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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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人薪发(1992)17号。
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人发(1997)120号。
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
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8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7号。
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8、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国人部发(2004)26号。
党委机要局、公安局专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120元。
9、检察官检察津贴
文件依据:
国人部发(2007)106号。
发放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发放标准:
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10、法官审判津贴
国人部发(2007)105号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11、财政部门农业税津贴
人薪发(1994)47号、鲁人薪(1994)15号。
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地级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元(不含工勤人员)。
12、信访局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
人薪函(1995)5号、国人部发〔2004〕33号。
发放范围:
信访局机关专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每人每月120元。
13、技侦人员办案补助
公通字[1993]96号、鲁公发[1993]84号。
技侦人员每月每人60元。
二、事业单位行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88)城劳字第126号、人发(1997)113号。
关于实际岗位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劳动条件恶劣,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下水道养护工人执行一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7元;
对劳动条件比较恶劣,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工执行二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4元;
对劳动条件比较差,与污染物质有一定接触的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电修工、机修工、仪表工、污泥运输工、污水化验工及污水水质监测人员执行三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3元。
干部到现场工作,按其实际工作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
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2、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80)城发环字92号、(82)城劳字第378号、劳人薪(1986)67号、人发(1997)113号。
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
园林部门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公园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园里清扫观赏动物粪便、垃圾的人员)。
一等,每人每天3元;
二等,每人每天4元;
三等,每人每天5元。
3、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作业津贴
人薪函(1995)240号。
火炸药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化验员、检验员,油料仓库的计量员、化验员、接油工、付油工、油罐车清洁工、油槽车清洁工、司泵工、加工处理废品油的直接生产人员,享受一类作业津贴;
火炸药仓库的运输工、接运工,油料仓库的管线维修工、油罐维修工、接运员、油罐车司机及两类仓库的保卫人员、电器设备工、技术安全人员、现场消防人员,享受二类作业津贴;
在两类仓库现场工作的档案员、气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享受三类作业津贴;
两类仓库的护库武警、经济民警、民兵等保卫人员,享受四类作业津贴。
标准:
一类,每人每天5元;
二类,每人每天4元;
三类,每人每天3元;
四类,每人每天2元。
4、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人发(1997)107号。
甲等,每人每天3元;
乙等,每人每天2.5元;
丙等,每人每天2元。
详见人发(1997)107号。
5、林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林计字(82)农(人)字0601号、(83)农垦字第88号、林计字(1988)373号。
甲级,每月10-12元;
乙级,每月8-9元;
丙级,每月6元。
详见林计字(1988)373号。
6、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7、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84)广发干字330号。
市(地)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6元;
县广播电视台(站)的播音员每人每月5元。
8、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84)城环字第351号、人发[1997]121号。
一等,每人每天3.5元;
二等,每人每天3元;
三等,每人每天2.5元。
凡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对应等级的监测津贴。
9、人民防空下洞补贴
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6〕10号;
省防空办、财政厅鲁防办[1997]第128号;
国动字[1999]1号。
人防部门各类管理人员。
按实际下洞天数每人每天8元。
10、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劳人薪[1986]106号、人函[1997]193号。
保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
高空作业津贴标准为:
第一档:
150-199米,每人每天4元。
第二档:
100-149米,每人每天3元。
第三档:
50-99米,每人每天2元。
第四档:
49米以下,每人每天1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津贴标准在第一档的基础上每人每天累计递增1元。
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
11、卫生防疫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33号)、[79]卫政字1560号、鲁卫人字(99)23号、国部人发[2004]27号)。
按鲁卫人字(99)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每人每工作日,一类9元,二类7元,三类5元,四类3元。
12、医疗卫生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85号、[79]卫政字1780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在收入分配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详见(79)劳总薪字第185号、[79]卫政字1780号、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
13、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29号、[79]财事字351号、鲁财综字[2002]43号。
国家规定,每人每月6-8元。
省规定,法医、毒物化验每人每月90元(日3元),痕迹鉴定每人每月60元。
14、艰苦广播台站津贴
广发干字〔1984〕286号、人函〔1997〕192号、(84)鲁广厅计字第32号。
四类,每人每天2元;
五类,每人每天1.5元;
六类,每人每天1元。
凡是艰苦广播电视台站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可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15、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人薪函[1995]232号。
一类每人每天5元;
二类每人每天4元;
三类每人每天3元;
四类每人每天2元;
五类每人每天1.5元;
六类每人每天1元。
16、教龄津贴
中发[1985]9号、国工改〔1985〕52号、劳人薪[1985]40号。
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3元,满10不满15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7元,满20年以上的10元。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教龄津贴。
17、护龄津贴
中发[1985]9号、劳人薪(1985)41号、46号。
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3元,满10不满15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7元,满20年以上的10元。
为了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护士工龄津贴。
18、班主任津贴
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1979)教计字489号、技工学校班主任津贴(80)劳总培字78号、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1981)教计资字049号。
[1989]鲁人薪字第5号文件规定,根据人薪发〔1988〕23号文件的要求,班主任津贴每月13-15元。
小学、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职业中专)、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的班主任。
19、特级教师津贴
教人(1993)38号、鲁教人字(1984)15号、国人部发(2007)158号
每人每月3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
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
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级教师
20、殡葬岗位津贴
劳人薪〔1986〕13号、(86)鲁民字第167号、鲁人发〔2002〕44号。
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的工作人员。
国家规定,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
市县还可以低一些。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鲁人发〔2002〕44号文件规定:
从事火化、防腐、整容、运尸每人每天7元,其他每人每天5元。
2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1980)民发66号、(1980)劳总薪字186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
凡在民政部门办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津贴。
一类每人每天四角。
享受的人员是:
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及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
二类每人每天三角。
担任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和婴幼儿护理和担任医务工作、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
三类每人每天二角。
为病残、精神病人和收容谴送站为收容对象服务的其他人员。
22、特殊教育津贴
民[1984]协47号、人薪函[1989]7号。
本人基本工资的15%。
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
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
23、少数民族补贴。
(78)财事字第170号、山东省委统战部、省革委劳动局、省财政局(78)鲁统字第9号、(78)鲁劳薪字第137号、(78)鲁财行字第174号;
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关于解决回族等禁猪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的规定、鲁政机发[1985]39号、鲁政发[88]62号。
每人每月7.5元。
禁食猪肉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