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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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mm或其2n倍(n=0,1,2,3,4,)。
现场记录时,记录文字及绘图应使用防水墨水或2H绘图铅笔,对铅笔记录部分,整理时要用防水墨水将图线及重要数据着墨。
4.6原始地质编录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表格(表式见附录A)。
所使用的术语和代号、编码应符合GB9649的规定。
图例也应符合有关标准,但可根据矿区或地区特点简化、合并或增补,并在大队的原始地质编录细则中作出规定,在上交矿区原始地质编录时,应附有所使用的全部图例。
4.7原始地质编录一般用汉文或规定的代码进行。
文字说明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用语准确、层次分明。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经大队总工程师批准,现场编录时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在整理时译成汉文。
5 原始地质编录中的手图与清图
在野外现场用手工方式进行原始地质编录时,可先作野外手图。
手图上可简化某些要素,用临时代号、简单的注记等代替,待工作告一段落,修订界线及制图要素后,再按要求在整理时转绘成清图,清图即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6 代号及编号方法
6.1矿区代号或分队(项目、课题)代号由大队在原始地质编录实施细则中规定,分矿段的矿区的勘查线号有重复时,要在矿区代号后加一位矿段代号。
矿区和矿段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或数码。
矿区及矿段代号以下合称为矿区代号。
地质观察点、工程、各种标本和样品的代号见表1(代号除注明者外,均为大写汉语拼音字母)。
地质观察点、工程、各种标本和样品的代号
项 目
代 号
代 号
地质观察点
D
采坑
CK
剥土
BT
斜坑(斜硐)
XD
采场
CC
上山
SS
样坎
YK
下山
XS
采场
CC
上山
SS
探槽
TC
老硐(老窿)
LL
小圆井
YJ
钻孔
ZK
浅井
QJ
冲击钻孔
CHK
竖井
SJ
中心采样钻孔(CSR)
ZCK
盲竖井(暗井)
AJ
水文钻孔
SHK
天井
TJ
照片
ZP
斜井
XJ
电影
DY
盲斜井
MX
录音带
LY
平坑(平硐)
PD
录像带
LX
沿脉
YM
磁带(电算用)
CD
穿脉
CM
磁盘(电算用)
CP
隧道
SD
(激光)光盘
JP
石门
SM
标本
B
薄片
b
单矿物分析样
DF
光片
g
组合分析样
ZH
定向标本
DB
水样
S
构造标本
GB
水化学分析样
SH
形组分析标本
XZ
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样
TR
岩组分析标本
YZ
原生晕样
Y
古地磁标本
GC
次生晕样
C
相分析标本
XF
水系沉积物样
SW
地质力学试验标本
DL
风(氧)化带样
FY
X—射线衍射分析标本
XR
岩(土)力学试验样
YL
差热分析标本
CR
物性测定样
WX
矿物测温标本
KW
容重样
T
煤岩标本
MY
小容重样
XT
化石标本
HB
粒度(块度)分析样
LF
动物化石标本
DH
孔隙度测量样
KX
植物化石标本
ZH
气体分析样
QT
孢粉化石标本
BF
冷提取样
LT
石器文物标本
WS
同位素组成样
TZ
YP
选矿试验样
XU
基本化学分析样品
H
冶炼试验样
YE
光谱分析样
GP
工艺试验样
GY
化学全分析样
HQ
外检样
WJ
岩石全分析样
YQ
注:
1)b、g小写英文字母
6.2
编号方法 6.2.1 地质观察点、实测剖面、声象资料、磁带、磁盘以及专门标本、样品及零散标本、样品,均用全矿区顺序编号,即:
矿区代号、项目代号、顺序号顺次连接而成。
号码允许不连续、缺号,但不许有重号。
某些工程种类及标本、样品种类的数量较少时,可归并简化不单独分列。
6.2.2 探矿工程由矿区代号、工程代号、勘查线号及勘查线上该类工程顺序号顺次连接而成。
勘查线号及工程顺序号均为二位数字。
勘查线按勘探阶段最密的间隔等距离编号:
中央为00线,向图的左方(正西、北西和南西)及正南方向为奇数,向图上的右方(正东、北东和南东)及正北方向为偶数;
或以矿段近矿区中心的一端为00线,向外按勘探阶段最密间隔等距离顺序编号。
例如:
AHZK0014为A矿区H矿段00线上的第14号钻孔。
在新矿区,勘查程度很低,尚无法确定勘查线;
或小矿区,工程少;
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用上述方法编号时,可按施工顺序统一编顺序号。
例如:
AZK05为A矿区05号钻孔。
但需在设计中规定。
对不在勘查线上及不在勘查线近旁的采场、采坑、石门、竖井、隧道、老硐等可编全矿区顺序号。
6.2.3 地质观察点、实测剖面及工程中的标本及基本化学分析样的编号为矿区代号、地质观察点(剖面、工程)号、标本(基本化学分析样)代号及该地质观察点(剖面、工程)中标本、样品的顺序号顺次连接而成。
E2D51Bb3为E矿区2矿段51号地质观察点上的第3号标本,供制薄片用。
6.2.4 在不至于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分别或全部省略矿区代号,工程号(地质观察点号)和项目代号。
7 原始地质编录的检查验收
7.1提交资料目录(表2)
7.2原始编录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大队总工程师组织领导,由总工程师办公室(地质科或相应的职能机构)或分队主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
未经检查验收的原始地质编录及检查不合格的原始地质编录不得利用和归档。
7.3检查验收以单个项目(一个地质观察点、一个工程)为单位,并应在作业组100%的自检基础上进行,其比例见表3。
表2
提交资料目录
┌─────────────┬────┬──────┬────┬────┬────┐
│ 工作项目 │地质剖面│勘查线剖面│地质填图│坑探工程│钻探工程│
├─────────────┼────┼──────┼────┼────┼────┤
│ 基点、基线记录表 │/ │/⊙ │ │/ │ │
│ │ ⊙ │ │ │ ⊙ │ │
│ 原始地质记录表 │ │ │ │ │ │
│ 地质观察点、路线记录表 │ │ │ │ │ │
│ 照相记录表 │ │ │ │ │ │
│ 标本、样品采样记录表 │/ │/⊙ │/ │/ │/ │
│ │ ⊙ │ │ ⊙ │ ⊙ │ ⊙ │
│ 回次记录表 │ │ │ │ │/ │
│ │ │ │ │ │ ⊙ │
│孔深校正、弯曲度测量记录表│ │ │ │ │/ │
│ 地质剖面图 │ │ │ │ │ │
───────┼────┼──────┼────┼────┼────┤
│ 实际材料图 │ │ │ │ │ │
│ 地质综合表 │/ │/⊙ │ │/ │/ │
│ │ ⊙ │ │ │ ⊙ │ ⊙ │
│ 标本登记表 │/# │/# │/# │/# │/# │
│ 样品登记表 │/# │/# │/# │/# │/# │
│ 照片集 │ △ │ △?
│ △ │ △ │ △ │
│ 标本、样品 │ △ │ △?
│ 鉴定、测试成果 │ △ │ △?
│ 工程概况 │ │ │ │/ │/ │
│ │ │ │ │ ⊙ │ ⊙ │
│ 综合柱状图 │ │ │ │ │ │
│ 地质图 │ │ │ │ │ │
│ 坑探素描图 │ │ │ │/# │ │
│ 钻孔柱状图 │ │ │ │ │/# │
│ │ │ │ │ │ │
└─────────────┴────┴──────┴────┴────┴────┘
手工绘(制)图件(表格);
⊙ 电算用磁盘(带);
# 电算输出资料;
△ 实物或原件;
视情况确定是否提交;
/⊙、/# 提交任一种。
表3
┌───────┬───────┬───────┬──────────────────┐
│ │自检(作业组)│ 分 队 │ 大 队 │
├──┬────┼───────┼───────┼──────────────────┤
│比例│ 现场 │ 100% │ 50% │ 20% │
│ ├────┤ ├───────┼──────────────────┤
│ │ 室内 │ │ 100% │ 40% │
├──┴────┼───────┼───────┼──────────────────┤
│ 时限 │ 随时 │完工三天内或随│以初期为重点,分阶段定期进行。
发现问│
│ │ │工程进展进行 │题随时抽查 │
└───────┴───────┴───────┴──────────────────┘
自检要作记录。
分队及大队检查时,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及检查日期。
7.4检查项目及验收标准(表4) 表4
┌────────┬─────────────────────────────────┐
│ 项 目 │ 图上位置允许误差 │
│ ├───────────────────────┬─────────┤
│ │基点、基线、矿层(体)、断裂、标志层、样品 │其他地质界线 │
├────────┼───────────────────────┼─────────┤
│ 验收标准 │ ≤0.5mm1) │ ≤1mm1) │
├────────┼───────────────────────┴─────────┤
│ 项 目 │ 素描图 样本及样品 │
│ ├─────────────────────────────────┤
│ │图式,表现方法,文字描述编号及记录,采样方法及规格 │
├────────┼─────────────────────────────────┤
│ 验收标准 │ 本标准 设计书 │
├────────┼────────────────┬────────────────┤
│ 项 目 │ 声象资料 │ 提交资料(含电算磁带,盘) │
│ ├────────────────┤ │
│ │格式,记录,方向,参照物 │ │
├────────┼────────────────┴────────────────┤
│ 验收标准 │ 本 标 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