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807025 上传时间:2022-12-1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地震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地震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地震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关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防震减灾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

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地震局主要行使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

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是指:

领导批示的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案件,线索明确、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情节重大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一)领导批示的案件是指中央、自治区、部和局领导批示的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案件;

  

(二)线索明确、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案件线索明确,或者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

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

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三)情节重大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是指违法违规问题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市、县地震主管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自治区地震局组织当地地震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自治区地震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自治区地震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督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建议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项: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及其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听取总结汇报的基础上,查阅被考核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有关资料,抽查资料管理是否规范;

  (三)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未依法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项:

对地震监测台站的监督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地震监测活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地震监测台站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行政区域内无人值守的地震监测台站,包括专业地震监测台站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站。

  专业地震监测台站包括地震监测台(站)及其附属技术系统和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站是指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科研、教学等专门建设、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站)及其附属技术系统和设施。

  

(一)地震监测台站建设质量情况,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地震监测数据质量情况,是否连续、准确、稳定和安全;

  (三)地震监测台站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地震监测台站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五)地震监测台站维护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及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六)地震监测台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由自治区地震局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组织进行地震监测台站考核评比,每年组织一次。

  

(一)现场检查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三)查阅与地震监测台站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四)对台站运行率、地震数据可用性和台站技术管理质量进行评比;

  (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六)对于存在严重影响地震监测台站运行问题的,正式发文予以督办;

  (七)地震监测台站整改完成后,及时向自治区地震局报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规定,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

第五项:

对地震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规定,为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一)预案内容是否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二)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地震应急预案有无报所在地的县级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由自治区地震局组织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听取总结汇报的基础上,查阅被检查单位的预案制定内容等有关资料,程序是否规范;

对未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责令制定应急预案;

对已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但未备案的单位,责令报告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注:

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