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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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doc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征求意见稿)

制度目录

1、人事科工作制度

2、员工招聘制度

3、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4、员工调动(配)制度…

5、年度考核制度

6、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7、保健制度

8、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聘任制度

9、行政管理干部聘任制度

10、优秀人才管理制度

11、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1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4、考勤制度

15、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16、离休、退休管理制度

17、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8、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19、人事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20、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人事科工作制度

1、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2、根据医院编制规定,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组织协调各部门员工调配,确保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3、按时完成各种人事报表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各种原始统计资料。

4、负责各类人员进出管理工作;负责员工聘任及聘后管理工作。

5、负责员工考核、考勤、奖惩、工资、社会保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用工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协助工会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6、负责员工人事档案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8、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工作谨慎。

二、员工招聘制度

(一)招聘编制内人员

1、各部门、科室每年年底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下年度增人计划,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科,经院领导讨论确定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

2、根据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按照区、市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程序办理人员招聘;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按调动程序办理。

(二)招聘编制外人员

1、各部门、科室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制外人员,应先提出用人申请,送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核,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

2、人事科按用人部门要求视情况在医院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的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并与聘用部门一起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院领导审批后由人事科通知受聘者办理报到手续。

三、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1、新毕业参加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由人事科组织,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培训工作。

3、岗前培训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卫生方针及政策教育、医德规范教育、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医院情况介绍等。

 4、岗前培训结束,受培训人员必须写出书面小结,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员工调动(配)制度

㈠调入

 1、调入者必须符合本院职工聘用条件。

 2、调入者必须符合人事调动或职工调动的条件。

 3、申请调入者必须向人事科提交其本人有关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所有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及学习、工作履历等,由人事科根据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科室,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向调出方协商借阅档案。

符合拟进入条件的,由进入科室的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或考核,合格者体检后报院长决定是否调入。

如为引进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提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需档案重建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㈡调出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同意,院领导批准,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手续。

调出人员在未接到正式调离通知前仍应坚持原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㈢院内调动

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各种原因调整岗位,如为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具体安排,报人事科备案;如为其他科室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的,由院办公会议决定,人事科具体操作。

五、年度考核制度

1、年度考核是员工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2、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3、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纪委、人事科、办公室、工会、医务科、护理部、后勤设备管理科等负责人组成,人事科为考核小组常设机构,纪委派员参与整个考核过程。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职工考核等次并报院办公会议最终确认。

4、年度考核的分类、内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年度考核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六、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1、医院成立职工福利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及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福利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对特殊困难职工提出的补助申请进行审议;日常事务管理由工会负责、人事科协助。

2、医院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险种、每年为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带薪年假。

4、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工会会员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

5、员工因病住院者享受慰问补贴(如同一病种住院者每年仅限一次)。

6、在编员工独生子女入托可享受一定补贴。

七、保健制度

1、医院成立职工保健领导小组:

由主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预防保健科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保健医师等组成,负责职工预防医疗保健、年度体检等工作。

2、医院职工就诊:

应先挂号再到保健医师处诊治,专科疾病则由专科医师诊治;非工作时间,由门诊值班医师诊治;如因病情需要,保健医师可邀请有关医师协助诊治。

3、职工病假证明:

可分别由保健医师或门诊值班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专科病须由专科主任和保健医生签名(具体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医院考勤制度执行)。

4、在编职工院外就诊:

除急诊外,职工未经批准在院外就诊者均视为自费;如病情需要,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就诊专科(副)主任医师和医务科同意加具意见、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科备案,方可到外院诊治。

院外就诊或因急诊产生的医疗费用,须由保健医师签名、医务科和人事科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才可按规定报销。

5、非在编职工就诊:

按社会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6、职工因病住院: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保健医师和医务科加具意见、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科备案,持审批单出院时作公费结账。

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工作实行考、评、聘分开。

2、申聘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省、市规定的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由本单位自行制定;高级职称资格由本院学术委员会审理材料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中级、初级职称资格由本院评审认定。

4、人事科具体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职务申聘等工作。

5、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聘人资格、提出聘任意见后,人事科将聘任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办公会根据本院专业技术职数等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6、医院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申聘工作,申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聘材料提交到人事科,如未能完整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的,不予受理。

九、中层干部任免制度

(一)医院选拔中层干部必须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办事,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择优选拔。

(二)提拔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1、医院中层干部的聘任:

由人事科组织考察小组考察后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党务干部由党委聘任,行政管理干部由院长聘任。

2、二级科干部的聘任:

由人事科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

3、任免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纪委副书记,须通过局组织人事处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后,由院党委讨论同意,方能办理任免手续。

(三)医院各级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聘任期满后,由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表现等情况,提出意见,中层干部经院党委讨论、二级科干部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后,办理有关新聘、续聘、解聘等事项。

(四)实行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凡经考察或民主评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进行调整或降格(级)使用,以至解聘。

十、医院优秀人才管理制度

1、按照《同心县人民医院优秀科技人才管理办法》所列遴选条件,每年评选一次医院优秀科技人才。

2、评选为医院优秀科技人才者,管理周期为2年;单位、个人按管理办法中的管理内容做好各项工作。

3、医院优秀科技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医院领导、办公室、人事、纪检、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职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人事科负责。

十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必须进行考核定级,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医院各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2、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期满后于下一年度进行考核定级。

3、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分别于半年后和三个月后进行考核定级。

十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医院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签订劳动合同

1、凡本院在编劳动合同职工及非在编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履行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医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告知:

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本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并于第三十日办理离院手续。

如劳动者提前离院的,医院将自劳动者离院之日起停止支付乙方所有工资等待遇。

(2)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院应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登记。

十三、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医院在编职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并按广州市卫生局规定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除局管的人事档案外,均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

2、新调入职工,一律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一份存档。

3、职工每年的年度考核、晋升、学历变动、工资变动、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4、人事档案查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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