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职业技术学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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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职业技术学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学校现开设有计算机应用、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运用与维修、学前教育等五大类专业,其中计算机及应用、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是首批自治区级示范专业,有专业实训室80个,校外实训基地20多个。

学校被确认为CEAC、OSTA国家计算机教育认证培训考试站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学校创新办学思路,积极探索与高职院校合作办学模式,开设中高职升学“直通车”,实现“立交桥”发展。

同时,精心组建中职专业对口“高考班”,高考成绩显著:

近两年组织了144人参加本科自主招生考试,112人被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梧州学院等一本二本院校录取;

参加专科考试的学生全部被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机电等广西最好的15所高职高专院校录取,圆了中职学生的大学梦。

学校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先后与区内、广东等10多家大型优质企业合作办学,与世界500强广东中山纬创资通有限公司合作创建“纬创班”,为企业订单培养“烙铁手”中高级技能人才,并将企业的诚信与创新管理渗透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去,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近几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7%以上,毕业生就业条件好、待遇高,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学校2006年被评定为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2007年9月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2008年被评为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

2009年5月被确认为自治区首批示范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0年12月通过自治区级重点学校复评,获“优秀”等级;

2011年6月顺利通过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我县被评为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先进县;

2012年12月,被确定为“广西中等职业教育示范特色学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学校;

2014、2015年,钟山县连续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优秀奖”。

2016年被评为广西科技创新示范单位,2017年自治区授予“广西中小学发明创造示范单位”,同年我校学生董娟入选“中国小小科学家”,授予“全国最美中职生标兵”称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广西钟山县职业技术学校(简称为钟山职校),英文表述为 

ZhongshanVocationalSchool,地址为钟山县钟山镇北环东路302号。

第三条本校经钟山县教育局批准,是一所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学制3年,校长是法定代表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办学思想:

以人为本,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

办学理念:

以德修身,以技立业。

办学特色:

就业有路,升学有望。

学校校训:

厚德尚能,求实创新。

学校校风:

文明和谐,诚信进取。

学校教风:

严谨务实、敬业爱生。

学校学风:

乐学善思,精专崇技。

第五条学校发展目标:

校风优良,环境优美,质量优异,特色优显。

(自治区四星级示范特色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发展目标: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学生发展目标:

自信自立自强

第六条校徽:

校徽(即LOGO):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

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设置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工作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副校长由上级任免。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副校长、各处室中层主任、副主任。

校务委员会每周(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商议全校性事务。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学校班子会)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校长办公会(学校班子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议事体制。

校长办公会(学校班子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

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等,邀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学校班子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学校设校长1名,党总支部书记1名,党总支部副书记1名,副校长3名。

下设行政办、教务处、政教处、就业办、总务处、设备处、教研处、资助办、团委。

(以下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应当简化,建议用一句话归纳中心思想。

)(注:

打红色下划线的建议删除)

办公室(行政办)主要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组织安排各项会议及决定的执行情况。

负责学校的行政公函的处理;

负责学校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与归并工作;

负责做好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定组织工作及奖励性绩效核算工作。

协助党总支书记开展党组织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教学常规检查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定学校专业发展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负责课务分工与编排及学籍建档管理,教师教学业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政教处主要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坚持以培养学生人文精神、公民素养、精英气质为目标,全面负责学生德育工作;

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和班级量化评比工作;

协同团委做好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落实“三自”教育和社团活动;

安全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就业办主要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生的实习就业及校企合作工作。

科研处主要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主要职责,通过“研、训、赛、导”四位一体的校本教研模式引领、指导教师制订并逐步完成职业生涯规划、教学科研发展计划;

负责教研组教研活动管理、科研课题管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的管理、图书馆阅览室管理等工作。

总务处主要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做好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工作;

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工作;

设施(含校舍)的管理维修;

环境建设和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安全保卫处主要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及预案。

定期检查校舍及设施安全、食堂食品安全的卫生状况。

及时发现并清除事故隐患,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和工作台账,创建平安校园。

设备处主要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学校网站维护和更新、电教实训设备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加强学校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资助办主要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主要根据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个学期的各项资助工作,并管理社会资助的相关事务。

团委主要职责:

按照上级团委、学校党总支和学生工作处的工作计划,安排团委各项工作及活动;

组织对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和团员意识教育;

做好团员档案管理和团员关系转出、转入工作,团员发展工作;

全面抓好学校学生艺术活动工作;

负责团内的考核、评比、评优、评选工作。

工会主要职责:

校工会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上级和学校党总支有关文件、批示精神,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及工作重点开展工作。

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行政部门处理好教职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做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抓好工会的财、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对教师拟做出的重大奖励或处分,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以后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贺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实行学籍管理,严格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励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对具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处分;

对涉嫌犯罪的学生,移交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进行。

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

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控告。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半年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核实,上报学校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教学质量监控,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严格控制学生课业负担,注重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

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纪教育、安全演练,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实行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学生矛盾纠纷、危险物品等进行不定期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加强食堂、宿舍管理,严防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联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和教师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科研课题分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校级四类,实行分级管理,下一级课题通过结题鉴定,方能申报上一级课题;

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定期举办科研推广会。

第四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学校接受捐赠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活动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

学校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财务部门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专项核算,捐赠收入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一笔支出都需要使用部门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审批方可支付。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年终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二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三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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