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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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在城市依托社区居委会,建设以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健康护理、送餐助餐、精神慰藉等个性化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康复训练等场所群体性服务为辅助的居家养老服务站;

在农村依托行政村或较大自然村建设以日间照料、助餐、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为主要内容、以邻里互助为辅助的老年人幸福院。

3.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并监管的方式,支持企业和专业机构,培育社会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协议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探索老年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托老所等设施管理运营新模式,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4.智能辅助,便捷高效。

充分利用信息惠民工程,智慧X建设,立足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社会服务信息平台,以智慧社区、智慧养老为切入点,推进城乡智能化、信息化居家养老工作。

整合升级现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资源和利用城市光网,构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家庭五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日常运行管理

1.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街道(乡镇)管理、社区(村)具体组织实施的居家养老工作体系。

民政部门是政府居家养老工作的实施牵头单位,街道(乡镇)是居家养老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单位,城镇社区、农村村委会是居家养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级需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工作职能,开展居家养老工作,使之成为链接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供给的重要枢纽。

2.建立健全服务管理规范。

区分服务内容和对象,采取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研究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居家养老基本管理、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

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以辖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定,原则上有偿服务低于市场价20%,低偿服务低于市场价40%,收费标准必须明确、公开、透明。

市财政建设的老年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实施“四权分离”,在保留产权、使用权(功能设置)不变的基础上,将管理权、运营权下放辖区民政局,或委托社会组织管理运营,并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运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和三区政府给予适度补助。

3.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

将居家养老工作情况纳入市、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之中,考核重点主要包括当地居家养老工作任务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效果;

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效益;

老年人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评价等方面。

考核结果按一定的比例计入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总分之中。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目标管理效能考核责任机制,依照X市考核细则,量化标准,制定本辖区考核细则,并进行考核。

4.建立健全社会“外评价”机制。

在加强政府行政监管的同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外评价”制度建立,合理设计评价内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和实效性强、便于实施的“外评价”标准,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由服务对象、社会爱心人士等组成的“外评价”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价评估,并将评价评估结果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

5.建立健全经费核拨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经费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年度市财政保障经费,由辖区民政局提出年度计划,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凡没提出年度计划的单位,市财政不再追加预算。

当年居家养老保障经费的核拨,由辖区民政局提出年度划拨申请,经市财政局、民政局按年度预算计划和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和考核验收,符合项目要求的,市财政局将保障经费核拨到辖区财政,由辖区财政划拨本区民政局(或老龄办)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配备专兼职管理队伍。

各级政府是居家养老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在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确定分管领导,在社区(村)确定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公益性岗位等,形成专兼职管理队伍,负责居家养老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

2.培育社会有偿服务队伍。

通过财政补助,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专业养老服务队伍。

加强行业技能培训,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和专业水平。

通过资金补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培育连片辐射、连锁经营、政府监管的有偿服务队伍。

3.建立社区低偿服务队伍。

以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为依托组织辖区低保户人员、有一技之长的退休人员、能从事简单劳动在家闲置人员等组建低偿服务队伍,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

4.发展志愿者无偿服务队伍。

规范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居委会居民、村委会村民义工服务队伍;

利用辖区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资源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

利用社区、村党员干部、退休职工、居民等爱心人士组建邻里互助队伍;

利用社区、村委会为老服务场所,培育发展为老服务自治协会和社会自治组织,探索和推行“自管、自服、自治、民约”小学生管理模式,形成不同形式的无偿服务队伍。

二、政策保障

(一)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助标准

1.市财政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标准。

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并投入正常使用的老年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含两中心两块牌子一个阵地)的运营补助,按照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1000-600平米、600平米以下,每年分别以7万元、6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凡设有电梯的增加0.5万元运营补助,年度考核评比为优秀的奖励1万元。

经改造符合设立程序、考核达标的社区托老所,参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2.辖区财政建设的大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助标准。

由辖区政府投资建设,具备老年人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康复训练、助餐等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1000-600平米、600-300平米三个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3.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与运营补助标准。

依托社区阵地自建,并设立日间照料室、活动室、图书室等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

依托村委会建设具备老年活动、日间照料、助餐功能的农村幸福院,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

年度考评合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给予0.6万元,农村幸福院每个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

达到优秀的,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1万元,农村幸福大院给予1.5万元运营补助。

4.老年人助餐点扶持标准。

为鼓励社区利用自有资源或社会资源,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俗称“老饭桌”),重点解决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用餐问题。

辖区自建并经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审核确定为政府扶持的老年人配餐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根据助餐点服务助餐人数规模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每个大型配送中心(为老年人配送在100人以上)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助餐点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年度运营补助1万元;

凡指定的社会餐饮服务行业或只设就餐桌依托外送的助餐点,一次性建设补助1万元,年度运营补助0.5万元;

依托市建“两中心”开办助餐点,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和运营补助减半;

配送中心和助餐点的助餐配送车,按需确定配置数,以车价的50%给予购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

5.建立居家养老网络平台建设补助政策。

市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

本着自愿无偿的原则,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居家养老服务“一键通”呼叫电话。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及补助标准。

由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对具有X户籍或在X常住外省籍(一年以上)确需提供服务的城乡享受低保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政府给予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助300元;

70岁以上享受低保或80岁以上本人月收入低于600元的空巢(含独居)、失独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且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老人,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政府给予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助200元。

2.探索和建立居家养老工作岗位津贴制度。

辖区政府应对专门负责居家养老工作的社区(村)管理人员,建立岗位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辖区政府自定,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3.建立健全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补助措施。

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坚持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助、个人出资的方式进行。

对有参保意愿的60岁至80岁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对象参保,可由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中支出一份参保费。

对有参保意愿的其他老年人参保,财政每年给予1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4.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鉴定经费补助措施。

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年度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计划,人社、财政部门依据计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鉴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参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和资格鉴定补助。

5.建立健全老年人自发性社会组织扶持措施。

对合法登记、通过年检的老年人自发性活动自治协会,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

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内设立的自治组织、老年人自发性户外活动组织和队伍,连续三年每年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以上所需经费,市辖三区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人员培训和资格鉴定,老年人自治协会、自治组织和活动队伍扶持等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全部承担;

运营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其他经费由市和市辖三区财政各按照50%列入各级财政承担。

x县、x县、灵武市参照本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三)完善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对各级各类经政府部门登记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电)、供气(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物业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减免接口增容费和物业管理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等费用。

按照《X市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条例和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用水、用气、供暖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通信、电视等费用按本地最优惠的价格收取,免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减免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推动本区域居家养老工作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多元化服务需求。

(二)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编制《X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将居家养老工作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有关规范和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并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

(四)财政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年度及时核拨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建设运营补助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五)卫计部门要将社区、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畴,与居家养老服务站对接,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六)规划部门在编制新建居住(小)区或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规划时,要按照养老服务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提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规划确定的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和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

(八)住建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土地性质为划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有关建设资料移交辖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九)司法部门要结合法律援助服务,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等优惠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人社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配置,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含两中心两块牌子一个阵地)、农村幸福大院、大型配餐中心分别按照2-3名给予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助餐点分别按照1-2名给予配置。

落实扶持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十一)文广部门要将基层老年文化服务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范畴,指导、支持县(市)区及基层老年文体组织发展,扶持老年人自发性户外活动组织,培养老年文艺骨干,积极推动和丰富老年人文化活动。

(十二)体育部门要支持老年人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开展体育健身活动,重点扶持自发性老年人户外活动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为没有健身器材的社区、广场、农村幸福大院安装健身器材;

监督落实老年人半价使用体育馆(场)、游泳馆等体育设施的优惠政策等。

(十三)园林部门要加强园林、公园内老年文体活动、娱乐健身设施建设,开辟娱乐休闲健身场所,为老年人文体、娱乐、健身、休闲活动场所安装休息椅、挂衣架、照明灯等设施,免费提供用电和治安服务等,并为活动使用的音响设备存放提供方便。

(十四)税务部门要统筹安排居家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减免和扶持政策的落实。

(十五)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或义工,积极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和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十六)宣传部门要负责做好居家养老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居家养老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七)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居家养老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区建设的考核内容。

在党和政府主导下,着力发展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村委会)为依托、社会参与为抓手、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的新格局,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服务需求。

(二)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居家养老工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推动本区域居家养老工作发展的责任单位。

要本着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工作制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并确保居家养老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切实履行责任,发挥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与有关单位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共同促进居家养老工作和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分析掌握信息,监督检查到位

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要不断掌握老年人的动态信息,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重视搭建信息沟通和中介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供求双方牵线搭桥。

同时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工作的准入、回访、抽查、监督、考评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居家养老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居家养老工作服务质量,努力推动居家养老工作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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