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律师档案归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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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
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
(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
(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
(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
(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
(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
(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二)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诉状或口诉笔录;
4.立案通知书(通知交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
5.应诉通知书回执;
6.答辩书;
7.询问笔录;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
IO.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3.开庭公告;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调解书、撤诉书;
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20.宣判笔录;
21.送达回证;
22.上诉书;
23.上级法院退卷函;
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
26.执行手续材料;
27.备考表;
28.卷底。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上诉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上诉书;
6.答辩状;
7.阅卷笔录;
8.询问笔录;
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0.调解笔录;
11.撤诉书;
12.准备庭笔录;
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19.宣判笔录;
20,送达回证;
21.备考表;
22.卷底。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
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字体要整齐、清楚。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
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
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三)案卷的装订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
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
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
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
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
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
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
长度应在18公分左右。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200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案卷的保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
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人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
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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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业务案卷整理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
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
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1.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3.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或者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民事诉讼代理案卷的具体排列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