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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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1月11日上午,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评选结果。

1.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许某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3.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行贿、诈骗案

4.上诉人黄海禹与被上诉人临沂商城众鑫干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5.梁春娇、吴玉珍、梁芷墨与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李晓华生命权纠纷案

6.城厢法院签发全国首例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保护令案

7.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和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易科上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8.王碧霞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9.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沧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厦门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

10.被告人张南灵、罗木辉滥伐林木案

1. 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15年3、4月间,被告人王良妙等人开发“DEMWK”会员系统并搭建“DEMWK”网站,以经营“Demwk新加坡外贸进出口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CPM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按不同的会员级别缴纳费用以购买激活币获得会员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会员获利均来源于会员投入的资金,以此方法骗取财物。

该理财系统下线层数为308层,下线会员人数为367200人。

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沃客信息公司,主要经营“沃客理财”。

被告人王良妙组织被告人游香玉、李丽端、陈立质、吴德成四人分别成立各自的团队,积极推广沃客理财项目发展会员投资。

在沃客理财推广期间,被告人陈碧爱协助被告人王良妙处理沃客理财的日常事务,被告人苏天厚、陈漫、高希雯、卜饮欢、张毅鑫、王春怀、刘园园、王秋燕、张小玲、洪丽清、林锡恩、郑世皇、杨琼燕、陈桂凤、刘礼友、朱晓凯、曾万昀等人积极发展身边亲戚、朋友加入。

被告人李永佳、巫加钧、王春怀主要负责沃客理财会员培训会的后勤工作。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以投资理财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与人缴纳的资金,所组成层级在3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于2018年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处1万元到2000万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财物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非法所得。

后被告人上诉,判项得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部分维持,该案已生效。

综合评述

目前,利用互联网以经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层出不穷,传销载体虚拟化,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及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传销头目制造蛊惑人心的“致富秘诀”,对会员进行精神控制、人身自由限制也引发一系列刑事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迫切需要和现实意义。

本案系泉州市首起涉众型网络传销大案,被告人多达24名,辩护人32名、卷宗101册,35万多会员遍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50多个亿,被告人非法获利庞大,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被告人教唆亲朋好友等“拉人头”参与传销,导致亲情、友情被金钱、欺骗所替代,依托互联网快速蔓延,误导群众参与,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严重扭曲参与人的价值观,还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该案的顺利审执结及时严厉打击该类型的网络传销活动,极大震慑了传销不法分子,遏制网络传销蔓延的势头,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金融秩序,同时净化了网络环境,促进了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许某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鹏为获取他人购物网站上的客户订单,与被告人许某颖共谋利用黑客技术非法获取购物网站的后台登录数据,后由被告人黄某鹏登录购物网站后台修改己下订单顾客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导致购物网站邮寄出去的产品无法准确送达到己下订单的客户,再由被告人黄某鹏指使被告人黄某祥按照正确的订单顾客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发货牟利。

2017年5月21日起,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许某颖分工合作非法侵入购物网站获取计算机系统购物订单数据,尔后通过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货并收取客户货款共计人民币376925元。

其中,造成被害单位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八个购物网站的客户订单异常,经济损失共计新台币1383288元,折合人民币307783.02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赔偿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的行为表示谅解。

综合评述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站成为了人们的购物天堂,现实经济运行的信息化和全球化趋势无不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安全密切相关。

近年来,以网络为工具,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施以盈利为目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

为了有效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打击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贩卖网络数据、提供黑客工具等违法犯罪的活动刻不容缓。

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许某颖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是莆田市首起打击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犯罪的案件,为全面打击网络黑客技术犯罪吹响号角,为下一步打击非法黑客产业团伙进行了实践探索,具有重大意义。

3.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行贿、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金标、李国成、李建清、李国华、翁美莲等人在李金标家中等处积极参与商议闹访事宜,决定由该村老年人前往江口镇人民政府闹访,并向时任该村村主任的被告人李新林报告该事项以寻求支持,李新林当即予以同意。

此后,自2017年8月7日至28日的工作日间,李国华、翁美莲等该村二十至八十名不等的老年人每天到江口镇人民政府大楼闹访。

2016年12月26日,李文家等人在李新林的指使下安排挖掘机等损毁李厝村市场原有尚存的店面、大摊位、铁棚、围墙等设施。

其间,李文富一方向莆田市公安局江口边防派出所报警,李新林不顾出警民警的现场阻止及李文富的电话劝阻,继续安排施工,直至将该市场内建筑物等全部拆除。

经鉴定,上述市场内被毁坏的店面等建筑(构筑)物损失价格共计12.654万元。

2016年2月间,李新林为偿还其欠陈亚尾的个人债务,向李国华谎称其为李厝村海域滩涂诉讼找关系需要资金,让李国华从所保管募集资金内转账5万元至陈亚尾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其欠陈亚尾的个人债务。

被告人李新林、李金标、李建清、李国成、李国华等人利用江口镇李厝村基层组织、宫庙董事会、老人协会,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共同或分别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贿(216万元)等犯罪活动;以及李新林等人违规增设12名关系紧密人员为列席村民代表以控制操纵李厝村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李新林、李国成等人从江口镇经管站强取李厝村财务私章违规控制该村集体财产收支,李新林、李金标、李建清、李国成等人违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开对抗上级党委决定,擅自停发村党支部书记李瑞生工资、不执行镇党委给予该村委会副主任李金标停职、任命李花香为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及聘用李玉清、李国珍为该村干部的决定等事项的违纪违法行为。

以被告人李新林等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把持李厝村基层政权,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一到四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不服,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评述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莆田市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也是首起恶势力把持基层村居政权案件。

该案查处了长期把控江口镇李厝村村级组织的恶势力,打击了蒙蔽欺骗普通村民的行为,保障了李厝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

该案的审判对净化基层村居法治环境、维护党委政府权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夯实筑牢基层政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

4. 上诉人黄海禹与被上诉人临沂商城众鑫干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2日,黄海禹以其在淘宝网站上向淘宝商家众鑫干果行购买了10份进口芒果干,每份1000g,单价为65元,合计650元。

黄海禹收到上述产品第二天仅少量品尝后,大部分产品未进行食用。

现黄海禹以众鑫干果行上述产品及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众鑫干果行系经核准登记成立的预包装食品批零兼营的个人独资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芒果干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其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但标签标识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案涉芒果干属于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害的食品,且该类食品在市场上均有销售,消费者对其通常均会有正常的认知,故其标签内容的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故对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一、案涉芒果干包装上除食品名称外再无生产成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等其他事项予以标明,已违反上述明确规定,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未经专业检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安全性予以确认有失公允。

二、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损害结果为要件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系分别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不同情形下,消费者权利主张及选择的规定,二者并非递进关系。

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民事责任,即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责任,而第二款既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也有惩罚性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关于“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的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其权利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的产品责任,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三、关于黄海禹是否属于上述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问题。

上述第二款已明确规定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可见《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

案涉芒果干属于三无食品之情形,且众鑫干果行在网络购物网页上已对案涉芒果干详情进行描述并有食品包装外观图片客观展示,可见黄海禹系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予以大量购买(一次性购买十包),并再次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而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另外,众鑫干果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违法违规销售,其行为应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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