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已删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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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
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
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
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易传播、可复制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特殊的调整和使用。
登记注册、审查批准来确定权利的存在与范围和权利基于其存在形态上的行使方式和保护方式:
许可使用、转让、出售。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特点:
(1)创造性。
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
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
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
所谓非物质性,即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3)公开性。
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技术秘密例外。
(四)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之作用。
一般来说,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以请求确认所有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但知识产权所有人一般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
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计算;
二是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
(2)刑事救济措施。
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3)行政救济措施。
具体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
(五)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是编入民法典,二是单行立法,三是编纂专门法典。
价值目标:
正义与效益应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
私权神圣、利益衡平。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可由如下权利构成:
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
商誉权;
信用权。
其中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构成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商誉权、信用权构成经营性资信权。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演变和发展: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
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
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
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
(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6、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19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2001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
(二)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
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所以,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
著与所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存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在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
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
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保护条件不同:
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
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互平行,各自独立;
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
标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与财产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只要求标识具有可识别性,不考虑由谁创作。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保护。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
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邻接权
一、概念: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即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
我国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其具体内容又略有不同。
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
(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属知识产权范围。
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1、主体不同。
著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邻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
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
一、著作权的转让: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特点: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画家画画)
3、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4、转让的标的可作多种选择。
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主要条款:
作品的名称;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转让价金;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一)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与一般许可使用的区别:
区分标准是独占性。
专有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一般许可使用:
著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1、在著作权专有实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在同样的地域和期限内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
而在一般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2、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而对于一般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一般不享有从属许可权。
(三)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管理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包括“一揽子许可合同”(集体对集体)和“中心组织许可合同”(集体对个人)。
第三编:
专利权
第一章:
专利权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权:
(一)专利的含义: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
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
3、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
即,专利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特征:
1、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及特征:
专利权:
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统治垄断权)
主体:
专利权所有人,即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
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内容:
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又有自己的特征:
1、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
(发明20年,实和外10年,不得续展)
3、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具体(调整对象):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专利制度及其特征:
源于中世纪特权。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现代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
3、公开通报。
4、国际交流。
(三)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
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的推动;
同时专利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相伴相生。
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
1、激励知识创造。
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三、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
《专利法》于84年3月12日通过,并于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92年9月4日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修订(第一次):
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
2、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4、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5、增订了本国优先权。
6、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7、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次):
1、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2、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3、简化、完善有关程序。
4、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件》相衔接。
我国94年加入。
第四编:
商标权
商标制度概述
一、商标概念、分类与作用: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一)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
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
(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
(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
(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
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
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
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
(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商标与商务标语:
(1)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
(2)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4、商标与特殊标志:
同属于区别标记。
奥运会会徽
(1)适用范围不同。
(2)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特殊标志经国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