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务稽查取证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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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务稽查取证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因此,了解并掌握证据的本质、特征及其种类,是做好取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税案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税案证据,是指具备法定形式、经过查证属实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它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关联性。

是指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这些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

只有能够反映特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3)合法性。

是指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法定条件提供、收集和审查核实,并且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二)税务稽查取证的特点

1、主体特定性。

税务稽查取证主体是税务机关和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进行税务稽查。

2、内容特定性。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进行的审查处理,取证的内容也要针对涉税违法事实来收集。

3、手段特定性。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查帐、实地检查、询问、责成提供纳税资料等六项职权进行取证。

二、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分为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税务稽查既是以税务机关为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其取证工作也应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

目前,实践中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记载的,能够证明涉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如帐簿、原始凭证、发票、经济合同等。

对于书证,一般应提取原件,并附清单。

如不能取得原件或收集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出处。

2、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构造等来证明涉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应税产品、货物等。

对物证一般采取勘验检查的方法收集,原则上也应提取原物,同时要制作提取过程笔录并附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加注日期。

如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3、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前者是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税务机关所作的说明和确认。

后者是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真相所作的陈述。

对以上两种证据,应采用笔录的方式收集。

笔录形成后,应交由被询问人或证人确认是否与其陈述符合,修改的地方应有修改人的签字。

(二)取证工作要求

根据证据的本质和特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的内在规律,取证工作要求如下:

1、取证应符合法律规定。

这是对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它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形式合法,即所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如: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

二是主体合法,即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提供和收集,如:

税案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是具备检查资格的检查人员。

三是程序合法,即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例如:

调取当事人笔录需同时有两名检查人员在场。

2、取证应客观真实。

证据的本质是事实。

所谓客观地收集证据,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符合事物的本来面貌。

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时既不能主观臆断、随意取舍,也不能先入为主,而应实事求是,凡是能够真实反映涉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否符合检查人员的主观意愿都应收集。

3、取证应充分完整。

所谓充分,是指收集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具有充足的证明力,并且这些证据能形成相互联系、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据体系,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充分根据和理由。

税案证据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往往表现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因此,检查人员在获取证据时,应作到全面、充分、完整,尽量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4、取证应迅速及时。

收集证据的时间性很强。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现违法事实后,应立刻取得相应证据。

如果不能及时准确收集有效证据,事过境迁,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甚至损毁、灭失,从而失去证明作用;

或者给违法者留下破坏、转移、伪造证据的机会。

三、当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调取证据作为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是检查活动顺利有效进行的基础和保证。

在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因取证不规范、具有随意性、造成证据不充分确凿,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稽查结论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纳税人在税务执法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使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打了折扣,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和隐患。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取证内容不够完整充分。

完整、充分的税案证据,不仅是税务机关正确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唯一依据,同时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税务处理决定得以被维护与支持的保证。

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在对某一涉税违法事实提取证据过程中,有时往往只注意到最明显、直接的证据,而没有完整收集认定该事实所需要的相互联系的证据体系中的全部要素。

例如:

若证明一笔收入未纳营业税,只提取了该项收入的原始凭证是不够的,它只能说明企业发生了一项经济业务,应当将该笔收入未计提税金的帐务处理过程全部收集才是一个完整的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规范。

规范取证是税案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检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并且遵循一定的方法,才能确保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工作中有的检查人员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认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定案,程序合法与否并不重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五十七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说明即便获取的证据是真实的,但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仍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取证方式相对单一。

按照《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时,可以行使查帐权、实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商品货物流通环节检查权、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的查询权等。

但目前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经常运用的主要是查帐、实地检查和询问等方式,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相应地以书证和询问笔录的形式提取,这与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相比较,显得比较单一,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上看也比较薄弱。

《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但目前对于视听材料这种证据类型的使用还仅限于个别案例,其它如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类型,由于人力、物力等原因,则更少运用,这使得税务稽查的取证力度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查质量。

4、取证标准不统一。

取证工作是税务稽查行政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执法,就应有规范、统一的标准。

从全市范围来看,在对同一类违法行为调取证据时,不同的税务稽查部门,有着不同的标准;

同一税务稽查部门,在不同时期里,标准也不一样,具体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数量、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文书的使用上。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务处理决定的准确性,还可能引发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同时也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

5、取证后续工作—证据保管不力。

证据保管是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

提取了证据材料不等于取证工作的结束,取证的目的是用这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提取证据和最后使用证据之间都有一定距离,因此,应妥善保管已提取的证据材料。

实践中,有的案件案情复杂,收集的证据较多,由于没有妥善的证据保管措施,加上检查人员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发生了证据遗失的情况。

这既影响了检查工作的进度,也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税务处理决定,一旦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税务机关,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四、对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应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根据法律、法规规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保证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1、从思想上切实加强对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思想是支配行为的原动力。

只有思想的认同,才能取得行动的统一。

作为取证工作主体的检查人员,应首先认识到税务稽查是一项行政执法活动,任何一个税务处理决定的形成,都要有充分、确凿的事实依据,这在法律上就表现为证据,所以取证工作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工作,在税务稽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工作中有些检查人员认为,就某个案件纳税人已经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进行了补税,有无证据并不重要。

但税收法规在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同时,也给予行政相对方以法律救济权利,即如果纳税人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进入这些程序,没有证据支持的税务处理决定将给税务机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所以,检查人员应克服证据可有可无的思想,深入研究取证工作的内在规律,在检查中善于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

2、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取证工作能力

由于税案证据的特殊性,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税务稽查人员是取证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不仅应有扎实的财务、税政功底,还应通晓法律、审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

一个充分、确凿的税案证据的取得,需要检查人员运用丰富的财务知识和查帐技巧,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会计资料中发现案件线索,去伪存真,找到案件事实材料。

之后,检查人员还应采取一定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取收集,最终才能形成定案证据。

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应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证据等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同时要广泛涉猎其它领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规律,切实做好取证工作。

3、制定取证工作标准,规范取证行为

取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取证工作的实体、程序、方法作出了原则规定。

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实践中,我们应以这些原则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各种证据的特点,并以最终能够通过司法审查为标准,制定有关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保管使用等工作制度,使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保证取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充分发挥取证在税务稽查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高检查办案质量。

4、加强税法宣传,使取证工作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任何工作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

税务稽查工作不是孤立的,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税务稽查活动的开展除了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外,还要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和知情人调查与涉税案件有关的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稽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协助税务机关调查的义务,第七十三条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都为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加强税法宣传,让公民和其他单位组织了解,协助税务机关调查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交通、邮电、铁路等部门的协调,并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其联网,实现数据资源共享,进行方便、快捷的查询,为税案事实的定性取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证据资料。

5、加强税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有效解决取证工作遇到的难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会计电算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尤其是外资企业,应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则更为普遍。

会计数据的可随时更改性和会计资料的无纸化,给传统意义上的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一方面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依法要求其将使用的财务软件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检查人员计算机知识等培训,使检查人员了解有关财务软件的使用方法、核算特点、数据生成方式和逻辑关系,并积极研究开发稽查软件,以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取证工作质量。

另外,新《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在税收征管中引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大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并使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税控装置提供的信息和数据,解决一些行业中如服务业的餐饮娱乐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难于取证的问题,加大打击偷逃税行为的力度。

虽然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仍有不近人意之处,但伴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以及税务机关人员素质的大幅提高和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税务稽查的取证工作一定会日臻规范、完善,必将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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