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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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课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

无论何种考核方式,学生课程成绩都要含有学生的平时成绩,其平时成绩一般控制在30%(含30%)以内。

第八条考试课的考核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

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确定;

专业课程由各院(系)安排。

考查课的考核一般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环节进行。

如有必要进行期末综合考核,应在学期结课前完成。

第九条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课程考核方式,并将《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程考核方式确认表》(附件1)报送教务处。

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章考核工作组织

第十条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院(系)配合与实施。

各院(系)应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成立以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院(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试工作。

(一)教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学校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院(系)的考核安排;

2.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登统等进行督促和检查;

3.安排校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

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异动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

5.学生成绩录入系统管理与维护,学生成绩档案管理,组织补考等;

6.汇总全校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

(二)院(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

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

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

平时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考核中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4.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分装和保管,成绩登统等;

5.提出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考试资格审查。

每门课程考核前都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

(一)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其平时成绩可视为不及格,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终考核:

1.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可视为不及格;

2. 

一门课程缺作业达1/3以上;

3.有实验的课程,未做实验且又未按规定时间补做实验;

(二)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并将学生考勤表和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随课程教学档案送课程所在院(系)存档。

(三)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考和补考,其相应课程正考和补考成绩均以“无资格”计,取消考核资格的必修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缓考

(一)学生不得擅自缺考,确因患急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最迟应于考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并于考试前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缓考申请表》(附件2)。

经院(系)领导和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并由院(系)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

考前不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需重新学习。

(二)课程缓考可以随学期补考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成绩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

若办理过缓考又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凡无故旷考者,一律不得缓考,需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院(系)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学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校考务领导小组,检查各院(系)的考试组织工作,巡查考风考纪情况,并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巡视结束应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附件3),由教务处留存。

第四章考核命题与试卷要求

第十四条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或系(教研室)指定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命题。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核目的,考核的内容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试卷命题规范,题量、难易程度适当,覆盖面大。

第十五条期末考试的试题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试题原则上要把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作为考核重点,还应有一定的比例考核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六条集中考试的各门课程须采用A、B卷,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后存档用于补考或备用。

两套试卷的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重复率不超过10%,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口试用考签的总数应多于一个口试小组的学生人数,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同一题目不得在不同的考签上出现。

如确实无法避免,其出现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根据课程特点,相关课程可以建立试题库。

为推进学校考核方式的改革,集中考核课程将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条件成熟的课程可采用无纸化(上机)考试方式进行,考试试题必须随机选定,每门课程题库中的试题至少达到1000道。

第十九条 开卷考试任课教师需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开卷考试审批表》(附件4),经院(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各院(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对试卷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试卷格式须遵循学校制定的统一模板(附件5),包括试卷名称(含学年、学期、课程名称、A、B卷代号)、试卷说明(对考试方式、试卷题量、答题时间、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无特殊说明,可不写)、试题等部分。

第二十二条命题完毕后,命题人须将试卷样稿在规定时间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

经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阅签字后,在院(系)(或上报教务处)留存。

第二十三条集中考试所有考试试卷(含公共课、专业课)均由开课院(系)在学校招标选定的试卷印刷点统一印刷,教务处负责监制。

试卷印制完毕,各院(系)教学秘书在考试前按教务处要求核对考试科目等内容并签字备案。

试卷由教务处密封保管至考试日。

第二十四条凡接触试题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

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所有试卷在考试后也不得传送给学生。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学单位负责试题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其成绩以考核为主,结合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不及格者应补考。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体育课,对认真参加锻炼的,视为体育课合格,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七条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新学习,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五章考试安排与考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课程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安排期末集中考试时间,地点及主考教师,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有特殊安排的要在考试安排表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考试安排要及时、准确,考试实行单人双座(考场布置应符合单人、单桌、单行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各院(系)负责落实学生所在考场的安排工作,每个考场应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与考生比例一般为1:

15。

大考场要合理地增添监考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全校各类考试,包括课程结束性考试和课程阶段性考试(含重修、辅修考试和补考),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全校性统考课程的考试实行监考教师交叉制,即考试学生所在的学院按考试班级数派出相应数量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随机安排。

其它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院(系)指派监考人员。

第三十五条各院系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对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考场规则

(一)学生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包括期末集中考试、重新学习考试、补考、缓考等,一律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并将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缺考处理。

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三)学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入座。

不按指定座位入座者取消考试资格。

(四)学生在开考前,要对课桌进行清理,桌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桌面要干净,如有问题,须提前向监考人员说明。

(五)学生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闭卷考试时,学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不准携带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如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

开卷考试时,学生不许相互借阅资料。

(六)保持考场安静。

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提问时应举手示意;

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传条、示意、对答案、抄袭。

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处理。

(七) 

试卷下发后,考生应先在试卷上写清班级、姓名、学号,然后答题。

学生答题一律做在试卷上(有特别要求的课程除外)。

(八)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卷、草稿纸合上,置于桌面,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退出考场。

(九)对监考教师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 

凡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

第三十七条监考人员须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各自职责如下:

(一)主考教师职责

主考教师一般为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1.考试开始时,主考教师应认真检查考试试卷;

2.考试过程中,对试卷印刷不清、内容错误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向学生解释。

(二)监考教师职责

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属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1.考前在规定时间到考务办公室(或试卷所在院(系))领取试卷,保证在开考15分钟前进入考场,对考场要进行清场;

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2.宣布考试纪律,安排学生按要求入座,检查学生身份证和学生证,认真核对学生考卷上的院(系)、年级、学号、姓名及所带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3.要求学生将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宣读《考场规则》。

开考前3分钟,依次发放草稿纸、试卷;

4.严格按规定时间发放试卷,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发卷或延长考试时间;

5.考试开始后,提醒学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

6.维持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规时,及时收回试卷,保全违规证据,责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在《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记录单》(附件6)上认真做好违纪作弊情节的记录,待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给教务处(或院(系));

7.考试结束后,按要求收交试卷,清点无误后,将试卷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记录单》及违规证据送交教务处(或院(系));

8.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迟到、早退。

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事情。

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巡考的要求

(一)巡考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准时到岗,尽职尽责,严格巡查,以保证学校考试的正常、顺利进行;

(二)巡考人员在巡考时尽量穿软底鞋,放轻脚步,保持安静,除非发现作弊或不规范监考行为,巡考人员一般不进考场;

(三)考试开始前15分钟,巡考人员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位。

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四)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巡考人员巡视考场纪律。

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与监考人员所在院(系)取得联系;

(五)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巡考人员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并做好记录;

(六)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并签名,交教务处存档。

第七章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条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公正、客观、准确。

阅卷教师需集中时间、地点对密封试卷进行流水评阅,试卷评阅完毕后,对试卷统一拆封、登分,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5日之内(公共基础课等开设班级多的课程可在7日内)完成试卷评阅并在网上录入成绩,并打印2份成绩单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四十二条教师在评阅试卷时一律使用红笔、正分批改,在规定位置签名,做到判分准确,核分无误,每题小分累计应与总分相吻合,如有改动,需在改动处签名。

第四十三条 

统考课程评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体评阅。

原则上不得由1人评完1份试卷;

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应根据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对答题内容全面分析,按照答案要点给分,评卷要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公平;

对于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课程,其评阅标准可参考《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本科课程论文质量评价标准》(附件7),并采用《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本科课程论文评阅表》(附件8)进行评阅。

第四十四条成绩评定

(一)成绩核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一般情况下,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可以采用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以100分—0分记分。

五级制以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和不及格(F)五个等级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对应方式为:

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一般情况下,考试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几部分。

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应在30%—50%;

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可达70%;

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及课程要求来明确确定,不能由教师随意确定。

期末考试卷面分应为100分。

平时成绩不在卷面上体现。

(三)平时成绩核定要有完整的支撑材料,不能单纯以出勤作为平时成绩的最终考核,要以课堂提问、小组讨论、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平时成绩考核,进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的目的。

平时成绩应有独立规范的成绩单。

(四)试卷卷面分数及平时成绩应与学生原始成绩单、网上登录成绩相符。

第四十五条成绩登录

(一)每一大题的得分应按题号登记到卷首记分栏内。

非统考课程由阅卷教师总分,统考课程试卷由课程负责人指定总分人,总分人在每个班第一份试卷“总分”旁签名,后续试卷可只签姓。

(二)无故缺考、考试不按时交卷及考试违纪者,成绩均按不及格(0分)计。

(三)阅卷须有专人复核,复核人应在相应栏目签字。

阅卷结束,每门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都要对试卷进行分析,按班级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试试卷分析表》(附件9)。

《分析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装订,另一份送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成绩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集中管理,教师录入后,一旦提交不得改动。

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写清原因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改正。

(五)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成绩)应控制在20%以内,不合格率(59分以下成绩)应控制在1%-10%。

如考试成绩不呈正态分布,优秀率高于20%、不合格率高于15%等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改进教学和考试工作。

(六)学生单科成绩单上必须有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加盖成绩单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八章试卷装订与入库

第四十六条试卷评阅完毕,教师应按《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0)标准对试卷进行整理并装订。

教师对试卷按要求整理装订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试卷归档范围

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规定课程(以学期课表为准)的正常考试及补考(缓考)试卷、笔试的分散考试课程试卷、重新学习(补修)试卷和相关考试材料。

第四十八条试卷归档内容

(一)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评阅后,经任课教师复查并登录成绩,按试卷整理要求装订试卷,完整填写试卷封皮信息,以学生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归档管理。

试卷装订时所附材料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材料:

1.按成绩单姓名顺序整理装订的考试试卷;

2.考场记录单;

3.成绩单;

4.空白试卷;

5.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6.平时成绩记载薄;

7.试卷分析;

8.如有特殊试卷,需加附简要说明。

(二)正常分散考试课程以试卷形式分散考试的,试卷装订要求同上,分别以教学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送交教师所在院系归档管理。

正常分散考试课程以作业形式分散考试的,分散考试相关材料评阅后,经任课教师复查并登录成绩,按考试资料整理要求装订,完整填写资料袋封皮信息,以教学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归档管理。

分散考试资料整理时所附材料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材料:

1.按成绩单姓名顺序整理的分散考试作业;

2.成绩单;

3.学生成绩评定依据说明;

4.平时成绩记载薄;

5.如有特殊成绩,需加附简要说明。

(三)补考(缓考)试卷评阅后,经主考教师复查并登录成绩,按试卷整理要求装订试卷,完整填写试卷封皮信息,由主考院(系)归档管理。

补考(缓考)试卷装订时所附材料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材料:

1.按成绩单姓名顺序整理装订的考试试卷;

6.如有特殊试卷,需加附简要说明。

(四)重新学习(补修)考试试卷,跟班重新学习(补修)的,试卷存放于上课班级试卷袋内,作为特殊试卷处理归档;

单独开设重新学习(补修)班的,以教学班为单位经主考教师复查并登录成绩,按试卷整理要求装订试卷,完整填写试卷封皮信息,由主考院系归档管理。

重新学习(补修)单独开班试卷装订时所附材料同补考(缓考)试卷装订。

(五)期末集中考试试卷、分散考试试卷由学生所在院(系)保管,重新学习考试、补修考试、补考考试等试卷由开课院(系)保管。

第四十九条试卷保存年限

正常考试试卷及考试材料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以上;

补考(缓考)试卷、重新学习(补修)试卷和相关考试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四年。

第五十条试卷遗失、不全处理

各院(系)应严格验收、保管试卷,一旦出现遗失、不全,谁发生谁负责,责任分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程考核方式确认表》

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缓考申请表》

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开卷考试审批表》

5.《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试卷模板》

6.《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场记录单》

7.《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本科课程论文质量评价标准》

8.《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本科课程论文评阅表》

9.《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考试试卷分析表》

10.《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零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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