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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现存体制下特定的政治概念,它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的工青妇以及其他少数特殊的团体,

特征:

具有很强的政治和行政色彩,从其职能和性质来看,它们更像是政府组织,而不是非政府组织。

概念被特指化,很难包含公民社会组织的完整含义。

(5)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

第三部门组织概念的缺陷

新近才出现的概念,人们不甚了解;

在经济领域,还容易将此“第三部门”混淆于国民经济中的“第三部门”,即服务行业部门。

志愿组织概念的缺陷

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愿性,但志愿性并非为公民社会组织所特有,一些政党组织也强调其成员参加组织的志愿性。

可见,用这些概念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也并不十分妥当。

(6)社会团体、公民团体、公民组织、民间组织

这些概念可以比较清楚地表明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或“民间性”,以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

相对而言,这些概念的含义比较清晰,所表达的意义也比较准确。

“社会团体”、“社团”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

“公民团体”、“公民组织”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性;

“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义,因此,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

2、民间组织的特征

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

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

(1)非政府性

(2)非营利性

(3)相对独立性

(4)自愿性

(5)非政党性

(6)非宗教性

制度环境

1、制度

(1)制度

(2)制度的分类

非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潜规则)

(3)政治制度:

约束公民政治行为

更为根本、更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2、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

(1)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公民社会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2)法律:

即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的普通法律和专门法律;

(3)行政法规:

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民间组织的相关法令、条例、准则、规定、规章等;

(4)党的政策:

即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民间组织的决定、通告、通知、意见、办法、指示等;

(5)非正式制度:

即官方对民间组织的态度,包括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对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态度,以及散布于公民及政府中的影响民间组织活动和作用的各种“潜规则”。

3、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要素

(1)对民间组织的定性和定位;

(2)关于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或注册的规定;

(3)对各种民间组织的分类及分类管理措施;

(4)对民间组织的监管、控制、引导;

(5)对民间组织的财政政策,包括资助、税收、审计政策;

(6)干预民间组织的方式、方法、途径;

(7)对民间组织的扶持措施和激励政策;

(8)对民间组织的限制和处罚,包括准入、资格、特许、撤销或吊销等;

(9)党对民间组织的领导等等

二、民间组织的定性和分类

民间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既是对有关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

民间组织的定性与定位

1、民间组织的定性

(1)定性:

党和政府的文件以及相关法规,一般都把社会团体当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同时肯定它的群众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

(2)缺陷:

没有指出民间组织的非政府性

原因:

对非政府性的误读

非政府性的正确理解

2、民间组织的定位

(1)定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界定: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称: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指出: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以上定位的不足

对民间组织的定位模糊不清;

对民间组织的规定常常自相矛盾;

直接对民间组织的分类带来了困难。

民间组织的分类

1、国内对民间组织的分类

(1)民政部的分类(官方)

社会团体,即“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各类公益性基金会,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国外的分类

(1)联合国的产业分类标准(ISIC),它将非营利组织分成3个大类15个小类。

(2)西方国家一些专业研究机构的分类标准,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制定的分类法,将中国的民间组织分成12个大类27个小类。

3、国内学者的分类

(1)根据民间组织的法定目标,将社会团体分成会员互益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和会员公益型组织三类;

(2)根据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将其分为官办、半官办和民办的三种;

(3)根据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形式,将它们分成有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不明确三类;

(4)根据是否实行会员制,将其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两类;

(5)根据其组织结构的松紧程度,将其分为松散型、紧密型、金字塔型、网络型等;

(6)根据其服务对象,将民间组织分为“公益型”和“互益型”两类,等等;

(7)主体加功能的分类标准,并将目前中国的全国性社团分为十七类。

4、本文对民间组织的分类

(1)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根据本质特征进行分类:

行业组织,

慈善性机构;

学术团体;

政治团体;

社区组织;

社会服务组织;

公民互助组织;

同人组织,即建立在共同的经历、兴趣、爱好之上的公民组织,如各种各样的同学会、同乡会、俱乐部、诗社、剧社等;

非营利性咨询服务组织,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上都属于这类民间组织。

(2)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至少应考虑三个标准(法律地位、利益导向、活动内容)进行归类:

按照其法律地位,将民间组织分为法人团体与非法人团体;

按照其活动宗旨,将民间组织分为公益性团体与非公益性团体;

按照管理的需要,将民间组织分为:

群众团体或人民、自治团体、行业团体、学术团体、社区团体、社会团体、公益性基金会。

三、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

约束和规范中国公民社会生长发育的现存制度环境,主要由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和其他非正式规则等五个部分组成,它们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网络,决定性地影响着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综合分析制约中国公民社会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环境,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明显的一般特征:

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

1、宏观鼓励

(1)宪法和党的基本政策,从根本上说,对民间组织持积极的肯定态度,这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存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以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和确立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为民间组织的产生创造了现实的经济条件;

(3)80年代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方面发生的许多重大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2、微观约束

(1)政府有关部门直接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其基本导向就是对民间组织进行控制和约束;

(2)政府管理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把入口作为重点,为民间组织的登记和成立设定了过高的门槛;

(3)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

(4)对民间组织的活动经费、范围和内容实行严格的限制;

(5)正像对经济发展一样,政府对民间组织也实行宏观调控。

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

1、“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管理模式的基本内容

任何民间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中民政部门主管审批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2、登记机关的管理职责(见文献)

3、主观机关的管理职责(见文献)

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

“双重管理”的体制必然地导致了民间组织的多头管理格局

1、《条例》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县级以上的相关党政机关及县级以上政府的授权机构,均可成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机构。

由此而来的必然结果就是,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局面。

2、许多民间组织出于种种原因还自己四处寻找合适的“婆婆”(主管机关)

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

1、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制度环境:

(1)政府管理民间组织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性法规;

(2)党管理民间组织的主要手段则是党的相关政策。

2、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相互补充,各有侧重

(1)政府法规的主要职能是对民间组织进行日常性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2)党的政策的主要作用则是对民间组织进行宏观调控,特别是在一些重要关头对民间组织做出鼓励、引导或限制的决定。

3、在民间组织管理方面,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并存的格局,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中党与政府、法律与政策、人治与法治的特殊关系。

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

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同时并存是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又一特征

1、制度剩余

(1)表现:

关于民间组织的许多规定大量重复、交叉和繁琐,造成了公民社会管理过程中的¡

°

制度剩余¡

±

(2)弊端:

职能重复造成制度资源和政府执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未必增强政府对民间组织的领导能力,相反,往往会削弱其管理能力

相互卸责,出现管理漏洞

主管机关不愿管理或放任自流

登记机关疏于管理,流于形式

在制度剩余的同时,民间组织的管理又存在着许多“真空”地带。

1、制度匮乏

(1)体现

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一般性法律

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规

现行的一些管理条例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较难适用

(2)弊端

制度匮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使不少民间组织无所适从,甚至中央政府倡导的民间组织也不例外。

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

制度空间要远远小于实际空间,这是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又一大特色。

1、定义

(1)“制度空间”,就是按照民间组织管理法规合法存在的空间;

(2)“实际空间”即是民间组织现实的存在空间。

2、体现:

数据说明

四、余  论

1、中国公民社会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并且对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

2、中国公民社会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面临着许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和困难来自其制度环境。

3、中国的民间组织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有着明显的差别,较之西方国家,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以下这样一些特征:

(1)典型的政府主导型

(2)具有某种过渡性

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

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

(3)极不规范

(4)发展很不平衡,影响和地位差异大

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内部逻辑探析

———关于社会自组织行为的思考

序言

研究起因:

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中的目的论与规范主义及其流弊

研究目的:

探讨内内动因与内部逻辑,清除目的论与规范主义的影响

研究对象:

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组织

一、关于公民社会起源的几种主要观点

(一)决定论

市民社会非自为,为形而上的东西所决定。

1、黑格尔的观点

2、马克思的观点

(二)本能说

公民社会有人类结社的本性所决定

1、加特诺·

莫斯卡:

人类有一种聚在一起与其他人群对抗的本能;

2、本特利:

集团普遍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评价:

结社的本性遇到利益维护和冲突时,常让位于利益因素

(三)功能说

1、基本观点:

进入工业社会,新的社团形成并取代了传统社会初级组织承担的一些功能。

2、代表性观点:

班通认为部落社会权威的转移增强了工业社会契约共意性社团的可能。

3、评价:

缺乏从本源上公民社会内在动力的论证。

(四)目的论

公民社会理论的主要向度,相对于国家而言公民社会的目的性。

1、洛克:

借助公民社会限制国家权力;

2、潘恩和托克维尔:

公民社会是对抗专制国家和国家专制的最有力的堡垒。

无法从经验上说明公民社会形成的直接原因

一、关于公民社会起源的几种主要观点

(五)新的理论转向

1、奥尔森:

集体行动的逻辑

以个人主义的视角研究集体行动逻辑

不足

着力于对社会集团行为的矛盾状态的分析,并没有详细论证社会自组织发生的过程;

偏重于分析带有经济性质的组织的集团行动逻辑(经济行为更便于理性计算)。

2、布劳:

交换/权力理论

暗含了对人类在社会行为中理性能力的承认,但他似乎不太重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发生的“交易成本”问题。

3、对二者的总评:

尽管他们推导出了社会“集体行动”部分的内在逻辑,但不是完整逻辑。

二、公民社会起源的新制度主义分析

1、新制度主义对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理论范式的修正

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范式的观点

自利的、利益最大化的人;

完全理性的人;

交易成本为零。

对经济人范式的批评

人不限于经济活动和经济偏好;

不能脱离具体语境理解“利益最大化”;

人的认知有限而不可能完全理性;

在市场交易中,交易成本绝非为零。

新制度主义将经济人模型修正

具体历史背景中的自利偏好的人(或效用最大化的人)

有限理性的人;

交易成本非零。

2、制度的产生、功能与演化

制度产生的内在动因

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能力使之产生了通过制度创新来降低交易费用的努力,努力的结果之一便是个体的规则化行动。

制度的功能

惩罚机会主义行为以使人们遵守之;

制度的约束使复杂的人际交往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

减少人际交往中的焦虑与交易成本。

制度的演化

习惯和习俗

通过习惯、教育和经验习得了规则(由于惩罚不足抑制机会主义)

经验规则便逐步演化成正式的内在规则

组织出现

3、组织与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

规则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体现着集体理性;

从规则适用的范围看,规则具有不同的层次,其中一个相对稳定的人群中会产生相应的规则;

共同的行为规范使该人群逐步同其它的一般社会成员区别开来;

自利人的机会主义会破坏规则,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制裁需要一种权威,并且这种权威应经常性存在,于是一些群体里产生了正式的机构———组织;

组织不是制度,它是一种机构装置,制度借助它确定信息,获取、验证和利用知识,从而节约着社会激励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成本;

组织通过提供和强化正式的规则,并发展出适当的意识形态,塑造人们的偏好,从而服务于共同的利益;

制度的变迁导致组织的更替和发展。

新制度主义对组织形成的分析建立在了严密的经验的逻辑基础上。

4、新制度主义“经济人”模式适用于分析公民社会组织的原因

公民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并不能否定个体的功利目的

公民社会中的组织正是“经济人”通过制度创新和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从而弥补市场失灵,获取最大偏好满足的结果;

互利是人类道德产生的基础和根源;

“利他”现象如果纳入到一定的社会评价体系中,也可以认为是“自利”的

社会组织的利他活动相对于自利人来说并不是一种利失

代表局部共同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成员能从共同利益的实现中获得各自的利益;

代表广泛社会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成员直接获取的利益份额较小的话,能在社会的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较高的社会地位、良好的社会评价及精神满足)。

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者和组织者的利得

作为参与者,能从共同利益中获得相应份额;

作为组织者,能支配相当的资源、获得社会权力。

总结:

不可因公民社会的公益性而否定行动者的功利性,所以公民社会的行动者也可纳入“经济人”的模式;

即使人们否定人类在社会而非经济活动中的功利性,但也不可能因此而否认人的理性能力。

5、公民社会的行动者在组织化行动可以获得的优势

除了经济利益外,个人在社会中的自我实现———获得声望、地位及精神满足也需要组织的支持;

它的集体行动具有降低交往成本的优势;

社团行动具有取得结果的优势(规模优势、权威获得);

社会的中介性社团具有信息优势(信息传导、整合和一般化)

三、公民社会发展的内在边界

1、制约了公民社会的发展的因素

组织成本(建立组织以及支持组织运行所发生的成本)

组织的初始成本(时间、精力及其它必要的资源投入)

组织的信息成本(确定组织目标、提供组织产品或服务需要信息);

组织的协调成本(组织内部不同成员因认知不一致需要沟通协调);

组织的监督成本(对机会主义的监督和惩罚需要成本);

组织的扩展成本(组织再发展所产生的边际成本)。

理性悖论

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个体理性往往出现集体的非理性;

集体规模对集体行动产生显著影响;

促成大集团集体行动往往采用“选择性激励”手段。

相容与排斥

市场集团和非市场集团的相容与排斥;

同一集团的相容和排斥(不同情况下);

社团组织之间的相容与排斥(大集团希望吸纳小集团,小集团排斥大集团;

同一行业的社团存在竞争)。

四、结语

1、公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逻辑

它既不是出于自然人的本能,也不是个体受到规范的目的指导,而是有着一定偏好的个体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为减少行动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权衡个体行动与社会集体行动优劣的基础上所进行选择的结果。

2、发现内在逻辑的意义

能够使我们在研究中深入到公民社会的实际,从而有助于理解公民社会的本质,也对人们理解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进的内在动力和必然性,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

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外部逻辑探析

———以政治国家的作用为分析视角

引言

从政治国家的视角对公民社会的外部逻辑进行分析的原因:

一是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来看,它探讨的是政治国家背景下社会自组织的问题。

二是从现实世界来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历史时空及地理范畴中有多层次的重叠,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

三是从政治国家的本质来看,政治国家“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政治国家的利益区别并“凌驾”于社会各领域的利益之上,它改变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状况,从而对社会结构发生影响。

一、对当前主要理论模式的考察

在政治国家相对于公民社会意义的认识上,学者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理论模式:

(一)自由主义者的论点

1、当代自由主义

东欧公民社会研究者的观点(约翰·

基恩和怀特的观点)

前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反控制,二者相互对立;

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

2、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

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国家压迫各社会集团生存和活动的自由空间,侵害了它们温和与宽松的生存条件,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限制国家的有效途径:

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对民众的要求做出反应。

(二)有机主义国家论者的观点(黑格尔)

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也先于市民社会,并保障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劳动分工促成市民社会的分化和冲突;

市民社会内在的局限性将难以消除这些冲突而致使市民社会毁灭;

只有国家才能克服公民社会的局限性,通过干预公民社会来保护公众利益。

(三)当代合作主义的观点(萨拉蒙)

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互补合作

否定对立和冲突:

反对那些把国家和公民社会对立起来并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的观点;

合作必要性

公共物品理论:

在提供公共物品和集体需要做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部门失灵论:

由于“政府失效”、“市场失灵”和“第三部门失败”同时存在,这三者之间必须建立起一种互补合作关系;

合作共赢论:

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才有望实现

(四)综合理论(诺斯)

1、诺斯悖论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2、悖论的原因:

制度

二、诺斯的国家理论

———关于国家悖论的综合说明

1、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产权制度

(1)新古典经济学观点:

经济增长与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源和知识等因素相关。

(2)诺斯的观点:

产权制度是经济增长关键原因。

对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激励的产权制度产生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使私人效益接近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增长

2、国家对产权制度的决定性影响

(1)传统的产权理论的观点

通过假定国家的中立,来说明产权对于交易费用的降低和经济组织形式的替换的作用。

(2)诺斯的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综合观点

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产权结构是由也只能由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来决定的;

国家在决定产权结构时并非是中立的;

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

3、解释国家双重性的暴力潜能分配理论

(1)传统的国家理论:

契约理论:

国家是基于契约的基础上建立的(洛克)

剥夺理论:

国家是阶级剥夺或统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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