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可编辑修改word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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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债权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行为,不作为撤消权的标的。
3、债务人实施了严重降低债务人自身偿付能力的行为。
4、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B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代位权?
B公司不能向C公司行使代位权。
因为A公司是C公司的子公司,不符合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条件。
3、B公司是否要求撤消A商场向他人设定的抵押?
不行。
因为抵押行为不是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A公司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与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的行为。
4、B公司能否要求撤销A商场与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
同?
可以。
因为A商场与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同已经损害了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因此可以要求撤销A商场与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同.
案例一:
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内容:
“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3倍赔偿之。
”当顾客李某以价值3000元的毛大衣被损坏为由,向洗衣店索赔时,该店只赔偿
3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元。
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物的价格的3倍予以赔偿。
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经双方协商,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
•问题:
如何理解洗衣单上的赔偿条款?
参考答案:
该洗衣店洗衣单上的赔偿条款是指洗衣费的3倍而非被洗衣物本身价值的3倍。
但洗衣店明显是故意含糊其在合同中的含义,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洗衣店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该顾客的3000元损失。
•案例二:
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影院看电影,李某坐在朱某后面几排。
散场时,朱某将随身携带的内装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李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带走。
朱某离场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返回,但未能找到。
朱某于1993年4月4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
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均没有结果。
4月12日朱某在《今晚报》再次刊登“寻包启事”并称“一周内有知情并送还者酬谢1.5万元。
”当晚,李某看到该启事便与朱某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具体细节。
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执。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履行广告中的约定,兑现报酬
1.5万元。
朱某在启事中提出给付1.5万元的报酬是否体现其真实意愿?
朱某在启事中提出付给1.5万元的报酬没有体现其真实的意愿,故该合同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建有两栋15层的住宅楼,在楼房尚未建成前,曾多次推出售楼广告,称“买×
×
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平方米的绿地”,李某看到广告后,遂于1996年4月5日找到该公司售楼部了解详情,该公司工作人员为其出示该楼及周围环境的设计图,并指出待楼房盖成后,准备在楼房周围修约500平方米的草坪花园。
李某感到满意,当场便与公司签订合同,同年5月10日,李某按合同规定向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总价款的10%)。
同年12月1日,公司向李某交付房屋时,李某发现楼房周围只有50平方米的空地且尚未绿化,遂拿着公司所做的广告与公司交涉。
公司提出,合同中并未规定上述广告的内容,公司不负有提供绿地的义务。
李某因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性质将变为要约,出卖人违反的,将承担违约责任:
①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②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④该说明和允诺不论是否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故根据该规定,该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为顾客李某出示了该商品房及周遍环境的规划图;
同时李某正是在该说明和允许下购买了该套住房,所以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变成要约,该房地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
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食品厂订购5万盒月饼,要求在中秋前一个月开始交货,中秋前一周交货完毕,价格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并希望在一周内回复。
10天后,食品厂回电传,同意某商场的意见。
又过了3天,食品厂又发传真给商场说,今年原材料提价,希望能在去年价格的基础上提价6%;
同时因各地要月饼的商家较多,交货时间放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交货,中秋前3天将货交完。
后商场传真给食品
厂说,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
而后食品厂按约发货。
但在支付货款时,商场认为应按去年的价格计算,食品厂认为应按提价6%计算。
该商场在接到该厂家重新确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价格后仅对交货时间作出回应,对于交货价格没有确定。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应该按订立该合同时食品厂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执行。
案例五:
A公司向B农场去函要购买一批生猪。
该公司在信中除提出了购猪的数量、价格、交货期限和交货地点外,还特别提出,为保证鲜活,农场应采用铁路恒温车厢运输生猪。
农场回函同意A公司的意见,但对采用铁路运输提出新的建议说,车厢不好联系,农场采用汽车运输,保证公司接的生猪都是活的。
A公司接到信后未回信。
不久,农场将猪按期运到交货地点(均为活猪)。
因此时生猪价格下跌,公司反
悔,便提出农场在回函中改变了规定的运输方式,故其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因此拒收。
B农场在回函中已经告之A公司采用新的运输方式,A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故该新变更的合同生效。
A公司违约。
案例六:
A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A公司提供一套三居室的住房。
王某根据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向房产部门登记。
王某搬进
新居半年后,A公司又以高出卖给王某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
李某持购房合同找到王某,要求王某搬出该房。
而王某也拿出购房合同,说自己是该房的合法所有人
由于该合同没有向房地产部门登记,所以王某与A
房地产公司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七:
A炒货厂为便于联系业务,聘请某果品公司招待所干部马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
马某背着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A厂签订一份购销傻子瓜子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公司的印章。
合同签订后,马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A厂的货。
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A厂付了款。
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马某同A厂签订购销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及下属单位拒绝收货。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A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此案应如何处理
马某在此案中是表见代理,故A炒货厂与该果品公司签订的合同视为有效,果品公司应该履行合同义务,其损失可以要求马某予以承担。
案例八:
A公司是一个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
经B公司请求,A公司与B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由A公司出资500万元人民币,B公司出资200万
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
协议签订后,B公司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
当他们去函催A公司将其出资到位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
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并派人与B公司联系,说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而按A公司章程规定,凡是公司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提请股东会批准,因此,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签订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B公司派人查了A公司的章程,的确有此规定
由于B公司在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新产品的开发协议时并没有被告之A公司的相关投资规定,而法定代表的越权行为并不被B公司所知晓,故A公司的前人法人代表所签协议有效,要继续执行。
案例九:
花钱买的设备要返还吗?
•王某下岗后筹了一笔钱准备开一家面包房。
经多方考察和联系,终于确定了开店的地点,并找好了门面房,但尚缺一套制作西式糕点的烘烤设备。
一套新设备要十几万,为降低成本,王某想买套旧设备。
可找了半个多月,也没有找到合适的。
正着急,碰到以前的同事李某,便与其谈起此事。
没想到,李某说他的面包房刚歇业,正有一套旧设备等着出手。
王某很高兴,马上随李某来到一家挂有“飘香面包房”招牌的门面房,王某看货后觉得不错,经双方协商,一套原价十几万的设备、器皿及用具,
王某只花了8万元便买下了,李某还附送了一箱印有“飘香面包房”字样的包装纸。
双方签订了书面转让协议,王某付款后提走了设备等。
不久,王某的面包房开张了,为了降低成本,王某把印有“飘香面包房”字样的包装纸也用上了。
头二个月生意还不错,王某正为此高兴,一纸法院传票送到他的手中。
•原来,飘香面包房是丁某个人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李某只是在该面包房打工。
丁某因经营不善,对外欠了不少债。
三个月前丁某到外地躲债,欠李某的2000元工资也未付。
李某正为无处讨要工资和今后的工作发愁时,正巧遇到王某。
李某便擅自做主把面包房的设备转让了,并将全部转让款据为己有。
王某的面包房开张后,丁某的亲戚发现标有“飘香面包房”字样的面包上市,得知了李某的转让行为,马上通知丁某。
于是丁某便把李某、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设备、赔偿损失。
•王某是否应向丁某返还设备?
李某擅自将丁某的面包房的设备转让给了王某。
李某是无权代理人,其合同也没有被丁某追认,故设备的转让合同无效,李某应该承担王某的损失。
案例十:
A公司生意年年亏本,为弥补损失,便与一香港商人勾结走私毒品。
他们先签订一份购买白砂糖的合同,买方为香港商人王某,卖方为A公司。
A公司在供应港商的糖中,每箱
放一包装有海洛因的白砂糖。
在供应的10吨白砂糖中共藏有5公斤海洛因。
该批糖被深圳海关查获。
有关责任人员落入法网,港商支付的购糖款被没收。
A公司没有参与走私的职工认为,该批白糖的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港商支付的购糖款不应没收。
根据案情介绍,A公司与香港商人贩运海洛因,系违法行为,因此该合同被视为无效,所以港商支付的购糖款应予没收。
案例十一:
合同的履行时间和价款是什么?
•1999年1月,A百货公司与B化纤厂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涤纶哔叽40万米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中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是1999年。
合同订立后,B厂积极生产,1999年3月10日B厂快完成任务,于是电告A公司提出3月15日履行合同。
此后双方由于价款及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
根据案情分析,A百货公司与B化纤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具体规定该合同的履行日期和履行价款,则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B化纤公司可以随时履行合同,故当B化纤公司电告A百货公司3月15日履行合同时,该合同的履行时间从3月15日开始。
价款应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以该合同订立时B化纤厂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执行。
案例十二
张某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张某办了一家电器专营公司。
2000年4月的一天,A公司总经理李某上门说,A公司的办公楼正在装修,需要订购50台空调。
但李某强调,张某必须先将空调装上,试用一个星期后,他们才付给50%的货款,一个月后如果运转正常,他们再付清余款。
张某很为难因为李某的要求有悖于正常的商业运作。
但因为生意难做,便勉强同意了。
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安装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必须在20日内将空调全部安装,然后在运行一段时间后,A公司再付给货款。
合同签订以后,张某在偶然的机会
中得知A公司欠某银行的贷款逾百万,银行已起诉,法院已经冻结了A公司的全部银行帐号。
张某立即去找李某,将自己了解的情况全盘说出,并要求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
但A公司却予以拒绝,还威胁说,如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
•参考答案:
根据案情介绍,张某偶然得知A公司欠某银行的贷款逾百万,全部银行帐号被冻结,如果张某能拿出具体证据证明时,张某可以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张某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则张某不能终止与A公司的合同。
•案例十三
•A企业能否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
•王某欠A企业5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2002年3月10日之前
付清款项。
到期后王某未付款,A企业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履行付款义务。
同年4月,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王某死亡,王某之子张某依法参加诉讼。
王某对B企业享有同年3月到期债权70万元。
但同年3月底,B企业将全部固定资产抵押给他人,此外B企业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A企业要求B企业还款遭拒,申请法院追加B企业为当事人,并请求法院判令B企业承担责任。
B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A企业不能行使代位权与撤消权。
因为从案情分析可以看出,王某没有归还A企业50万元是因为王某对B企业的债权还没有到期,王某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B企业的债权,B企业的抵押行为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因此B企业不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案例十四:
合同是否变更?
•A厂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衬衣的合同。
合同规定:
A厂每月向B公司提供该厂生产的雪花牌衬衣2万件,每件单价为118元,并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交货,一月一结帐,合同期限为1年。
开始合同履行得很好,到了6月份,该衬衣的销路看好,B公司发传真给A厂,提出从7月起每月的衬衫的供量增加为5万件,价格是否可以再降一些。
A厂回复“完全同意”,并在7月份发货5万件。
到了月底结帐时,A厂以结帐现金短缺为由找到B公司。
B公司则称A厂同意变更合同,对所欠现
金不负责任。
A厂则认为只是同意变更合同,但对每件降价为
110元并没有进行意思表示。
双方争议不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B公司应该仍然以每件单价为118元向A厂结帐。
案例十五
B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确?
•1997年12月,A建筑公司与九江B水泥厂签订购买水泥的合同。
合同约定,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的时间里,B厂每月向A公司交付水泥1000吨。
合同生效后,在
1998年的前四个月内,合同履行良好。
后因长江发生特大洪水,对水泥的需求量猛增。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B厂生产的水泥得首先用于防洪需要,因此,从第五个月起B厂就无法向A公司交付足够的水泥。
B厂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及时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A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水泥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B厂因为不可抗拒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同时是因为执行市政府的要求,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因此只要B厂持有市政府开据的证明就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案例十六
A的主张是否合法?
A钟表厂与B木器加工厂于3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B按照A提供的图纸和样品生产座钟木盒4000个,每个7元,总计2.8万元。
A先向B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剩余货款在提货时付清。
B应当在5月10日之前完成加工工作,货物由A自提。
•B在5月4日完成加工工作后通知A前来提货,A以没有现金为由拒绝提货。
之后,B多次催A提货,但都被A拒绝。
于是,B在5月12日把全部木盒提存,并指示提存机关:
如果A不支付剩余的1.8万元货款,不得让A提取提存物。
B在提
存之日就向B发出了提存通知。
A于5月15日前来领取标的物。
提存机关要求A出示其已经支付了剩余的1.8万元货款的证明,A认为是否支付剩余货款是A与B之间的事情,与提存机关无关,为此坚决要求领取提存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由于B多次通知A来领取木盒而A未来领取故B有权将标的物提存。
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因此如果A未出示其已经支付了剩余的1.8万元货款的证明则提存机关有权拒绝A领取木盒。
案例十七
B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1996年10月,A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B
电视机厂签订了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
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2800元),共计24万元。
交货日期为1996年12月15日。
•A公司按合同约定于1996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B厂按时将货送到A公司且验收合格后即付清。
1996年12月14日,B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ft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
A公司在两节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
另外,B厂的这一事故,还使得A公司与另外两家商场约定的双节期间举行的电视展销会无法举行,A公司因此支付两商场违约金共8000元。
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B厂退还已付的货款,赔偿利润损失4万元及货款利息损失,承担展销会违约金8000元。
B厂称不知有展销会之事,不愿承担展销会违约金。
如果应承担,B厂的责任范围是多少?
由于是B厂的司机违章导致B厂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B厂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B厂的违约责任范围是退还A公司已付的货款,赔偿利润损失4万元,承担展销会违约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