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859158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95 大小:120.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5页
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5页
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5页
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5页
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大法学《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5.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C.有效)

6.技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7.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D.20年)。

9.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10.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B.不负赔偿责任)。

 

二、多选题

1.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E.房地产抵押合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3.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B.因显失公平而订立)

4.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B.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合同E.采取补救措施)

5.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土地所有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大学校舍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6.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为双务合同C为有偿合同D为诺成合同E为要式合同)

7.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A.可行性论证合同B.技术预测合同C.专题技术调查合同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8.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A.可以是托运人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E.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9.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1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是有偿合同)

1.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A.保管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

2.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4.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A.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5.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全面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

6.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

7.买卖合同的特征有(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8.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E.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9.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汇票B.存款单C.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10.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A.占有B.使用D.收益)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1.属于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有(B.商标法C.专利法D.合同法E.继承法)。

2.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A.通知义务B.协助义C.保密义务)。

3.招投标的程序有(A.招标B.投标C.开标和验标D.评标和定标E.签订合同)。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是源于合同法的(A.诚实信用原则B.公平原则)。

5.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看其分类有(A.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B.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C.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D.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E.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6.随着合同关系的终止而消灭的权利有(A.抵押权B.违约金债权C.主债权D.从债权E.利息债权)。

7.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8.下列财产能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有(C.汽车D.电影片)。

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分担原则有(A.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的比例B.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D.通知义务的履行E.对因未及时通知致使损失扩大的承担原则)。

10.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合同履行完毕B.合同有效期届满C.完成受托事务D.履行已不可能)。

三、名词解释

1、合同:

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的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4、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表见代理相关报纸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5、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

3、不可抗力:

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法律管辖竞合: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5、合同解释: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1、供用电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2、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3、租赁合同:

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5、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四、简答题

1、简单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答:

(1)含义:

①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②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

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与则我与”的原则之上的,

(2)区别:

①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②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③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2、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生效的条件。

合同的权利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权利作为财产权利,一般都具有可让与性,因此,合同的权利人当然可以将其合同权利让与他人。

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具有可让与性。

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人无疑不得将其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2、简述法定解除权利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1、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简述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论述题

1、试述债权人代权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的权利。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实际为债权人的债权发生“未能实现的”的情形,包括事实上的债权不能受偿和债权受偿不能的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保全债权的必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备以上的条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但是,若代位权的行使,有害于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时,不得行使。

对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即使为金钱债权,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权利的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而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以及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而应当由债务人本人享有的债权。

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1、试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概念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另有固定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有关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自该时间转移。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时间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条件的特别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约定,不得违背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转移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另有约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在特定物买卖中,约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②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内容,待买受人履行特定义务时再转移。

《合同法》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仍保留该物的所有权,待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或者其他约定的义务时才将该物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之时起过一定期限或者买受人履行一定义务后转移,如双方约定物品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时起转移。

③当事人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其他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论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案例二:

甲运动用品厂出售一批网球拍,包装规格是每12件一纸箱,乙运动器材商店向甲运动用品厂发电报订购50件,甲运动用品厂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

乙运动器材商店复电:

“此价格可以,但请将包装规格改为10件一纸箱。

”甲运动用品厂收到乙运动器材商店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运动器材商店去甲运动用品厂提货,甲运动用品厂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甲方没有任何责任。

试分析:

1.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是否成立?

2.乙运动器材商店要求改包装的电报是否只能属于反要约?

3.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吗?

1.合同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

第71条规定:

"

行为人因对行业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此案中甲运动用品厂和乙运动器材商店就合同的标的,存在有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与行为人真实愿望相违背,应该予以撤销。

2.乙运动器材商店要求改包装的电报是只属于反要约,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3.并非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它的生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

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才具有效力;

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解除的时候生效。

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时,条件就视为成立;

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立的,依法视为条件不成立。

案例三:

中国甲企业与日本乙企业订立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未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现双方因转让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乙企业在北京起诉甲企业。

1、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应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请说明法律依据。

1.应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理由如下:

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使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前提条件。

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律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原则上技术保护国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但在保护国有多个时,技术主要利用地为保护国;

在技术被许可给一个受让方在几个国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时,被许可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其共同的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的联系时,许可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合同法》小论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内容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系国家均有规定。

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由于认识尚未统一而对情势变更原则未予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承认,并且还会继续承认。

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由此,本文依据有关规定,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设立的必要性、适用条件、界限、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主题词合同法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

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

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情势与情势变更有着种种界定。

情势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事。

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

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能够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

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

此种情况下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

如果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情势为基础的,不会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四)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可预见。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势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性地预知,并且对客观情势的发生及其后果无能为力。

(五)须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发生以后,通常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产生显著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从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

笔者认为,着眼于民事权利为私法权益,应由自己维护,即情势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请求,法院方可适用。

社会生活环境,日月有变,其变化是否需要情势变更原则的介入,没有一定绝对标准,情势变更原则,如因关系当事人的行使即发生效力,必然再生不断纠纷。

因此,在制度设计上,除经由法院根据具体的环境加以适用外,别无他途可循。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界限: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界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合同关系中,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都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和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并都是一方当事人的免责条件。

两者的关系是: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而情势变更则不能引起不可抗力的发生。

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客观表现不同: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实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