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规划展示馆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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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出具的《开工通知单》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月日。
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
2设计深化完成时间:
自收到发包方初步设计图之日起15日内完成深化设计。
三、合同价款
第4条合同价款
4.1合同总金额暂定为(大写):
。
(小写):
暂定价元(面积、单价为暂定),最终以实际结算审定值为准.
4。
2合同价款包括:
合同中所列全部工程内容及深化设计费用、工程施工费、养护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边坡支护、施工降水排水、二次搬运费、水电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费、成品保护费、民扰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反季节施工费、扬尘污染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临时生活区搭建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竣工资料编制、提供施工图竣工图等全部相关费用。
四、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5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
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预算
(4)招标文件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及补充文件
(5)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6。
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及济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6.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根据工程情况相应调整)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7条图纸
7.1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7.1。
1发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开工前7日,提供初步设计图壹套。
7。
2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承包方自收到初步设计图之日起15日内,提供经发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八套(两精六平)。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7.3发包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无。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8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8。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
依据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依据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2发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履行发包方的义务执行发包方的权利。
8.3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处理项目上的一切事宜。
8.4任何一方的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9条发包方工作
9。
1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10日内接至施工场地红线且用量满足施工要求(发包方仅提供驳接点),电讯线路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水、电由承包方装表计量,安装费及水电费由承包方承担。
9.1.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A: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
已开通。
B: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要求:
满足施工运输要求,保证施工期间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各项应由发包方办理的证件由发包方负责全部办理,承包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进场3日内,书面提交,现场交验。
9.1.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承包方完成设计深化并经发包方认可后10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1.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10条承包方工作
10。
1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图设计深化完成并经发包方确认之日起20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报施工图预算;
每月25日提交本月实际完成产值及下月进度计划报表(含计划产值)各三份;
每周二提交上周施工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各两份.
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向发包方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10.1。
4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1.5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如有特殊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包方据实承担承包方发生的相应费用。
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方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1.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费用承担:
严格按济宁市文明施工条例执行,施工期间现场达到整洁、干净、无扬尘、无垃圾、竣工交付前,应将施工场地清洁干净,包括临时硬化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8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六、施工组织设计
第11条进度计划
11。
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完成施工图设计深化之日起15日内。
2承包方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
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顺延工期;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因发包方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双方另行商议;
因承包方原因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发包方相应的损失,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4)非承包方原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一周内累计超过24小时;
(5)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6)发包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7)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无
14.2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七、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争创优良).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6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6。
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方、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八、安全施工
第17条安全施工
17.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7。
2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8条事故处理
18。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8.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与支付方式
第19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19。
1、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19.1.1工程计价原则:
①根据发包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隐蔽验收资料,依据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2011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园林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及价目表》、2005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工程量计算规则》、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及费率执行如下四项:
(1)人工单价按51元/工日进行取费。
(2)苗木、石材、小品、灯具、电缆、假山等主材只计取税金不计取规费。
(3)所有施工项目均执行:
工程类别三类、管理费让利10%、利润让利20%、措施费让利30%。
(4)措施项目中,竹(胶板)模板使用摊销系数执行济宁市造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模板制作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及价目表》。
19.1。
2、结算方式:
本合同价款为暂估价,按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加洽商变更增减帐进行结算;
承包方在保证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不损坏发包方利益前提下采用的一系列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改变而降低成本的措施其利益所得归承包方所有。
19.1。
3、合同承包范围内发包方直接发包的项目,如需承包方提供服务配合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收取分包项目决算总价2%(不包括设备费)的配合费.
19。
1.4、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发包方同意并加盖原合同所盖印章的书面认可,发包方任何人员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向承包方做出的任何保证、承诺及变更均不生效。
1.5、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时或未尽事宜双方积极协商解决。
1.6、承包方全力配合发包方完善政府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招标中标价仅作为投标程序用,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招标代理费费用均有承包方承担。
7、最终结算价以政府审计机构审核后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造价为准.
1.8、退场工程结算价:
按本条第
款结算后总价下浮10%(甲供材、甲乙双方认价材料不下浮)。
第20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20.1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0.2进度款:
2013年3月、4月按当月形象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其他月份按当月形象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验收手续后,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应达到已完工程量总价的60%,但当支付总额累计达到暂定合同价的70%时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0。
3结算款及质保金
3.1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总价(不包含养护费用)的93%,结算总价的7%作为工程保修金;
园林工程结算时苗木养护部分结算价款待养护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2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在承包方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方一次性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保修金。
20.4付款同时,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等额的发包方认可的合法发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发票),因未提供发票而产生的延期付款,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苗木、材料供应
第21条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
发包方原则上不供苗木、材料,但保留供应的权利(双方对材料批价确价未达成共识时,采取甲供)。
21。
1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无。
21.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21.3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的结算方法:
苗木、石材、小品、灯具、电缆、假山、喷泉等主材只计取税金不计取规费。
第22条承包方采购苗木、材料
22。
1承包方采购苗木、材料的约定: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监理、承包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2苗木、石材、灯具等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2.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十一、工程变更
第23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变更,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方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方、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4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补充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5条确定变更价款
25。
1发包方提出的变更,承包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确价.
25.2因承包方深化设计引起的设计工程变更经发包方确认后,未施工部分按确认后的变更进行施工结算;
对已完工程的设计变更,仅对变更后施工费进行结算.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6条竣工验收
2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以上文件后3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方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6.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26。
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4竣工图纸
4.1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
2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套数:
3套,且竣工资料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27条竣工结算
27。
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7.2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
27.3发包方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27.4发包方分包工程及未施工项目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5工程施工水电费,现场单独挂表计量,费用自付。
如由发包方代为支付,在结算中扣除。
十三、质量保修
第28条质量保修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8.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保范围为承包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质保期内如景观工程部分的质量问题和苗木死亡(人为因素除外)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及更换。
28。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结构部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铺装部分二年.
(2)绿化种植工程:
二年。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工程:
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29条质量保修责任
29。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9.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壹级养护标准。
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0条保修费用
30。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方承担.
第31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2条违约责任
32.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2.2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逾期超过15日仍未竣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若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则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已完工合格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如发包方不解除合同的,则自第16日起,每延误一天,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六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32.3在每月报送施工进度时,若发现因承包方原因当月实际施工进度比施工计划滞后的,则承包方应按当月发包方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发包方有权在支付该笔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
32。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此发生竣工逾期的,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第32。
2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撤场,撤场完毕后方可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办理验收和结算,结算时,发包方有权扣除承包方已完工程结算价款30%的违约金,以补偿承包方的下述违约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将中标工程转包的;
B:
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力或整体技能低下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无法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
C:
野蛮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频繁出现质量事故的.
D:
承包方无资金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的。
32.6承包方已签订合同,又提出终止合同或进场后未施工就退场的,承包方支付发包方合同总价的30%作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补偿.
7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施工当地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施工现场严禁发生打架斗殴,如有发生发包方扣除承包方3000—5000元/次的合同款;
如发生群殴按15000-20000元/次进行扣款。
8承包方接到发包方退场指令后,未按时退场,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天,如影响到发包方继续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停工补偿费10万元/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或停工补偿费,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若出现与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市场考察)确定的材料不一致时,发包方按所进场材料总价的2倍(但不低于2万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并将进场材料没收。
33。
10发包、承包双方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市场考察)确认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均以中标的价格(或谈判最终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
对于不及时办理材料价格签证手续者,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有权根据施工期间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对出现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发包方概不负责。
33.11发包方通知承包方维修后,若承包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维保义务的,则发包方有权按人民币1000元/次扣除质保金,并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保,相关维保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仍可向承包方追偿.
33.12发包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10日后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则自第11日起承包方可中止施工,中止施工超过60日,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解除合同或者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第33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4条工程分包
34.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4。
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5条不可抗力
35。
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战争、地震、洪水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2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6条合同解除
36.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36。
2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订货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6.3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7条商业机密
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图纸、技术方案、工程预算书、效果图、电子文档及类似文件,属发包方商业机密,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追究泄密人的法律责任。
第38条反商业贿赂
在双方合作期间,承包方不得给予发包方工作人员或监理或涉及发包方利益的第三方任何形式(金钱、财务或其他)的商业贿赂,如因此承包方获得了非正常的利益,发包方除从应支付承包方的款项中双倍扣压回非正常收益外,同时要求承包方对发包方所遭受的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39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