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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职工权益办法Word格式.docx

抄报: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2月28日印

(共印4份)

保证职工权益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为规范我矿职工的行为,维护我矿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保证职工权益领导小组

组长:

屈超锋(工会主席)

副组长:

梁松江李万良唐铁震

成员:

各采、掘、修队队长及班组长、跟班安全员、技术员、瓦检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办公室主任由梁松江兼任,主要负责公司职工权益及劳动用工管理“五统一”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保证职工权益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矿财务发放职工工资是否严格按照矿规定的每月5日前及时发放执行情况。

2、保证职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对矿财务计算广大职工的工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进行结算到位情况。

3、保证职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矿财务是否对广大在职工结算的工资进行提前三天进行张贴公布执行到位情况。

4、保证职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对矿广大职工反映的工资结算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解决情况。

5、保证职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保证矿广大职工权益是否得到落实执行情况。

6、保证职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矿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是否严格按照“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

二、矿井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管理办法

1、矿井招用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矿井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招用特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审核《安全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3、职工应聘矿井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严禁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井下作业。

4、职工应聘矿井职位时,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职工应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

职工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矿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职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矿井。

矿井拒绝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6、矿井重视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7、矿井培训职工的,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矿井负责支付。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职工无过错而由矿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情形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三、加强矿井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矿井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矿井、职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式样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合同应当经职工本人、矿井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矿井印章。

4、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矿井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矿井的工作年限。

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7、矿井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矿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井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9、有下列情形之一,矿井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矿井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矿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井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按规定支付职工医疗补助费。

矿井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无效。

矿井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1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矿井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1、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矿井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除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矿井。

对知悉矿井商业秘密的职工,矿井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超过6个月。

在此期间,矿井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职工给矿井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职工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未提交辞职报告,或者应当提前30日辞职报告,而在提交辞职报告后未满30日景离职的,属于自动离职。

职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13、职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矿井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职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劳动合同期满矿井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

1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矿井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7、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福利待遇。

四、职工应遵守矿规矿纪要求

 1、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工艺指标;

做好机电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2、操作机电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当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带班、部门主管或部门区队长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矿井;

五、执行工资调控管理储备制度

各区队内部结算工资时应保留适当余额作为工资储备,确保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保障月度经营指标未完成时工资水平基本稳定、适度保障少量符合规定的单项奖励发放,达到统筹兼顾、以丰补欠,实现工资均衡发放目标。

为了做好工资资金准备工作,各区队使用工资储备前,应事先与矿委沟通,否则,严禁使用。

六、相关配套措施

1、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以薪酬结构调整促职工结构调整,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不断调整和优化职工队伍是矿井的重大战备举措,是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矿井各科室、区队要加快改革步伐,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将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2、以薪酬结构调整促职工队伍结构调整。

继续通过薪酬导向强化效率理念,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指标考核机制,严格人均成本、人均利润、人均效率考核,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减人提效,引导各区队发展方式向内涵式增长转变。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加大薪酬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的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矿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区队人员薪酬管理,引导辅助人员到一线岗位、大中专毕业生到操作技术岗位、骨干管理技术人才到艰苦岗位等人员正向流动秩序,切实通过薪酬结构调整推动整体员工队伍的素质提升和结构优化。

4、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对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和职工队伍调整过程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区队,矿井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年终评先和表彰;

对改革措施不力,考核结果较差的区队,要扣罚区队领导工资;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各区队持续做好深化内部改革和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工作。

七、有关规定

1、各区队要按照“总量控制,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在不突破矿井审批工资总额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大考核力度,制订科学、先进、合理的工资考核办法,采取灵活有效的分配形式,搞活工资分配。

2、增强工资分配透明度,各区队工资、奖金分配要实行公平合理、民主管理,张榜公布,坚决杜绝克扣职工工资现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工资结算与发放的程序及时间

矿井各区队应于每月28号前将上月的工资结算所需资料报矿财务科;

财务科应于当月30号前将工资结算单下发到各区队;

各区队应于下月5号前将本单位工资表报矿财务科审核;

矿财务科必须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工资发放到位。

八、奖罚措施

1、各区队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报送本区队职工工资资料的,每迟报一天,罚该区队主要责任人300元,罚款在下月工资结算时兑现。

2、矿井对各区队的单项奖罚,必须落实到区队、班组、个人。

各单位对职工的罚款,应在工资表上显示,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收取现金。

否则,加倍对该单位或收取现金者进行处罚。

3、各单位报送到矿井财务科的工资表及奖金表等报表,每张都必须有制表人、主管负责人签字,每月的工资表必须张榜公布,矿保证职工权益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一次不张贴或张贴改动过的工资表及奖金表,罚单位财务负责人300元。

工资存折(卡)必须发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否则,一经发现,按50元/人对财务负责人、100元/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谎报出勤、冒名顶替、私自在职工名下加工资、向职工索要钱财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每一个相关责任人,按发生违规数额的2倍进行处罚,对单位按发生违规数额的5倍进行处罚;

并对违犯财经纪律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各区队每月报送的工资表、奖金表,凡出现有出勤无工资或有工资无出勤、岗位工种无填写、井工班数大于出勤班数的;

不按矿井文件规定,私自设置工资标准,经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异议,经落实属实的;

全月工伤、病工、非因工负伤等有资假期,仍有下井班数或下井班数与实际出勤相矛盾、计算有安全结构工资、奖金等情况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单位劳财务责人及制表人各罚50元。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后解决。

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

十一、本办法从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起执行。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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