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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要求“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做好2001年、2002年、2003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和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中都重申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国务院领导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做出多次批示。

2002年2月12日,温家宝总理在农业部上报的《关于欧盟禁止进口我动物源性食品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极为紧迫,要有计划,予以落实。

确定了的事情立即办起来。

无论是制定法规,还是建立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都要有专门力量。

部领导要抓紧这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短缺经济的结束,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激素等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在促进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加之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的农产品污染和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防止突发性或群发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这与2003年从“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

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是近年来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

为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部正在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规划涉及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出口水产品等11种优势农产品的35个优势产区。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可以全面开展对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的普查与筛选工作,监测分析各地区的生态条件和资源优势,引导各地区科学地调整种植、养殖结构,指导农民或农业企业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适宜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畜禽品种和水产苗种,提高农产品品质,形成农产品优势产区,培育和发展品牌农业。

通过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等的检验检测也有利于摸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指导农民按标准化组织生产,逐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与国际接轨和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我国农产品将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与国外同类产品进行竞争。

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的发展和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利用WTO有关协议,特别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抵制国外产品,保护国内产业。

我国生产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在价格上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是传统的出口创汇产品。

但近年来发达国家以质量安全为由纷纷设置技术性壁垒,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屡屡受阻。

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这种态势逐步加剧,蔬菜、茶叶、畜产品、蜂产品、水产品等相继遭到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欧盟的封杀。

2002年以来,欧盟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日本对我国蔬菜产品及英国对我国蜂蜜产品输出的限制,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利益。

据统计,仅2002年上半年我国出口蔬菜与去年同期相比就下降了近30%,而与此同时,国外农产品进口增加。

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在农产品出口时,许多检测项目在国内检不了,质量安全状况家底不清,到达贸易国口岸才查出问题,不但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也使贸易国对我国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产生怀疑;

在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时,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检不出,不能有效地实施技术壁垒。

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我国农民和农业企业权益,扩大农产品出口和抵御国外农产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当务之急。

总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需要,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是一个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二、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比较

(一)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通行做法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管理是各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都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这些检验检测机构不仅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而且在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及时将国际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信息提供给政府、企业和农场主,使本国农产品生产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品种和结构,提高质量,增强竞争力。

同时这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借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之名,对进口的农产品设置层层技术性壁垒,除制定有针对性、要求苛刻的农产品技术标准外,还在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方面设置障碍。

美国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高度重视。

农业部作为行政和执法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与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美国建有农产品分品种的专业性监测机构和分区域设置的全国性、大区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同时,各州还根据需要建有州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产地环境质量监督。

加拿大负责农产品检验的机构是农业部所属食品检验局(CFIA)。

该机构在全国分4个大区,下设18个地区性办公室,185个基层办事处,并在408个非政府机构设点。

CFIA拥有22个实验室和研究机构,从事新技术研究、组织测试和咨询指导工作。

CFIA下属的检验员、兽医及其他专业人员有4600多名,目前在国内开展了14个与食品、动植物有关的监控计划。

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食品安全法令和本国法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和农产品品种类型设立全国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监测机构,对农产品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

仅丹麦就有农业部授权的农产品质检机构38个,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执法检验任务。

丹麦各地方政府也设有相应的农产品质检机构,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测。

日本农林水产省建有一个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地方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工作。

日本农林水产省设有独立的行政法人组织——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该中心除东京本部外,在神户、横滨等各大区设有7个分中心,共有技术人员480余名,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质量认证、风险评估等多种技术服务与指导工作。

韩国农林部设有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两院在各大区设有支院,各支院设有出张所,主要负责种植业产品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质量认证、技术服务工作;

海洋渔业部下设水产品检查所及其各支所、出张所,主要负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厅下设检验所。

地方政府(省级)也设有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所,主要负责市场农产品(不包括畜产品)的安全性检查检验工作。

韩国的国家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均由国家出资购置,层次高、门类全、配备齐,可满足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

其检验技术人员开支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从而保证了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现状

1.基本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框架

农业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管部门,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有关要求,从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988年、1991年、1998年和2003年,农业部以条件、手段良好的中央和省属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为依托,利用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通过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方式,分四批规划建设了12个国家级农产品(含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下同)质检中心和268个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

此外,各地农业部门还相继建立了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219个,地(市)级农产品检验机构439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1122个。

截至到2004年底,农业系统共有各级质检机构2060个,其中已有201个部级质检中心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约400个省、地(市)、县级质检机构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

仪器设备总投资产达25.7亿元;

实验室总面积为94.4万平方米;

有检测技术人员1.96万名。

经过多年的规划建设,目前我国部、省、县三级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已初具规模,质检机构的检测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检测能力基本能满足我国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现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要求。

这些质检机构在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开展了大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依托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农业部从1985年开始,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质量监管需要,每年安排5~6大类产品20~30个品种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普查工作。

从2000年开始,农业部建立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点监测制度,全面开展了农产品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农业投入品的定点监测、跟踪检查和普查工作。

2001年,农业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同时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监测工作。

目前,定点跟踪监测范围已从2001年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和山东寿光5个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扩大到全国37个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16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等污染、5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全年5次跟踪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国务院领导并反馈定点跟踪监测城市的主管市长,在禁用、限用农药的管理以及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瘦肉精”和氯霉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农业部还对饲料、兽药、畜牧兽医器械、天然橡胶、鱼粉等产品实施了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通过开展以上工作,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

3.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种子法》、《渔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一段时期,为适应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农业部组织起草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对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条件、生产管理、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

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快绿色食品发展的意见》;

出台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此外,农业部已向国务院上报了有关农药、兽药、饲料管理三个法规的修改意见。

其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改稿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增加了农业部门对违禁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权和检测结果的公布权。

目前,农业部负责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将进一步奠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

同时,农业部还十分重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多个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

4.农业标准制定进程加快

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依据。

截止2004年2月底,农业部已组织制定国家标准560项,行业标准1462项,其中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294项,指导和协调地方农业部门制定地方标准17000余项,组建全国性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多个。

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部、财政部从1999年起共同组织实施了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专项计划,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350项农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起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农业部在制定标准的同时,也注重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工作。

目前,已在蔬菜、粮食、茶叶、水果等主产区创建了20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10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农场和86个全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且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很不完善,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及我国农业应对加入WTO后挑战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体系不健全

一是质检机构功能单一。

现有的质检中心大多为品质检测机构,按行业、产品类别的单一功能建设而成,不能满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需要。

二是质检机构数量不足并分布不平衡。

现有的检测机构数量与工作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特别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等安全类质检机构及畜禽类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数量和检测能力还不能满足需要,中西部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滞后,全国约一半的县尚无农产品质检机构,存在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疏漏。

三是现有质检机构力量分散且效率低下。

由于多数检测机构是按行业、产品或单一功能建设的,因此它们总体规模较小,装备水平差,利用率低,难以满足批量、快速、准确和全过程监测的需要,也不便于管理。

四是高新技术产品检测缺乏。

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如转基因农产品等)越来越多,相应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亟待建立。

2.检测能力弱

一是可检项目少。

与国外同类质检机构相比,我国农业质检机构的检测参数亟待拓展,检测精度急待提高。

国外发达国家农业环境质检机构在大气、水、土壤和污染源等方面能检测的项目多达680个,而我国同类质检机构最好的也只能检测140个;

大多数质检中心不具备对饲料、畜禽产品中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测定的能力;

一些国外要求检测的项目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而无法检出,有的项目虽然能检测,但由于我们的检测方法与国外不接轨,仪器设备精度较差,导致结果偏差较大,难以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二是仪器设备老化陈旧,专业化程度低,配套性差。

现有大部分质检中心的仪器设备使用时间在10年以上,故障频繁发生。

这些仪器已属被淘汰的型号,零配件、消耗件无法解决,维修十分困难,严重影响到质检中心的正常检测工作。

而且部分仪器设备的专业化程度较低,配套性差,限制了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

如:

虽然现有农产品质检中心大多数配备了可用于农药残留等成分检测的气相色谱仪,但有半数质检中心尚未配齐必要的检测器、自动进样器及其它相关辅助设备,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

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中规定蔬菜类产品要检测的项目有48个,但拥有独立完成全部检测任务所需仪器设备的部级质检中心仅有5个。

三是实验环境条件差,影响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国际同类质检机构的实验室布局均是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条件和检测项目所要求的工作条件设计的,实验室相对隔离,布局合理,防尘、通风、保温或恒温效果好。

而我国农业检测机构基本上是在原单位科研实验室的基础上改造的,布局欠合理,实验室辅助设施落后,排污、通风、温湿度控制系统不健全。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达不到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质检人员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尚需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集检验检测、计量、标准化技术以及法规、政策为一体,要求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素质。

但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门新兴学科,与国外相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国内高校的相应专业设置也严重滞后。

目前,1.96万名检测人员中,硕、博士人数只占5.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占23%。

老的技术人员大部分由原从事农产品品质检验、投入品质量检测、土壤环境检测、农业生产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缺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的深入了解,而部分新增年轻的专业人员缺少经验。

面对国际农产品贸易激励竞争的需要,我国掌握高、精、尖检测专业技术的人才相对缺乏,致使气质联用仪(GC-MS)、液质联用仪(LC-MS)、等离子质谱仪(ICP-MS)等先进仪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上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发能力亟待加强

由于在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以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攻方向一直以增产为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重视不够,以致目前我国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发工作的专业机构少,技术力量十分薄弱,研发工作严重滞后。

这导致:

一是当前市场急需的如优质抗病品种、无害化生产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投入品、多残留及快速检测、保鲜加工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技创新成果稀缺。

二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体系——农业标准体系不健全。

在标准数量上,与我国上市的农产品数量(110多类,细分为1000多个产品)以及“从产地到市场”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相比,我国现有农业标准依然严重不足;

在标准质量上,我国农业标准总体技术水平低,与国际标准和主要贸易国标准相比,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许多标准的指标设置没有充分利用风险评估作为基础,先进的检测方法标准少。

标准的缺失和技术水平低,既限制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高,也限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提高。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没有形成制度化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发达国家通常由政府出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农产品实施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

而我国目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投入十分有限,市场准入性检测费用大都由农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既影响了政府监督职能的发挥,又增加了农产品的成本。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功能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现有农产品质检机构为基础,以资源优化整合为前提,以配备现代化的检测仪器设备为手段,以加强监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保证,充分依靠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尽快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从而规范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行为,指导农产品生产并引导消费,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消费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相互配套,产地、投入品和产出品全程监管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专业相对齐全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划。

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分期推动,分类指导。

优先选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方面作用重大、基础条件好、国内外影响力大的专业性中心进行建设,同时选择部分区域性中心、省级和县级中心作为试点,条件成熟的先行启动,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2.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在充分考虑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各地农业生产特点,东西部地区布局平衡、各级各类质检机构合理搭配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填补空白,避免重复,做到部级专业性中心、区域性中心和省级中心互为补充。

重点建设食用农产品、大宗农产品、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3.整合资源,提高水平

在整合农产品质检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优化配置,补充配套,提高水平。

在整合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质检中心专业现状和隶属关系。

部级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中心主要仪器设备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检测实验室水平,部级研究中心和专业性中心应能与国际接轨。

4.建管并重,保证质量

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坚持质量第一,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

坚持项目验收制度,严格制定验收标准,逐一进行验收,确保体系建设合乎规划要求,运行正常。

加强后续管理,确保建设成效的持续发挥。

5.硬件与软件相结合

在搞好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建设的同时,重视人才队伍、信息化与制度化建设。

(三)建设目标

以完善检测手段为重点,全面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从2006年到2010年,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个由部、省、县三级组成的、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以解决食用农产品和大宗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完善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主要检测指标与国际接轨。

(四)各级机构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标准

1.部级研究中心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建设新世纪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要求,最终建成一个学科齐全、国内权威并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研究机构,作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技术核心,专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方面的政策、技术、风险分析和评估等研究,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质量标准研究等各项科学研究搭建技术和硬件设施平台,为政府宏观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为有效实施我国农产品质量监控计划提供技术手段。

在研究能力方面:

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达到国际同类先进研究机构的水平,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技术核心,具有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

在技术能力方面:

研究中心的技术能力要能够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的需要,能够满足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等参数进行分析和比对研究的要求,满足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市场及进出口贸易和消费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控的需要。

在实验条件方面:

研究中心在仪器设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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