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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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使用资产:
指建设施工交付使用但尚未投入生产的资。
(五)不需用资产:
指本企业不需用的资产。
(六)土地。
(七)融资租入资产: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租赁期间视同自有资产。
第六条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七条企业下列资产根据规定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再调整已提折旧。
第八条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折旧,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九条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十条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企业对资产应当定期实地盘点。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批准,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盘亏或毁损的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三条企业对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调拨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资产明细账(或者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企业的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及年度终了,对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或资产组计提。
第十六条如果企业的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资产;
(三)虽然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资产;
(四)已遭损毁,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资产;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第十七条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按3%计算。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资产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和各分管副总主抓该项工作。
办公室设在机动部、财务部。
机动部和财务部各设专人管理资产。
代表公司行使资产管理权。
各单位由部长、或车间主任主要负责,各单位设立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资产帐务实行公司一级核算。
资产实物实行公司、部门及车间(装置)二级归口管理方式。
公司各单位在本制度职责规定下,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及相关细则的制定、修订、规范资产日常管理流程、落实资产管理措施。
(二)负责组织和监督工程项目转资,资产移交工作的审批,确保资产的帐、卡、物、资金相符。
(三)与机动部一起负责组织公司每年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负责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审批工作。
(四)负责内部资产调拨审批工作。
(五)负责资产减值、报废、处置的审批与上报工作。
负责组织资产报废鉴定、评估、拆除及处置工作。
定期与机动部一起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资产报废及处置协调会,统筹安排资产报废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零购、更新资金指标核定工作。
(七)负责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资产、技措及资本性支出的核算工作。
(九)负责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各项工程建设及设备零购,更新所需资金,保证各项工程建设及设备零购、更新计划执行。
(十一)负责资产处置收入及费用支付工作。
(十二)协助做好资产减值及后评价现金流量测算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机动设备处职责
(二)负责组织和监督工程项目转资,资产移交工作的审批,并根据移交明细到使用单位进行逐项落实,确保资产的帐、卡、物、资金相符。
(三)负责组织全公司每年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负责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审批工作。
(五)负责资产减值、报废、的调查、落实和审批上报工作。
负责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资产报废及处置协调会,统筹安排资产报废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设备更新资金指标核定工作。
(七)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对账,确保账、物一致。
(八)负责组织资产后评价工作。
(九)负责公司日常资产管理考核和评比工作。
(十)负责公司各单位在用资产的日常实物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资产使用单位,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产进行盘点和接受工作,并与使用单位生产部门联合出具验收合格及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证明书。
确保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完好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十二)负责资产大修及日常修理计划的编制与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资产大修及日常修理工作,负责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等工作。
负责编制资产修理、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资金计划工作。
(十三)负责资产报废的审核与鉴定工作,负责报废资产处置前的实物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闲置资产的日常集中入、出库和账、物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已报废及可以变卖的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行资本性支出计划。
其中包括技改工程、零购计划。
(二)负责资产后评价工作。
负责公司新建项目编制资产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部职责
(一)工程部负责工程从开工建设,到竣工交付前资产的安全、维护工作。
(二)工程竣工到财务部结算后,工程部应盘点工程各项资产,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交财务部,并与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工作。
(三)负责工程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职责
参加各项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对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确认,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精心维护、计划检修、合理使用,不得任意修改、拆卸、挪用和毁损。
(二)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三)对闲置、停用资产负责防腐维护保养并妥善保管,严禁任意借用。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负责人职责
资产使用单位依据本制度建立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员制度。
第一责任人为部门领导或车间主任。
资产管理员由车间安排专人,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资产管理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一)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保管、盘点、调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本单位资产实物台账,负责登记和整理资产账卡等历史记录。
定期与财务部核对本单位资产状况,确保资产安全。
(二)负责对本单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闲置、出租、减值等做详细记录,并负责履行相关手续。
(三)负责对本单位资产编码、资产名称、材质、数量、单位、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投产日期、技术状况、资产用途等进行核实,如有误立即与财务部、机动部联系办理更正手续,确保每一单台资产账物相符。
(四)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验收工作,并随时进行登记台账,并与财务部进行核对,填制(登记)新增资产记录,随时增加随时核对不得跨月。
(五)负责资产清查盘点报告的汇总与编制,真实反映清查盘点情况,定期上报盘点结果。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员变更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确认新资产管理员并填写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由新资产管理员送交机动部办理变更资产管理员手续。
资产管理员工作交接或变更时,必须填写交接单,交接单要求内容完整,按资产账(卡)资产明细逐一核对,如有账实不符,要写出情况说明交机动设部进行调查、落实,追究责任后。
交财务部、机动部进行帐外处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资产使用单位应科学合理使用资产,做好日常保管、维护、保养及修理工作。
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机动部门应每年、月编制公司资产大修计划,合理安排修理工期,保证资产运行良好。
第二十九条因技术落后、到达使用期限、不符合环保及安全标准要求、或制约生产瓶颈等因素需重新购置或整体更换的单项资产,在办理资产报废后可申请资产更新,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由机动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列入更新计划。
因生产、环保、安全、节能、计量及办公等需要,需新购置的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由技术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列入资产零购计划。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开展实物清查盘点工作,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大的资产清查盘点,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
各基层生产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查盘点,时间为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生产车间(装置)每季度盘点一次。
按时向机动部、财务部上报盘点结果及清查盘点说明书,详细汇报本单位资产状况。
公司机动部门和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基层车间盘点结果进行抽检,并记录抽检结果列入考核。
第三十一条资产盘盈处理。
资产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出现的账外资产,应及时上报公司机动部、财务部,并详细说明资产状况及盘盈原因。
在机动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到财务部进行入账处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盘亏处理。
资产负责人发现并确认本单位资产丢失时,应立即报保卫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丢失的资产明细报送机动部、财务部,不得拖延时间或隐瞒事实。
机动部将资产盘亏情况上报公司领导,并根据损失价值及有关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罚。
第三十三条闲置资产由资产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保管,并在资产清查盘点时,随盘点报告上报机动部。
经机动部审批后,调剂使用。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单位资产调拨,须办理资产内部调拨手续(调拨凭证),经公司机动部、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进行调动。
第三十五条资产出租。
公司闲置资产可对外经营性出租,资产出租须经机动部审核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并签订租赁合同。
资产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该资产应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六条资产发生出租、出售、转让、报废处置、重组等交易行为,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
并依据评估结果签订有关交易协议。
第三十七条资产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资产报废申请:
(一)因生产工艺改变不再使用的。
(二)机型淘汰、工艺落后、耗能大、效率低以及无修复价值的。
(三)已满规定的使用年限,丧失使用效能,缺乏配件无法修复的。
(四)因事故或自然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第三十八条资产报废及处置的审批权限,按公司资产管理规定:
(一)单台(件)原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非正常报废资产需公司领导审批;
(二)单台(件)原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及正常报废资产机动部审批,报公司备案。
(三)报废处置资产每年两次,分为六月和十二月。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前和12月前报机动部资产报废处置计划。
第四十条报废资产的处置应在报废批复后一年内处置完毕。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培训资产使用和操作人员,科学合理操作和使用资产,熟悉使用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出现因使用和操作不当,或维护和保养不良造成资产毁损。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每季度末对本单位在用资产或资产组逐项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资产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
(一)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二)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三)资产在未达到预计使用期,就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四)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五)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产使用单位在发生资产减值后,应及时将有关测试结果上报机动部,办理资产减值审批手续。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入账处理。
第四十三条新建项目及大修装置在投产后,应及时开展后续评价工作,从现金流量、经济效益、运行效果、安全、环保等方面全面评价资产状况。
第四十四条资产因维修需要出厂或离开公司管辖地域,必须办理由公司机动部签发的“固定资产出门票”。
临时出厂施工机具,由机动部负责办理出门手续。
未经机动部批准,公司任何资产不得出厂或离开公司管辖地域。
第四十五条资产保险。
公司机动部应每年根据保险需求,编制年度资产投(续保)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负责审批后相关保险手续的办理,并及时到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在险情出现后,应及时办理相关保险理赔手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资产报废、处置、出租、转让、捐赠等,需经机动部审核,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未经公司机动部审批,擅自办理资产报废、处置、调拨、出租,借出、转让、出厂或脱离公司管辖地域,从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并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资产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第四十八条每半年公司机动部要对各单位资产管理日常工作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并将结果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机动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公司机动部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