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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Word格式.docx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6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并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初步直接经济损失)。

  第7条区域公司接到事故情况报告,一边向集团公司汇报,一边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8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伤亡人数和初步估价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小时内由质安副总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机关。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9条轻伤事故或轻微事件由事故发生单位、分公司组织调查,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10条一般级(以上)事故、事件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裁组织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区域公司、项目部等组成事故处理协调小组,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1条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12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13条政府专项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14条上级部门批复后,由项目部负责落实处理意见,执行防范和整改措施。

区域公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监督执行。

  第五章总结

  第15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6条安全处理的的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17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8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9条附件:

(1)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

  

  第1条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

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

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总结

  第13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培训效果反馈单》进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同时存档,并将《总结记录表》交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再根据反馈的情况,可以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协商调整后续的培训计划。

  第14条培训过程的详细指导可参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出自《管理体系程序汇编》)、《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15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6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条附件:

(1)培训需求表;

(2)培训效果反馈单;

(3)培训总结记录表。

  第1条为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工程投诉,并不断对产品、服务进行提高完善,增加顾客满意度,制订本办法。

  第2条适用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或区域公司对工程投诉的处理。

  1.《顾客满意的监视测量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负责与投诉方的沟通,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处理投诉,组织对投诉处理经验的总结。

  2.区域公司工程部:

负责提出处理方案,具体落实处理或协助落实处理。

监督、指导项目部进行方案实施,并制定预防措施。

  3.项目部:

负责处理方案的具体实施,并落实预防措施。

  第二章投诉确认

  第5条收集投诉信息。

一旦接到投诉,由专人负责向投诉方收集投诉信息,投诉方包括客户、监理单位、主管部门等,投诉信息包括时间、事件、人员、相关方等,信息收集后填写《投诉信息表》,上报主管领导。

  第6条投诉信息核实。

由主管领导指派有关人员进行投诉信息核实,确认信息是否属实,查明投诉大致原因,并将核实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第7条与投诉方沟通。

根据核实结果,主管领导与投诉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做出投诉处理承诺。

  第三章投诉处理

  第8条制定处理方案。

主管领导指派有关部门或人员制定处理方案,处理方案要结合客户要求和实际情况,再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9条处理方案实施。

经领导审批后的方案,由领导委派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由专人负责监督。

  第10条结果反馈。

方案实施完成后,由实施部门将结果反馈给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再反馈给投诉方,听取投诉方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进行有效沟通达成一致。

  第四章投诉总结

  第11条总结经验。

投诉处理完后,部门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总结,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预防措施,以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填写《投诉总结记录表》,备案归档。

  第12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3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条附件:

(1)投诉信息表;

(2)投诉总结记录表。

  第1条为了促进工程管理信息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以及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加强与外部相关方的沟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程序适用于工程管理方面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信息、沟通、协商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负责收集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公司领导、主管部门、甲方、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

  2.区域公司:

负责收集地方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地方主管部门、甲方、项目部之间的有效沟通。

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负责与区域公司、甲方、监理之间的有效沟通。

  第二章外部沟通

  第5条外部主管部门。

沟通的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类标准等。

  2.安全标化工地、创优工程等创优指标的申报。

  3.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等手续办理。

  4.协助做好上级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等迎检工作。

  第6条行业协会。

沟通的内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有关文件及各种活动信息和通知等。

  第7条客户。

沟通的内容包括客户回访、顾客投诉等。

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客户回访,顾客投诉可参看《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第8条监理。

沟通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

  第三章内部沟通

  第9条与上级沟通。

沟通的内容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通知、文件等。

  第10条与下级单位沟通。

沟通的内容包括下达的计划、任务、安排等。

  第11条与平级沟通。

沟通的内容包括协作的方案、事项、杂务等。

  第12条单位内部沟通。

沟通的内容包括工作的安排、组织、协调等。

  第四章沟通方式

  第13条会议。

包括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1.定期会议。

包括年度质安会议、季度检查总结会议、区域公司月度检查会议、定期培训会、项目部周例会等。

  2.不定期会议。

包括专项检查会议、临时协调会等。

  第14条文字形式。

包括制度文件、通知、报表、报告等。

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

  第15条通讯工具。

包括信息平台、网络、电话、传真、快递等。

  第16条走访。

包括定期走访和不定期走访。

  1.定期走访。

包括客户回访、例行检查等。

  2.不定期走访。

包括客户投诉调解、关系协调等。

  第五章工作方法

  第17条信息沟通专员。

集团公司与区域公司应落实信息沟通专员,促进建立信息沟通网络。

  第18条信息收集。

由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填写《文件收集列表》。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国家、行业的法规、制度、标准等,区域公司负责收集地方的相关规定,项目部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

区域公司与项目部将收集的内容定期上报到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汇总存档。

  第19条信息分类。

收集到的信息按照质量、安全、设备等进行分类,分发到各职能模块,以便信息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与执行,填写《文件发放列表》,发放文件的同时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

  第20条信息沟通。

部门领导负责信息的沟通顺畅,包括外部、内部的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共享平台,由专人负责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的及时、准确性。

  第21条信息反馈。

信息接收方由专人负责确认信息的收到和反馈,反馈的信息由专人负责传递到相关职能人员,以便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第22条信息存档。

由专人负责信息的整理和存档,编订成册,制成统一目录,以便查阅。

  第23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4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5条附件:

(1)文件收集列表;

(2)文件发放列表;

(3)文件发放登记表。

  第1条成品保护工作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重要因素,成品保护工作贯穿施工的始终,做好该工作是每个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现针对公司管理现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成品保护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的防护、遮挡、包扎和封闭。

  1.成品指基础、墙体、梁、板、柱、屋面、楼地面、抹灰、门窗、油漆、玻璃、粉刷和电气、管线、采暖、通风及设备等,亦包括已安装好的半成品如钢筋、模板、架子、钢、木、混凝土构件等。

  2.半成品指钢、木、陶瓷、混凝土构件制品和已成型加工好的钢筋、模板、砂浆、混凝土等。

  第3条主要职责。

负责检查区域公司对现场成品保护工作的管理,负责对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抽查,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借鉴。

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成品保护内容的审核。

负责检查项目部日常的成品保护工作,督促项目部整改、改进、防护。

负责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区域公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的检查、抽查,落实整改、改进和防护措施。

  第二章成品保护基本原则

  第4条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应建立成品保护责任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对需要进行防护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有效的防护。

  第5条交叉施工作业区,各作业班组(分包单位)在对己方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的同时,不得因措施不当对本施工区域内其他施工班组的成品、半成品及设备产生损坏和污染。

  第6条已经办理中间交接的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责任由后续施工班组承担,但交工部门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7条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要追究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成品保护一般规定

  第8条项目部应加强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成品、半成品保护的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成品保护意识,消除因“人”或“环境”诱导而产生的意识或非意识的工程成品损坏、污染。

  第9条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成品保护策划,明确需要实施成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范围,落实成品保护的责任。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所承担该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保护的明确部位以及保护要求,对成品、半成品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制定专项防护措施,报区域公司进行审核、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10条项目部应加强图纸会审等技术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管理工作,施工前应调查了解地下设施及周围环境情况,必要时采取有效的保护、隔离措施。

  第11条合理安排工期,以减少工种之间的交叉作业,避免后期集中抢工,以达到保护成品的目的;

其次,要周密安排工序之间的搭接,不颠倒工序,尽量考虑湿作业在前、干作业在后,先室外后室内,先上层后下层,屋面防水未做之前,无妥善措施不能做室内装修,上层地面未做之前,无妥善措施不作下层装修。

  第12条项目部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装修施工的装配化水平,减少湿作业,减少工序,减少污染、减少交叉作业。

  第13条施工班组(分包单位)之间办理施工中间交接以及项目部在办理内部工序交接时,交接条件必须明确成品、半成品及设备保护的现状、内容和要求,并进行相互检查监督。

按照“谁接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责任到人。

  第14条在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中,应同时检查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的保护情况。

项目部质量部门对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及设备保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如发现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遭到污染或损坏,有权要求该单项工程立即停工,同时要求责任班组(分包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责任班组(分包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项目部质量部门复查。

  第15条在班组(分包单位)月度质量考核中,应将成品保护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考核内容。

  第16条竣工收尾阶段增设必要的专职成品保护员,对已全部完成的某一层、某一房间或某一部位(如一个楼梯、一个门口等)临时进行封闭。

  第17条在施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成品保护质量经常进行巡视检查,要求施工班组对成品采取“护、包、盖、封”的保护措施。

  1.护,就是提前保护。

如清水楼梯踏步,采用护楞角铁上下连通固定;

门口易碰部位钉上防护条或槽型盖铁,进出口台阶应垫砖或方木搭脚手板过人等;

  2.包,就是进行包裹,以防损伤或污染。

如大理石或高级水磨石柱子贴好后,应用立板包裹捆扎;

铝合金门窗应用塑料布包扎等;

  3.盖,就是表面覆盖,防止堵塞、损伤。

如地漏、落水口排水管安好后要加以覆盖;

预制水磨石或大理石楼梯应用木板等覆盖;

地面应用锯木、毡布覆盖;

其它需要防晒、防冻、保温养护的项目,也应采取适当的覆盖措施;

  4.封,就是局部封闭。

如预制楼梯板安装装修时,应将楼梯口局部封闭;

水泥地面或地面砖做完后,就将该房间局部封闭;

屋面防水做完后,应封闭楼梯门或出入口;

室内墙纸、彩色地面完成后均应锁门等。

  第四章施工过程成品保护实施重点

  第18条采购运输

  1.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采购应符合采购流程,确保进场验收时完整、无破损。

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对于破损等影响到工程实体质量或安全的应做退场处理或做降级使用处理。

  2.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运输过程中应有保护、固定措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受损。

  第19条储存堆放

  1.原材料、半成品的存放地点应事先有规划,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储存,不得随机卸料、堆放。

  2.储存时应做好保护措施,如防雨、防晒、防风、防浸泡。

要按规定垫平、垫稳,不得超高、倾斜,堆放场地要平整、夯实,并有可靠的排水措施,严防倒塌和压坏。

  第20条搬运转运

  1.搬运原材料、半成品时应注意轻拿轻放,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因震动、碰撞等原因受损,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好原材料、半成品棱角等。

  2.吊装材料、半成品时应捆扎得当,吊点位置准确,以防吊转过程中滑落。

绳索捆绑会对材料、半成品造成磨损的,则应进行包裹等保护措施。

  3.搬运或转运过程中应有正确的行进路线,不得对其他构件、施工部位等造成破坏。

  第21条施工过程

  1.施工时应尽量避免因交叉施工时而引起成品的污染和破坏。

  2.前道工序完工后,应及时进行交接检,同时明确成品将由下道工序施工班组(分包单位)来接管,如在下道工序中造成污染或破坏则由接管单位负责清理或修补。

  3.下道工序易对上道工序的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或破坏的,则应积极采取保护措施进行遮盖、包裹等。

不得在已成活的施工部位进行有污染性或破坏性的加工等行为。

  4.在运输、清理过程中,应避免碰撞已成活的施工部位。

  第22条已完工的成品保护

  1.对已成活易被其他施工行为污染、破坏的成品则应有相应保护措施。

  2.对遭污染或破坏的成品应根据程度轻重制订清理、修补、更换、返工等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使用功能的完好。

  第23条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和区域公司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有关成品的所有不合格项,项目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24条个别成品破坏情况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除对之进行经济处罚以外,还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

所罚款额从项目部的当月工资奖金中扣除。

  第25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6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7条附录:

(1)各施工部位成品、半成品保护实施细则。

  一、土方与基础工程

  1.放线定位的控制桩必须用混凝土保护好,挖土时不得覆盖,要设醒目标志,不准碰压。

  2.基础周围的水管要有排水措施,开关、接头跑水、渗漏要及时修理,不使用时开关要加箱上锁,防止跑水泡塌基础。

  3.冬季施工的基础及时覆盖草袋或保温被,或及时回填土,防止受冻,雨季施工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防雨排水措施。

  4.回填土打夯时,不得把基础挤偏碰坏。

  5.暖气、上下水管线试水试压时,要有专人检查看管,发现渗漏及时采取修补措施,防止水流入基础造成地基下沉。

  二、墙体

  1.对易受损坏的砼墙体、柱、门窗、楼梯边角应用钢、木护角(用胶合板也可以)保护,特别在首层。

  2.易沾污的施工洞、运料进口和打混凝土的部位,应用草袋或塑料布遮挡覆盖,防止灰浆四溅;

水刷石墙面施工时,对周围的清水墙面要用水泥袋纸遮盖。

  3.溅到墙上的石膏、砂浆、混凝土等,要及时清洗干净,防止污染、弄脏墙面。

  4.吊运构件、料具、搭拆架子时,要派专人指挥,专人看守,不能把墙弄坏。

  5.高处往下运送料具和在施工过程中倒垃圾时,必须采取措施,如围挡竖井,不得乱丢乱扔。

竣工清理垃圾一律从垃圾孔倒下。

  6.檐口、窗台腰线等刷乳胶漆、边线要用排笔描涂,乳胶漆不得掉在墙上污染墙面。

  三、抹灰

  1.抹灰前,对易碰坏的管线、设备、门框等,要采取覆盖等保护措施。

  2.抹灰时,不准搬动或站在水暖等管线和通风设备上操作,不得把灰浆溅到成活的墙面或其他成品上(如门、窗框、管道等)。

如有沾污,应及时清洗干净。

  3.搬动料具物品时,不得碰坏墙面、墙角、管线设备及其他成品和半成品。

  4.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最好等凿洞、修理活全部做完后才抹罩面灰。

  5.严禁在抹灰面上涂写、刻画。

  6.窗帘杆的预埋件、电闸箱、电线盒、水暖的挂勾、管卡、过墙管等,必须在抹灰前准确地预埋好,不得漏埋和错位,以免抹灰后打洞。

  四、楼地面

  1.楼地面施工时,不得把砂浆、混凝土溅到已成活的墙上。

  2.楼地面、楼梯踏步抹灰施工完后(包括预制水磨石、瓷砖、马赛克等地面铺设完后),应及时认真养护,其中,水泥地面必须铺盖麻袋片按规范浇水养护,木地板及高级地面盖塑料布或锯末加以保护;

踏步设护角要仔细保护,要设醒目标志,严禁踩坏,养护期设专人看管。

养护期间楼梯间实行封闭管理。

  3.下道工序进入施工时,对容易沾污、破坏地面的料具要有保护措施,不准在已成活的地面上拌砂浆、和腻子、拖管子、铁锹、镐或其他铁器,更不准在地面上进行容易破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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