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工作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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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名称、地址;
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单价及总价;
交易日期;
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
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必要时登记居民身份证编号、检送身份证影印本);
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名称、地址。
5.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购单)。
6.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清购单。
7.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根据情况附具样本或样张。
8.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预算的规定办理。
9.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规划财务部主任核准始为有效。
(三)收入凭证的审核
1.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成品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
3.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4.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客户名称、地址;
(2)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3)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
(4)单价及总价;
(5)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
(1)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2)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3)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4)其他与法令规定不合者。
第六条范围
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第三章记账凭证
第七条登记
(一)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三)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的审批及审核会计的审核,送与规划财务部主任批准,才可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四)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
(五)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实际情况转正。
(六)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
第八条审核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一)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二)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三)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四)会计法规定应当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五)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签名盖章者(各部门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账凭证上可不再签字);
(六)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七)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第四章会计账簿
第九条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一十条公司出纳必须认真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一十一条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规划财务部主任、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一十二条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一十三条财务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账工作主要保证账实相符。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
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
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五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十五条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利润分配表;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分部报表;
其他有关附表。
内部管理报表主要有银行存款收支月报表、成本月报、债权债务明细表等。
第一十六条会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第一十七条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者;
(二)计算等有错误者;
(三)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四)其他与法令、公司规定不符者。
第一十八条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一十九条会计报告未经规划财务部主任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六章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是公司的重要档案资料,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区别,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
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月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页数。
第二十二条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一)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二)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票据、证券等凭证;
(三)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面证据;
(四)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账簿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负责保管一年以内的会计档案,一年以上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移交至公司综合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公司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管期限参见附件一。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六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人员调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须经规划财务部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调阅,并办理调阅登记手续。
查阅本年度会计档案资料需得到规划财务部主任的同意并在有关财务人员陪同下查阅,没有财务人员的陪同不准查阅。
会计资料不准外借。
须复制会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进行登记。
外单位的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和规划财务部主任/主管财务(副)总经理、签批后方可调阅。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制。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他改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期满后销毁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十二条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规划财务部主任负责监交;
规划财务部主任交接,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十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
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六条规划财务部主任及以上级别的财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八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八章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会计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元-元: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会计人员应予解聘,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财务会计制度,造成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条本办法由规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3
汇总凭证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6
日记账
现金和银行日记账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8
辅助账簿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