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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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有关合格验收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整

其中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

万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建德市

10.3本合同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盖章)承包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参照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主要内容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双方有关本工程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和变更单、签证单等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投标书及其附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相关安装的规范标准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如果“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图纸3套,用于编制竣工图所需的蓝图于具备编制竣工文件条件时,适时提供。

标准图由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本工程的任何图纸、文件和资料等。

工艺安装工程须签保密协议。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①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进度的确认权②与施工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③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签发权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的检验权⑤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秩序等的监督权⑥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的支付的审核和签证权⑦工程变更的审核权⑧对工程违约事件的确认权⑨对施工方不称职人员调换的建议权⑩在保修期内对施工单位的维修具有督促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③⑥⑦⑧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对本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管理、沟通协调等总体负责。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

工程师代表对变更、工程款的支付等具有审核权,工程师具有最终确定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若工程确无委托监理公司参与,则项目组将承担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的双重职责。

5.7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若委托时填写)

造价咨询服务负责人

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具有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复核的权利,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审核设计变更、索赔、无价材料、暂定价材料等一切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作,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上述工作在发包人审定确认后生效。

7、项目经理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场地已平整,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已接通。

开工三天前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指定地点接入,并单独装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价格按当地相关部门规定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三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办妥。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开工前三天现场交验并有书面纪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全权协调处理好上述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价。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特种设备监检(消防电气设备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个月25日提交下个月量化进度计划,当月已完工程报告一式三份(当月已完工程量:

指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工程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自理。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自理,交付后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执行。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图纸会审纪要后7天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双代号时标网络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提交计划后7天内完成。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处理。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第13.1款执行,但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顺延工期。

13.2本工程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竣工,则工期每延期一天扣人民币**元,且发包人有权就因工程延期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有关规范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单机试车、联动试车费用已包含的合同价中。

投料试生产,由承包人负责派出保运人员,保运人员由发包人认可,投料试生产保运人员第1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超出1周的保运人员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安全通用条款(附件4),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责任发生的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后,进场前,承包人项目经理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5)。

承包人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内容,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确保达到“杭州市安全文明工地”和“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此项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并通知工程师,不得隐瞒不报。

承包人同时先行做好抢救、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推荐采用)方式确定。

23.2.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一周内累计8小时以内停水、停电、停气,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3)承包人不能以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作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

4)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招标人提供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图纸等资料做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生多次施工机械及人员进出场情况,或因总分包之间配合要求工作面交替施工引起的施工机械、脚手架等设施窝工情况,上述情况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6)材料、人工、机械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所有风险(除下款另有约定外,其价格波动均不予调整)及发生的政策性调整风险。

7)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符引起漏项、工程量差异及清单表述差异等,若在招标答疑阶段,承包人提出异议或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后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书面修改的,则最终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即包括了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承包人的投标价格将被视为已将可能的量差和异议包含到其它工程量和投标价格中,结算时将一次性包干不再予以调整。

8)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不论是否发生新增工程或工程变更情况均作包干处理,结算时不予调整。

9)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23.2.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列,一旦中标,不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漏项、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施工图之外工程量增减和内容的变更,以及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设计修改图、联系单和会议纪要,工程结算时:

①有投标单价的,按投标单价调整;

②无投标单价的,参照其相类似的工程子目单价;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并按投标承诺的下浮率计算综合单价,经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调整支付。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除通用条款第29条约定的“变更”以及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包人应得到或被扣除的金额外,工程投标预算书应是本合同下合同价款的唯一和全部载体。

23.4本合同依据第23.2款所述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按投标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其中措施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费用)为一次性包干费用,按第26.6款进行支付。

23.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发包人调换材料按发包人认定的签证价与投标报价之差调整,并计取税金。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开工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遇双休日为2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

(1)开工后至结算支付前,每月15日以前按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上月已完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支付额为完成工程应付金额的60%;

预付款抵扣后开始支付。

(2)阶段支付时,措施项目费用按分部分项合同款项和上述

(1)款支付比例分摊,但暂列金额部分不作阶段支付的计算基数。

(3)由于其他零星设计变更增加的支付款项,一律在结算审计后同比例支付。

(4)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次竞争性谈判范围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结算审计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0%;

(5)剩余结算价10%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1年后14天内视保修情况返还。

专用条款本条中补充以下各款:

26.5承包人应编制月度报告,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

(1)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包括月度和周的设备进场计划、防腐保温工作计划等);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承包人在现场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4)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5)安全统计;

(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7)在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同时,递交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

(8)如有需要整改的地方,提供整改方案。

26.6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三份的请付款单,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结算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26.5款中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主要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相对应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监理认可后才能使用。

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

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

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2)凡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设计图纸规定了材料设备的产地、品牌、规格要求的,应按规定要求采购,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给出多个品质要求的材料或设备以及其他材料,均按投标时选择的产地、厂商、品牌、规格,若在投标文件中未予明确注明,发包人保留指定品牌的权利,且价差不予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部分材料暂定价仅为主材暂定价,今后只调整主材价差及价差部分的税金。

28.5专用条款本款内容补充如下文字:

本款所提及的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以下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通知提交下列文件,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7天内给予确认。

(1)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6)价格上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签证;

承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此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但减少价款的,仍将在工程结算中扣减)。

当工程变更价款累计超过合同价款10%及以上时,双方另签补充合同。

专用条款本条内补充:

29.4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通用条款第29.1款所述的变更造成而是因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则工程师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指示。

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应理解为本条中所指的变更。

29.5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涉及工程变更(增、减)的,在工程结算时必须同时具备联系单和签证单,两单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单证均不得结算;

工程变更联系单,须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发。

签证单中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在现场签认,方为有效。

签证单必须在该变更工作完工,经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七天内签认,逾期不得补签,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经结算审计确认后3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0%(10%质保金除外)。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T3503-2007在竣工验收前提供3套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工程档案经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预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申请竣工验收。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照实际施工进度确定工程中间交工工程范围,根据总工期要求竣工。

33、竣工结算

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承包人送审的结算造价经审核后,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审核费为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净核减额的5%,若本项目发生诉讼,承包人仍应承担审核追加费,审定金额以诉讼鉴定确认金额为准,该审核费用从承包人的结算价中扣除。

在交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承包方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结算审计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每延误一天处元的违约金。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符合结算审计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承包方的原因除外),否则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45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工期或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扣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验收不合格除了承担返修合格所需费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5%的扣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项目经理到位率每月均大于24天,否则扣每天元违约金,项目技术负责人到位率每月均大于27天,否则扣每天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参加当周的监理例会,扣元/次.人违约金,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未经许可离岗扣元/天.人。

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任,除整改后必须达标外,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3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和人员,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

4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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