资料与工程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b)竣工资料方面: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发包人项目公司工程部报送完整、真实的分部工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每次完整资料报送每超一天索赔5000元。
(c)工程结算前,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工程备案资料需要的相关证件,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d)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汇总、组卷,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按合同要求编制成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后移交建设单位及相关质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本工程采用50%资金支付工程款,50%用楼房抵顶工程款,楼房抵顶工程款按照多层、高层、商业各1/3价值抵顶。
楼房抵顶工程款,按暂定价格,暂时计算出房屋的数量,工程竣工后,依照工程决算造价及小区实际售房价格多退少补,乙方抵顶工程款的房屋,价格按即时售楼处售楼价格支付工程款,如果抵顶工程款的商品层已经由甲方代售,甲方可按售楼回收款金额支付给乙方已完工工程造价40%工程款。
2、每个栋号单体工程(群体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后根据所完成工程量分段割算,按已完成工程付已完工程造价的40%。
3、工程竣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审计完毕之后一月内内,付至工程造价审结值的95%(含楼房)。
4、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结算方式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为准。
5、如承包人不能按照进度计划完成,发包人有权延缓工程款拨付时间。
6、楼房按多层、高层、商业各三分之一支付;
暂定:
多层住宅按5500元/㎡(均价);
高层住宅4600元/㎡(均价);
三层商业8000元/㎡;
二层商业10000元全标准:
整个项目达到潍坊市标准化工地要求。
第十九条:
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
本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详见质量保修书。
2、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
本工程乙方不得另行分包、转包,若有此发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同时乙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确定开工日期后因为乙方原因,每延误开工一天,承担工程造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除双方约定可以工期顺延及甲方原因外不得出现停工现象,如因承包人原因出现停工,每停工一天承担工程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超过14天,每停工一天承担工程总价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责任。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如因承包人原因,工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及时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且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工程总价款5%的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3)在发包人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妥善解决劳资问题,不得拖欠民工工资,确保自己的民工和相关人员不发生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闹事行为。
若非发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因民工工资问题受到政府部门质询或牵涉诉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发生一切费用(包括发包人的名誉损失)。
(4)在发包人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必须确保自已的民工和相关人员不得到发包人的场所闹事,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非承包人原及不可抗因素除外,承包人中途退场或发包人有足够理由确认承包人无能力继续执行合同而责令承包人退场的,承包人只结算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5%,余款作为惩罚性违约金由发包人支配。
(6)确定开工日期后,因甲方原因,每延误开工一天,承担工程造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开工后,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每停工一天,发包方偿付承包方窝工、设备、周转材料租赁费等损失费用(由双方书面签证资料为准),工期顺延。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甲、乙方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以协商为主,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可由有关部门予以调解或仲裁。
合同双方都有权向工程所在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2、争议发生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保护已完工程。
A、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B、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甲乙双方接受;
C、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D、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就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2、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乙方违约:
A、施工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B、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责任。
C、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工期完工,包括达不到甲方阶段性工期目标;
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乙方单方面毁约,乙方应按合同处罚条款承担责任。
D、乙方未按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而给工程造成隐患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索赔:
1、甲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工程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的工程和损失均由分包方承,并就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工期:
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目标,经甲方考核验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牵动进度目标要求或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按期竣工时,乙方每延期壹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天直至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此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附则: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由发包人直接分包项目的安全由分包方自行负责,与总包方无关。
二十五、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廉政条款:
(a)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向发包人(含监理单位,下同)个人赠送各种礼品、礼金、礼券、回扣等,不得报销(代报)应由发包人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发票。
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个不得接受承包人各种名目的宴请,不得参加承包人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发包人直接责任人统一口径予批评、教育、违约金,并对承包人给予扣减1-3%的工程合同价款,并将承包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b)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贿赂发包人人员,被检举揭发,经核实受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负责任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c)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或变相索贿,承包人经检举核实查处后,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获得被索贿金额的1-3倍款额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d)双方应杜绝“赠送、贿赂、索要、收受”行为的发生。
如遇一方发生上述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拔取告对方单位或对方上级主管部门;
情节、性质严重者报检察机关。
二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待保修期满价款结清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3、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可另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甲方)
承包人(全称):
(乙方)
为保证诸城市万汇星月·
满庭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基础、主体工程、屋面防水、卫生间、厨房防水、装饰、水、电、暖安装工程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主体工程为建筑物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厨房、卫生间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等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5、其他约定:
土建、装饰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免费修理,并保证维修的质量和效果,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加倍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补偿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作为承包人的债务发包人有权追偿。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同一部位原承包人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业主继续到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投诉,发包人有权安排别的施工单位维修或答复业主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从承包人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赔偿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作为承包人的债务发包人有权追偿。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5、未出售的但是到了保修期的房子,乙方增加一年的保修期,保修金相应推后一年返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款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
工程总造价的5%。
保修金的返还:
留5%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年后十日内付工验收合一次性付清(保修金不计息)。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