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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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Word格式.docx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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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告知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初步诊断、进一步检查、诊疗措施、预后及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书写并保存病历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及时报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兼)职人员报告;

医疗机构专(兼)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2011年1月14日,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中,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报告时限为医疗机构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报告时限为12小时;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报告时限2小时内。

●保存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提出尸检是医疗机构的义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患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家属不同意尸检的要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期准备

●专人负责

集中精力应对纠纷

在于积累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

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充分而有效的反馈机制

北京一家医院诉讼多败诉多的教训

●懂医的律师参与最好

充分准备具体做法

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

鉴定申请、掌握或提出的证据、认为存在医疗过错的理由和根据、证人、出席鉴定会的人员

熟悉病历

内部论证会:

临床专家、律师甚至参加过鉴定的人参与

书写答辩和准备应诉材料:

答辩状、陈述理由书面材料、证据目录和清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

●某医院收治一名左下肢胫腓骨双骨折的病人,术前检查心电图提示T波异常,手术前患者摔倒在厕所,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从病历从发现3个问题:

T波异常,医院没有相应的处置

抢救中多巴胺用法不当

抢救中心脏除颤器使用不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

●一个骨科医疗纠纷案例,依据病历记载内容,鉴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都以病历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

●鉴定的实质

鉴定专家对病历资料的主观分析

●从某种程度说,鉴定结论是临床医务人员自己做出的,你的病历书写情况将决定鉴定结论对你是否有利。

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上的注意事项

●鉴定会上要服从有关人员的安排,注意听证程序,不要与对方发生冲突和争吵

●尊重专家

●确定合理的参加鉴定会的人员,尽可能让涉嫌事故责任的医师、护士回避

必要时要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

●采用策略性打断对方发言的方法有注意提高自己发言的效果

对方一边陈述一边哭泣,影响医院听取陈述

患方发言存在给医方定性、扣帽子的情况,对医院、医师无端指责、侮辱

对方陈述大量与鉴定无关但可能影响专家作出结论的内容

不利鉴定结论的应对策略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9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8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抗辩理由:

鉴定资料不充分,鉴定人偏听偏信,我方没有陈述意见

●对其他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9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要求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和对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1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其他问题

●患者未经请假外出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

●医疗植入物故障

●恶意拖欠医疗费用

●拒不出院/患方恶意抢占病房

●患者财物被盗

●医疗纠纷老帐新算/久拖未决

●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仍可起诉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

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

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的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以下简称《法释》。

两项有冲突的地方按法释【2003】20号有关规定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法释称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责任程度赔偿比例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70%;

次要责任30%;

轻微责任10%

医疗事故的处理适用的法律及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执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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