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软优企业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汇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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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业务。

(三)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拟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关联公司,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我公司准备对外转让企业股权,请问涉及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也不征收营业税。

(五)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有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

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目前主要有下列营业税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餐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我公司从事会展业务,请问深圳市对此行业在营业税方面有相关规定吗?

为支持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会展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237号)规定,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交通费和食宿费是指统一代理支付的团体费用。

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下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

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上述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七)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八)物流企业营业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九)目前国家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等相关文件,给予文化企业一系列营业税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2.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文化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除播映),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我们是一家从事动漫制作的公司,国家对动漫产业有什么营业税扶持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上述应税收入原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现减按3%税率征收,大幅降低了动漫企业税收负担,有利于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和我市动漫之都的建设。

(十一)在深圳前海服务业合作区从事保险业务有营业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我们银行发放给农民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结合深圳市城市化改造的实际情况,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设立在深圳市的村镇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三)我们是一家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我们从事股票、债券买卖的营业税政策有变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四)国家出台哪些政策减轻小型微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纳税人的税收扶持力度。

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幅度:

按期纳税的,由原来月营业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原来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事项的通告》(深财法〔2011〕21号)明确,深圳市营业税起征点标准为:

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使我市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到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十五)我们是一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机构,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减征营业税3.5万元。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

(十六)家政服务企业在营业税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免征营业税的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十七)现在个人买卖股票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取得的收入都应缴纳营业税。

针对当前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为了促进资本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包括股票)、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热点问答

(一)目前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目前支持软件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目前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目前对支持企业重组主要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税〔2009〕59号是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其全面界定了企业重组的各种形式,明确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标准,引入了“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概念。

4号公告是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释说明和操作性配套文件,其主要包括对重组的定义、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和跨境税收重组管理。

(五)目前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目前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热点问答

(一)在方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申报征收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从土地增值税开征至今,我局实行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网上申报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我局新系统二期的开发中,我们计划将项目登记系统纳入电子税务局,由纳税人直接在网上办理项目登记,一方面方便纳税人,另一方面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在配合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哪些具体措施?

对保障性住房这些服务民生的以及为执行国家限价政策房地产项目没有增值或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20%的,我们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今后清算如有增值的再补缴;

同时,对增值额较高的我们将采取有别于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具体为:

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地产实施差别预征率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与房价挂钩的差别化预征率的征收机制。

引导房地产企业兴建更多的符合大众基本生活需要的住宅。

(三)地税局如何落实旧城改造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即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项目清算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征管办法?

我们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以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办法:

1.对房地产项目车库扣除方面,对没有明确产权的予以在公用配套设施中扣除;

2.对按政府统一规划和建设需要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属于红线之外,但确属为改善该项目居民生活条件而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予以在公用配套设施中扣除;

4.对属于房地产项目附属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开发成本予以在公用配套设施中扣除;

四、契税热点问答

(一)企业改制重组时,契税有何税收优惠?

企业改制重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五、房产税热点问答

(一)我市房产税现行的、涉及面广、易于操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纳税单位新建或新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该条税收优惠属深圳市特有的政策,不适用于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

2.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单位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该条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宿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住房难的社会问题。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该条政策鼓励社会办学、办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看病难”、“上学难”的社会问题。

六、印花税热点问答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政策有什么?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土地使用税热点问答

(一)对我市的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免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此外,纳税人经批准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二)公共、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吗?

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车船税热点问答

(一)我市车船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3.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收车船税。

九、“走出去”企业涉税热点问答

(一)境内企业“走出去”以后,除享受对方国家已有的法定税收优惠之外,在对方国家还有无其他税收优惠?

有。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或从境外取得其他所得,除享受对方国家(地区)已有的法定税收优惠以外,如对方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的,还可以在对方国家(地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条款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分回国内时,除国内税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外,还有无其他税收优惠?

“走出去”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如所得发生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则我国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的饶让条款给予其税收饶让抵免。

所谓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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