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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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其他:
托管人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包括: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亿份/不设规模上限,存续期上限为亿份/不设规模上限。
(四)投资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围
【非限定性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围包括国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围主要为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较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围包括国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的投资围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详细确定,但不得超过前述规定的围。
)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如有):
(2)权益类资产(如有):
(3)现金类资产(如有):
(4)其他资产(如有):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交易完成个工作日,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个交易日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围;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个交易日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围。
(五)管理期限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管理期限为年。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
不设封闭期/封闭期为,封闭期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不设开放期/开放期为,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产品,适合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如有):
2、退出费(如有):
3、管理费(如有):
4、托管费(如有):
5、业绩报酬(如有):
6、其他费用(如有):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投资者在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
若交易账户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3)退出款项划付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3)收取方式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3)告知客户的方式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其他: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6、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7、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8、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9、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10、风险揭示:
11、信息披露:
六、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是否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
(一)分级安排:
(二)份额配比:
(三)杠杆比例:
(四)风险承担:
(五)其他:
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二)管理权限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个工作日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个工作日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2、日期: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
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方式为: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二)资产净值:
(三)单位净值: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六)估值日:
(七)估值方法:
(八)估值程序: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十)估值复核:
(十一)其他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2、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5、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3、业绩报酬支付: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
(二)可供分配利润: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其他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五)收益分配方式:
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理念
(三)投资策略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其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三)风险控制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6、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投资限制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
封闭期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开放期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个工作日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通过管理人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
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2、展期的期限: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2、通知展期的方式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具体措施包括:
(五)展期的实现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其他终止的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个工作日,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个工作日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