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与机构详细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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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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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首先要从机构上进行加强。
国家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站在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设想:
即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从五个层面着手,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1)政府统一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或经营方式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都是相同的,都必须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物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
(2)部门依法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的职责。
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特别是在当前大部分专业机构部委撤销、政企脱钩、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下放地方、企业重组并购的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社会功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3)企业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各类企业(包括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所需的安全投入,加强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4)群众参与监督
工会组织和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工会群众监督的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的实施。
(5)社会广泛支持
重视发挥社会及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上述五个层面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缺一不可,不能互相替代,各有各的职责,各有各的特点。
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必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总体推进、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体系,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更加规范。
2.政府安全监管体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项监管的部门有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消防安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机动车辆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船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等。
国家的安全生产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这种监管体制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两大执法主体系统。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思路
20xx年初我国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初又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于20xx年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基本的总体工作思路,即瞄准一个目标,构建一种工作格局,着力抓好三件大事,建立六个支撑体系,推进五项创新。
(1)一个目标就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靠地方政府,依靠各有关部门,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形成高效运作的安全监管体系、健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完善和约束机制,以及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重大、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总量逐年下降,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2)工作格局就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三件大事:
一是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形成运转灵活、精干高效的安全监管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尽快形成以《安全生产法》为主干,以相关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等相配套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时强化依法行政工作;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行政执法队伍。
(4)六个支撑体系
在健全完善全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同时,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六大体系,形成对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和有效保障。
(5)五项创新:
一是安全生产思想观念的创新,即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构建安全理论体系;
二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
四是安全科技创新;
五是安全文化的创新,立足于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于20xx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督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主要职责是:
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国家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
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
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
(2)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称“安监局”)。
安监局是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
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的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
安全生产国家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也是安全生产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中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来判断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出现偏差,及时地控制、制止违法活动和不当行为,保障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的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以达到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贯彻的目的。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有利于适应新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发展;
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
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制,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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