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外转供热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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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外转供热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热电厂对外转供热管理,强化各部门监管职能,进一步节约能源,堵塞漏洞,提高效益,维护热电厂整体利益,结合热电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对外转供服务业务,是指热电厂向社会单位和个人有偿供热所发生的服务业务。

发布日期:

2014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

2014年9月11日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热电厂对外转供热业务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外转供组织管理,热电厂成立外转供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外转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审批事宜。

组长:

厂长书记

副组长:

副厂长副总

第五条管理程序

热电厂对外转供热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审查、厂级联审、分级报批、实时监管”的管理模式。

即:

由生产科统一负责管理,由用户向生产科提出申请,生产科、安全科、装备科、财务科、经营科、厂纪委联合审查后,由厂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签批,报上级部门批复后,由生产科组织相关部门和用户具体实施,厂纪委对整个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生产科职责

1.生产科作为热电厂外转供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热电厂外转供的厂内审批、开栓审批、运行管理、抄表监督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与安全科、工艺所、经营科、财务科、厂纪委及转供单位共同做好对外转供管理工作。

2.负责对外转供运行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专业进行现场勘查、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参数的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及厂对各换热站运行方式调整提供依据。

3.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对转供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转供方式和转供地址,实施转供系统、设备的施工设计、组织计量装置的选型和安装工作,对地下隐蔽工程及与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管线焊接处绘画拍照,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用户方可并网投入运行。

其中所需费用(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及施工)由用热单位支付,相关专业根据生产科指令具体实施。

(二)安全科负责计量器具的年检工作,对计量装置检验的准确性负责。

(三)工艺所负责协调相关专业共同完成对外转供热力系统的投入运行,组织相关专业做好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热工分厂职责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计量装置的安装、检测、计量系统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2.负责厂内计量装置数据维护及报表打印工作。

热工分厂每日对所有供热计量装置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对计量装置的完好性负责。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供热微机计量装置由所在相关基层单位(热工分厂、汽机分厂、化学分厂、供热分公司)值班员进行看护管理,新木厂区站供热计量微机由供热分公司负责看护、打印及报送数据。

(五)供热分公司职责

1.负责一次网的操作、巡检及维护。

2.负责每月25日外转供抄表工作,对抄录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向经营科按月报送月报。

3.负责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参数的实时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4.负责各用户基本数据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5.负责各外转供单位的投入及停运,由生产科下达指令,供热分公司进行具体操作。

(六)财务科负责外转供价格的确认、挂帐结算工作,同时负责外转单位预付款预存费用的预警,定期向经营科下达通知,确保用户按时缴纳预付款。

供热前财务科将各供热公司缴纳的热费收据复印件交生产科备案。

(七)经营科负责对外转供合同的审查、审批、签订工作,负责依据供热分公司的热量报表进行按月结算,随时对报表数据进行监督复核,按财务科通知及时向外转供单位催缴费用,用户未能按合同约定或热电厂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转供费用,有权向厂外转供管理工作小组请示后向生产科下达停止外转供通知单,停止转供,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八)厂纪委负责对外转供全过程的监督,组织联合稽查组对转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违纪、违规等错误行为发生。

第三章对外转供申请、审批

第七条办理程序

热电厂严格办理对外转供申请受理、认定工作,准备相关资料,经厂外转供管理工作小组召开专项会议研究同意,报矿区服务事业部批准后实施外转供。

(一)申请

拟使用热电厂热源的用户应向热电厂生产科提供如下材料:

1、《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对外转供服务业务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用户的基本情况,使用服务业务的计划量、时间、地址、用户有关承诺、设备的容量和使用功率等。

3、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法人机构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审查

热电厂生产科接到申请表后,依据吉林油田公司矿区对外转供政策,以及外转供能力情况,对申请进行初审,填写《热电厂对外转供服务审查审批表》(附件2),并汇同安全科、装备科、财务科、经营科、厂纪委共同签署意见后,由生产科提交厂外转供管理工作小组签批。

(三)审批

通过厂级审查的外转供申请,由用户填写《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对外转供服务业务审批表》(附件3),到矿区服务事业部办理审批手续。

(四)缴费

用户持以上审批表,按矿区服务事业部要求缴纳外转供的各项费用。

(五)实施

用户在办理完《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对外转供服务业务申请表》(附件1)、《热电厂对外转供服务审查审批表》(附件2)、《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对外转供服务业务审批表》(附件3)后到热电厂生产科备案,同时将复印件送经营科备案,由生产科牵头组织厂相关单位先签订转供合同、再组织施工、安装计量、加锁铅封、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供热开栓管理

用户应在外转供服务合同签订前,确保上一采暖期的热费全部结清,并提供本采暖期的计划用热量,按本采暖期计划用热量折合热费全额缴纳预付款。

经营科监督转供单位全额缴纳上述款后签订供用热合同,全部手续履行完毕后,用户到矿区办理开栓审批手续。

生产科在确保系统安全状态下实施外转供。

《外转供暖开栓审批单》(附件4)

第九条一次网运行管理

(一)一次网主干线为吉林油田资产,归热电厂管理。

用户支线资产归用户管理,但支线的运行归热电厂管理,未经审批,不允许用户随意接入系统。

发生一次随意接入系统事件立即解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扣除1—5万元的违约抵押金。

(二)对一次网支线阀门的开度要根据用户热量的审批量折算成小时流量而定。

(三)对用户私自开关阀门、私接管线,视情节按2万至10万元扣除违约金,同时热电厂有权停止对其供热并解除合同。

(四)用热单位要做好一次网支线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出现漏泄要及时维修,否则要承担给热电厂造成的经济损失,热电厂有权关断支路,并视情节扣除1—5万元的违约抵押金。

(五)各换热站二次网停运时必须严密关闭站内一次网供回水阀门,如果发生影响电厂一次网回水温度情况,由值长监督考核,发生一次考核100—1000元违约金。

(六)各换热站一次网流量严格按审批总量折算成小时流量运行,供热初期、高峰期、末期可以上下浮动,但总量不能超。

(七)各外转供用户要无条件听从热电厂值长的调度指挥,并及时上报运行参数,对不听从指挥的视情节每次扣除1000元至10000元违约金。

(八)热电厂出口至各用户换热站一次网管线如发生有私接滥挂等窃热行为的,由各用户承担给热电厂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对各换热站二次网运行的管理

(一)各换热站应具备供热工程投入的基本建设条件,标志、标识、介质流向、供热参数及设备保温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各换热站运行参数均应配备无线传输装置,传输终端设在热电厂主控室,由值长负责24小时监控。

(三)各换热站入口应设流量调节阀,并将阀位控制通过远传功能送至热电厂主控室,实现远传调整。

(四)各换热站出入口应设手动闸阀,保证故障状态下有效隔断。

(五)各换热站热计量安装位置及精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又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计量检测单位检定。

(六)各用热单位未经热电厂及吉林油田公司批准,不得私自扩大供热面积和私自接引负荷。

(七)各换热站必须随时接受热电厂检查、督察和抄表工作,不得有任何理由妨碍热电厂工作。

(八)热电厂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和保证措施。

(九)各换热站应配置一部固定电话或专人手机,电话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开机。

(十)各换热站内的循环泵应确保24小时运行,如需停运和启动必须通知热电厂当值值长。

以免由于各换热站的擅自操作给热电厂的一次网供、回水温度及压力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十一)热电厂值长联系电话:

6255505或6227360(24小时开机)。

第五章计量管理

第十一条对外转供计量装置安装前需经过具有国家级技术监督资质的部门或企业进行检定,然后才能投入运行,否则视为非法或者违规计量。

计量装置每年由安全科牵头组织热工分厂进行一次检定。

第十二条用户对外转供手续办理完、工程施工、计量装置等具备条件后,由生产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做好装箱上锁、贴封条工作。

第十三条热损按各用热单位计量热量的15%计算,热电厂与各用热单位各承担50%。

第十四条热网补水:

安装在热电厂开发线上的各换热站,按开发线出口实际补水量收取热网补水费,各用热单位按计量热量比例进行分摊。

没有安装在开发线上的换热站,按计量表计流量的0.3%收取补水费用。

一次网事故状态发生的热网补水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计量装置的检定由热电厂统一组织,费用由热电厂承担,检定拆除及安装由热电厂负责,各用户做好配合。

检定报告由热电厂存档,复印件交各用热单位备查。

第十六条各用户如发生电力系统统一安排计划性停电情况,应提前书面通知热电厂,如遇突发事故停电立即通知热电厂值长,恢复送电时由值长负责通知安全科、厂纪委、经营科共同到现场恢复计量装置供电。

停电期间计量表计热量按上周平均热量进行估算。

第十七条发生非电力系统计划性停电事故以及非换热站突发事故情况致使计量表计失灵,其热量计算规则:

如发生一次按计量表计停运时间(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最大流量折合成24小时热量的2倍计算;发生二次按以上原则4倍计算;发生3次按以上原则8倍计算,同时热电厂有权关断一次网支线阀门,终止供热,解除供热合同。

第十八条各换热站计量表计及数据远传装置的维护由热工分厂负责,发生计量原件损坏应及时进行更换,计量装置失灵期间热量按本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则估算。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计量法规,故意破坏计量器具,伪造计量数据的用户,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终止合同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诉诸法律裁决。

第二十条如发生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量及远传数据失灵引起的热量丢失,每发生一次对施工单位考核2000—5000元,同时热电厂向施工单位追缴热量损失。

第六章稽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热电厂外转供管理工作小组外转供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由生产科牵头组织安全科、工艺所、经营科、财务科、党群部(纪委)、热工分厂、供热分公司组成联合稽查组对用户供热系统、计量装置进行不定期稽查,发现有私自改移、私接乱挂、盗窃热源的用户立即停止转供,将采取停止转供、限令整改、经济处罚、终止转供合同等手段,情节严重的诉诸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科应做好外转供费用入帐和预存费用的预警工作,视用热单位预付款使用及剩余情况与经营科做好沟通,以利于转供收费环节中掌握主动权。

第二十三条外转供热价格严格执行松原市政府定价标准,按照政府价调整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经营科要做好外转供合同签订、存档,报表数据统计、催费、结算等工作,及时向财务科提供报表及结算信息。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厂内供热计量微机发生失窃由微机所在单位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计量微机涉及到对外结算量认证的关键,一旦发生断电或死机现象值班员应马上汇报值长、联系热工分厂及时处理,由于值班员汇报不及时影响正常结算的,考核相关责任主要领导2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厂外各热用户计量及远传系统故障,供热分公司、热工分厂应及时发现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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