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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及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借款,借款人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大写)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的计算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月利率为‰。

合同签订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时,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和乙方计算利息。

二、利息的结算

贷款利息从发放日(即起息日)起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乙方必须在结息日向甲方支付到期利息,若遇结息日(含还本日)为非甲方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付息。

乙方在偿还借款本金时,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第一种:

一次还本,乙方应于年月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第二种:

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还本日期如下:

还本次序

还款金额(大写)

还本日期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其他约定:

二、如乙方归还的借款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办妥还本付息核准手续,而因乙方未办妥手续影响还款,乙方同意甲方按逾期还款处理。

第七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提前还本利率不变,也不减少相应贷款利息。

第八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一)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二)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九条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五、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担保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执行的规定。

第十一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当借款人未处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保证期间的约定为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

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六、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人应如实告知资产状况,对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七、保证期间,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1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九、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抵押条款

一、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物清单

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抵押物共有人

抵押物名称及评估单价

权属证书及编号

抵押物处所

抵押物的评估总值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抵押权人认可签字:

抵押人认可签字:

盖章:

盖章: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该抵押物做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五、抵押物的保险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保险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第一种方式:

抵押物须办理保险,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

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责承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

保险单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种方式: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物保险。

三、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无论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对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七、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用权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对于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

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

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对于该补偿金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九、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十、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

由于上述纠纷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十一、贷款人有权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损害赔偿金及拆迁的补偿金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将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二)根据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十三、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十四、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十五、抵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物仍按本合同抵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抵押人对借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条款

一、出质人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质押权利清单

质押权利名称

单位

数量

质押权利状况

权利凭证编号

质押权利

价值(万元)

备注

出质人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质押的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以质押权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出质人应在质押条款生效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

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出质人应在交付前办妥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清偿后,贷款人应及时将质押权利凭证返还出质人。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出质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出质人愿承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五、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出质人同意贷款人对所得款项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换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三)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出质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六、出质人因隐瞒质押权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七、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

九、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

十、出质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一、质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出质人以质押权利仍按本合同质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而取得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人义务的履行;

六、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部分或全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违约金。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计收违约金。

五、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六、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行使担保权利;

九、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十、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上款约定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后,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归还义务,贷款人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二、。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除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借款人签字,法人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保证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经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

三、本合同抵押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经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

四、本合同质押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经出质人签字;

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部盖公章;

(三)权利凭证须移交贷款人占有的,权利凭证已移交贷款人占有;

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登记已办妥;

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记载的,出质记载已办妥。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

借款人、担保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公证部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或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保证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或公章):

出质人(签字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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