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教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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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

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处理程序

第八条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

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

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

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

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

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

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

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

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

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

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

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

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

第二十条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

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

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六)造成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或10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七)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八)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

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较重是指:

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

屡查屡犯的。

情节严重是指:

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本行利益而实施该行为或主动参与违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收受贿赂行为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情节较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

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正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

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三)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因制度、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提出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相关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网点发生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

发生1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负责人;

发生5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一级分行负责人,涉及总行部门管理责任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凡任期辖内发生两起百万元(含)或一起五百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的二级分行行长及两起千万元(含)以上或一起亿元(含)以上经济案件的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应先责令或引咎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受到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分则

第一节违规管理(领导)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作出的重大决定,或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制定或施行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未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一)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学习的;

(二)对员工未按规定的要求及内容进行上岗(换岗)培训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四)对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的;

(五)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的;

(六)其他未尽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违规安排客户经理持有账务核算的权限卡(含各类业务操作员卡,下同)或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ATM(CDM、CRS)等自助设备钱箱钥匙和密码,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备案,办理、代理、开办境内、外业务或开展业务外包工作,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第四十八条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越权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一)化整为零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

(二)越权减免中间业务手续费的;

(三)越权决定财务收支事项的;

(四)其他具有越权行为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越权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越权签署法律性文件的;

(二)越权审批减免表外欠息的;

(三)越权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免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四)越权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五)越权动用或自用抵债资产的;

(六)擅自更改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

(七)越权核销呆账的;

(八)未经核准变更会计主体层次、核算层次的;

(九)未经核准实施接收、出售营业机构以及行内营业机构调整的账务处理方案的。

第五十一条授意、指使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账外经营的;

(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抵债物不入账的;

(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不入账的;

(四)截留、挪用不良资产、抵债资产经营和处置收入的;

(五)隐匿资产、截留利润的;

(六)私设“小金库”的;

(七)虚报、虚列财务支出用于套取资金的;

(八)其他收入不入账的。

第五十二条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授意、指使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一)篡改、毁坏、伪造、隐匿、变造档案资料的;

(二)提供、出具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统计报告的;

(三)违规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或核销呆账的;

(五)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损害本行利益的;

(六)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七)高息揽存或违规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八)放贷收息的;

(九)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保函、资信证明的;

(十)违规刻制印章的;

(十一)违规印制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的;

(十二)以各种形式借用客户资金的。

第五十四条未按规定建立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协议,代理他行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第五十五条违反资金管理规定,从事证券、期货、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资金拆借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超最高授权限额或最长授权期限进行资金拆借的;

(二)XX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

(四)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的;

(五)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一)未经财审会审批,擅自审批财务支出的;

(二)超财审会审定金额批准列支的;

(三)化整为零逃避财审会审议的;

(四)其他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一)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购置、新建、扩建、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赁、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

(四)未经批准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车辆的;

(五)盲目购置机器设备等,造成资源闲置或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越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违规聘请律师或将内部经济纠纷进行诉讼、申请仲裁,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第六十条用人失察、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提拔任用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第六十一条违反岗位分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一)票据交换人员未与记账、复核、清算岗位人员分离的;

(二)构成有效支付要素的印、押、证(卡)未分管、分用的;

(三)支付密码经办员兼管共同构成有效支付要素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四)对公账户开立未执行受理、审核、操作相分离的;

(五)未执行参数维护申请、复核、审批相分离的;

(六)未执行现金调拨业务记账员、管库员、营业经理(授权人员)岗位分离的;

(七)对账人员与记账、上门服务人员混岗的;

(八)监督人员和前台人员混岗的;

(九)营业经理违规顶班替岗或从事客户经理工作的;

(十)客户经理兼职业务经办、业务主办、营业经理工作的;

(十一)未执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相分离的;

(十二)未执行软件研发、应用、维护相分离的;

(十三)其他违反岗位分离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交流、强制休假,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第六十三条未按规定安排或未执行离岗离任审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营业期间,当班负责人对柜员离开营业场所未在当班期间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未对其经办业务安排人员进行认真核实,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贻误案件查办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一)未按规定申请立项或立项审批未通过,擅自组织进行项目研发或外部技术资源采购的;

(二)未严格执行科技项目研发测试流程规定导致严重浪费研发资源和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造成重大项目进度延误的;

(四)其他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对员工在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下级行的书面(含电子邮件)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第六十七条发生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以及重大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性质报告,大案小报,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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