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778753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招标人对项目情况、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推行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

第七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

(四)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予以登记。

直接发包的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直接发包登记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除应当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外,还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及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项目班子应由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2名成员;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不得少于3名成员。

项目班子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且全程参加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是招标活动主要组织者及招标文件主要编制人,应具有一定招标代理经历同时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同时代理的项目不宜超过3个;项目负责人同时代理的项目不宜超过5个。

招标代理业务实行实名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项目班子进行系统锁定管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锁定,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解锁。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特定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登记;

(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组织资格预审;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提交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

(八)公示中标候选人;

(九)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送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等电子交易系统和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发布。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同一媒介上连续发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标准文件和行业范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招标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式等,招标文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以及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通过监管系统告知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对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一般工程项目招标建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不合格的申请人及不合格的原因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并且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招标人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省外投标人进入我省参加投标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已骗取中标的无效,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借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书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等行为,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格、虚假业绩、虚假证件、虚假证明材料、虚假承诺等。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招标结束后,投标保证金和利息退回到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投标人应当将不可竞争项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取并计入投标总报价,未按上述规定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不可竞争项目费用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应当缴纳的规费;

(二)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或者电子交易平台。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凭证,并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当众启封或解密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可以进行线上开标。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按时。

开标评标可以实行两阶段方式:

投标人应将经济标(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单独密封,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先开启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再开启经济标进行评审,两次评审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记分因素应重点考虑招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年市场行为情况、投标项目负责人能力、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因素。

采取综合评分的,评标计分实行满分制扣分法,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详细扣分理由,否则不得扣分。

第二十八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经济标分值应当按照工程具体情况划分,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占20%~40%;经济标的分值权重占80%~60%,也可增加全省建筑市场动态信用评价指标分值。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按照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和不良行为的投标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投标限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条项目班子应当按照省施工现场人员配置规定明确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投标阶段,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提供社保证明即可,不得要求社保缴纳期限;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拒绝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省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专家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领取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评标业务。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下,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省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一般招标工程评标专家于开标当日确定,特殊招标工程的评标专家,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评标结果之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的代表原则上应具备法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且为招标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者是为招标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应当明确中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天文地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