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自查报告共1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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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受理的公证,应在正式受理前及时向主任汇报请示,在得到答复以后方能受理,并在办理过程中及时汇报请示办证细节。
二、严格办证程序。
在今后办理公证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从人员要求到管辖规定均应按照程序认真执行。
三、加强实体审查。
在今后的办证中还将着重对申请人资质的审查,尤其是对申请人的资格应作全面审查,要求公证员从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文件批复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审查;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事先作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的审查;
把握好每一个活动细节。
四、细化谈话笔录。
要求每位公证员不忽视谈话笔录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将申办理由、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申办事项的具体情况作为谈话笔录的必要要素。
五、健全卷宗制作。
对公证卷宗中的每一份程序性表格均应按规定认真填写,严禁形式主义,以备随时自查和上级领导的检查。
大冶市公证处2021年10月18日第2篇:
公证处秉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公证理念公证处副主任张天文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本,为人民大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公证活动的立足点,也是公证制度的基本价值所在。
那么,在公证活动中应当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呢?
笔者认为,应当真诚地秉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一切围绕当事人的证明需求,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证明期待为使命。
一、以当事人为本是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公证活动的所有程序都是围绕当事人而展开,公证证明的全部结必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
因此,当事人既是公证证明的发起者,又是公证活动的主体,同时还是公证活动的利益承受者。
首先,公证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方能启动,公证机构是被动地受理证明申请,并根据当事人的证明意图开展证明活动。
因此,当事人是公证活动的发起者,无当事人的申请就无公证证明行为。
其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又是公证证明的主体之一,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除表现在其是公证活动的当然参加者外,还集中体现在其必须采用提供证据材料或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公证机构证明待证明事项是真实的、合法的,即必须承担法理上所谓的他项证明义务。
第三、公证证明的效果——公证产品的法益,1只能归属当事人,而不能归属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从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审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当事人是公证证明活动所必须围绕的中心。
因此,在公证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要提倡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
在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中,当事人是该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是法律行为的支配者。
如果不以当事人为中心,则无法判断行为的真实性,因为法律行为的真实与否全然反映在当事人的意思之中。
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中,要么当事人就是文书的制作者,要么文书的内容与当事人有着某种密切的法律关系,离开发当事人的配合,公证机构根本无法判断文书的真实性能超群。
在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中,这些事实要么记载了当事人的身份、经历,要么反映了法事人的某种生活史实,因此也必须依靠与当事人的沟通、核实才能判断其真伪。
更重要的是,公证活动不是一种裁判行为,而是在当事人的配合与共同努力下,公证员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设计、制作或固定而形成的一种法定证据。
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始终处于产动、积极的行为状态。
故笔者认为,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就是以当事人为本。
二、以当事人为本服务理念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人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又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则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
在公证证明活动中,提倡以当事人为本2的理念,其核心就在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调动当事人参与证明活动的积极性,使之主动与公证员一道和谐、快捷、有效地完成证明活动。
要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就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a)正确认识坚持独立公证、中立证明原则与尊重当事人的关系。
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证明权的法定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在依法行使证明行为中,不受任何个人与组织的非法干预,这也是司法活动、准司法活动共有的一个显著特征。
尊重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独立开展证明活动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而是种辨证关系。
一方面,当事人在证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定,不得非法干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具体证明行为;
另一方面,公证活动又必须围绕当事人及其待证事项而展开,整个证明过程都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与协作。
因此,只要在合法程序限度内的尊重当事人行为,都不会与独立公证行为相抵触。
中立的证明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具体的证明活动中,应当保持第三方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共谋损害他人与国家的公共利益。
中立原则与尊重当事人也是一对辨证关系。
由于中立原则是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此只要公证员不存在故意损害当事人、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此种前提下的尊重当事人,自然不会与公证证明的中立原则相冲突。
3b)正确把握不予受理、不予公证的尺度。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在这九种不予公证的情形中,有几种情形是绝对不能予以公证的。
然而,仍有几种情形是可以建议当事人完善后予以办理公证的。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找到了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当事人之间对申办的公证事项的争议已经解决、当事人虽然当场拒绝补充证明材料但事后又愿意补充的。
因此,可以对不予公证情况区别对待,即区分为绝对不能办理和缓冲办理两种类型。
对绝对不能办理的,坚决不予办理;
而对完善可以办理的事项,则可人性化地将其列为暂不予以办理的类型,待当事人完善要件后,予以依法办理。
第三,正确处理依法办证与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当事人秘密的关系。
当事人和公证是鱼和水的关系,离开了当事4人这一活水,公证这条鱼的生命必然衰竭。
因此从某种角度讲,当事人就是公证的衣食父母。
对衣食父母的尊重既是公证员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一种自然规律的根本要求。
在对当事人的所有尊重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保护当事人的秘密,无疑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尊重和最主要的尊重。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通常包括人身自由、要格尊严、要格独立和人格平等。
在公证活动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主要表现在:
尊重当事人办理或不办量公证的自由意志、尊重当事人采纳不采纳公证员建议的意愿、在询问核实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平等交流地位等。
而在具体人格尊重方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则是对当事人更加重要的尊重与保护。
三、以当事人为本的关键是满足当事人证明的期待衡量是否贯彻子以人为本的理念,其标准在于是否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同样,衡量公证活动是否做到以当事人为本的标准,也只能是看公证证明的效果是否满足当事人的证明期待。
所谓证明期待,是指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通过证明达到其事前予盼的某种法律上的效果。
第3篇:
公证处公证处承诺举措一心为民近年来,我处始终坚持“服务为民、诚信为民”,以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为主线,以落实为民服务承诺为重点,以开展为民、便民服务活动为平台,以提升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通过多样化提质量,多手段强服务,多途径保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公证工作在服务中实现了新跨越、大发展,赢得了社会各界信任和服务对象满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公证服务质量至上我们把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作为很好开展公证工作的生命线,通过规范服务管理来保证每一笔公证的优质高效。
规范服务管理。
首先在程序管理上下功夫。
制定了《公证操作规范》,对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公证申请表的填写、谈话笔录的制作等,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
其次在优质服务上做文章。
推行了“首问负责制”和“挂牌上岗制”,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服务“一站式”服务方式,把服务责任到人,方便群众监督。
三是在文明服务上赢民心。
统一工作人员服装,要求每名公证人员在接打电话和接待工作中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对来访的当事人热情接待,微笑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让服务对象焦急来,舒心回。
二、多手段强服务,坚持人民群众满意第一工作中,立足想群众所想,方便群众所需,采取多项服务新举措,竭力做群众的知心人,让公证服务惠及大众。
一是提供上门服务。
对当事人因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公证事项,指派公证员登门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二是推行节假日预约服务。
对于涉及当事人较多,需要利用节假日办理公证业务的,由申请人提前约定时间,公证人员到申请人家里现场办理。
三是开展延时服务。
对于当事人急迫需要的公证业务,我们特事特办,不论时间多晚,坚持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出证。
四是延伸爱心服务。
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涉及爱心、捐助学生教育的,我们不推、不拖、不等,一律实行免费公证,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办理此类公证8件,免收公证费用近1万元。
通过上述便民服务举措,提升了社会各界对公证的认知度,强化了公民的公证维权意识,我处真正成为了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坚强的一支法律力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篇:
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代表国家进行证明活动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处的业务范围是:
委托、遗嘱;
证明继承权;
证明财产与赠与、分割;
证明亲属关系;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保全证据;
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要记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明人的姓名、住址;
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公证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它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晋城市及各县(市、区)公证机构:
晋城市公证处地址:
凤台西街电话:
2025650泽州县公证处地址:
晋城市新市东街电话:
2023873第5篇:
公证处我是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收费是按遗产数额的2%收取,据说中国公证协会正在研讨降低继承公证收费,可以期待。
(另:
自从2021年《公证法》颁布,公证处开始就是自收自支了,财政不再拨款,所以收费。
。
)无论是你继承还是你母亲继承,这个公证费用都不会发生变化。
你想规避公证收费的话就只有到法院去了,法院收费肯定比公证处低(因为法院有财政拨款),同时如果所以继承人达成调解,诉讼费还可以减半收取,而且法院对于继承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追问从法院走是怎样一个程序?
回答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开庭(达成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凭法院调解书到银行)取钱。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
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
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第6篇:
公证处公证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锦州市公证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入整改落实阶段后,市公证处为推进公证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公证质量,提升公证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公证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一是市公证处强调在办证中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严格坚持“三个第一”的公证工作指导原则,即正确处理办证数量与办证质量的关系,坚持公证质量第一;
正确处理收费与服务的关系,坚持服务第一;
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二是健全完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公证服务行为。
市公证处在认真总结以往公证质量制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公证质量制度管理,共分为四大类63项。
A:
规范办证程序方面制度,如接待、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等具体的办证程序细则和办法。
B:
公证文书质量保障方面制度,如重大、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请示汇报制度;
错假证赔偿制度;
证后服务制度等。
C:
公证质量监督制约方面的制度,如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制度;
错假证责任追究制度;
廉洁自律制度等。
D:
文明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方面的制度,如执法“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办证“预约制”;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律公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公证管理,完善质量检查机制。
1、强化公证管理措施的落实。
要求公证人员在办证中突出把好“三关”,即审查关、调查关、出证关。
做到“两个明确”,“三个亲自”,即明确管辖范围,超管辖的业务坚决不办;
明确责任分工,超越职责范围的坚决不办。
公证人员要做到亲自到现场调查取证;
亲自查档案,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亲自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注意事项及所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
市公证处还启用《公证事项承办单》,从受理到出证,从归卷到档案管理,在整个公证流程上,承办人、核稿人、签发人、打字人、校对人、档案员均系在一条公证质量检查线上,构成了一道层层把关的责任网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证质量管理体系。
2、加大公证文书质量的检查力度。
1)成立以公证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公证文书质量检查领导小组;
2)严格执行部颁、省颁公证文书质量检查标准;
3)严格评卷打分,按照检查评定的分数,将公证文书划分为优秀卷、合格卷、基本合格卷、不合格卷;
4)实行公证质量与奖惩挂钩,与评先选优相结合;
5)对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瑕疵问题,出现的错假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经济处罚。
以上是市公证处在完善公证质量考核评价机制方面的一些举措,我们将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实现公证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日前,锦州市公证处向社会公布13项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措施,努力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为锦州市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这13项措施是:
为锦州市重点工程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活动提供全天候公证咨询、受理、审查、公证等公证服务;
为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独立知识产权项目、企业专有技术提供维权公证,减半收取公证费用,并全部实行办证质量回访制度;
对锦州市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和国外引资、引智项目,采取电话预约、优先受理、上门服务等方式,开辟快捷通道,及时办理公证事项;
认真执行领导、机关干部下基层办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任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证效率;
积极参与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公证申请事项,开通免费咨询服务热线,优惠办理公证事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各类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下岗职工、残疾人、待业大学生等)实施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人员实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热情接待、文明办证,坚持行为举止端正,服务用语规范,并向社会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坚持深入贯彻执行《公证法》,严格公证程序规则,努力提高公证质量,保证公证错、假证率在0.5‰以内;
加强公证法律知识宣传,坚持深入街道社区,面向城乡,结合公证实际向市民、村民普及公证常识;
坚持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宣传公证,认真调解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部署的“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工作,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对帮贫扶困对象的走访、帮扶任务;
积极做好公证信访工作,对信访当事人热情接待,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反馈,妥善处理,确保稳定;
公开24小时公证咨询服务电话13504067609、136********第7篇:
公证处个人的述职报告文章标题:
公证处个人的述职报告2021年,我处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监督、指导下,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司法部、省、市公证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公证法》,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积极为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辽河油田生产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了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在全体公证人员的辛勤工作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超额完成公证工作目标。
一、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我处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021件,其中经济公证1454件;
民事公证563件。
共接待各类当事人6825人,解答法律咨询5000多次,代写和修改法律文书2000余份。
一年来我带领全处人员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强化公证目标管理,保证公证质量,不断提升文明服务意识,为促进市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坚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扎实开展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
结合公证业务实际,坚持每周五下午例会,认真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学习公证法律知识,研讨有关公证事项,听取每个人的周工作汇报,进进行周工作小结。
指出存在问题,布置安排下周工作。
同时,以身作则,积极认真地参加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按照上级要求,4-10月份精心组织,开展以三项教育、四个规范为主题,分动员学习、自检自纠、查处整改和总结经验四个阶段,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了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
受到上级领导表扬和肯定,我个人被省司法厅评为先进个人。
通过开展活动,公证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队伍政治坚定,执业思想端正,诚信服务理念增强,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公证职责,全面实行公证目标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公证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日轮流接待登记、周例会学习汇报、重大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请示汇报、月工作汇总、年度工作总结、公证卷宗档案归档管理、公证目标管理、节假日及双休日预约办证、办证后回访、错证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
实行主任负责制,全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