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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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添加剂安全的相关项目。

检验报告除首次购入食品添加剂时按批次索验外,之后还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

三、索票的范围

1、餐饮单位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四、索证索票制度的建立方式。

1、按供货商名称归档,一户一档。

2、也可按食品添加剂品种归档,提供同类食品添加剂的供货商的资料归为一档。

3、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添加剂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添加剂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五、进货台帐制度

1、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来源等信息

2、进货台账的内容。

应当按照每次进购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3、进货台帐的登记方式。

餐饮服务单位可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

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添加剂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4、餐饮单位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或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按照“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的进、用、存及质量状况,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进货档案中作出醒目标注,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相关管理依法处理,食品添加剂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六、监督指导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要引导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要使所辖区域内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单位100%的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是指青海省的餐饮单位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备案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青海省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按照本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报当地县餐饮监管部门备案。

四、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实);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进货发票复印件;

6、食品添加剂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提供组分名称、含量等有关情况质量证明);

7、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台帐;

8、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承诺;

9、监管单位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备案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审查,审查后台帐退回企业。

六、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使用前15日内将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七、监管部门在收到餐饮服务单位备案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

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对备案材料需要核实的内容,备案部门应结合区域监管工作,到企业实地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

核查时间不计入上款规定时间。

八、监管部门在备案工作时不得向企业收费。

九、对备案时涉及的企业商业性秘密,备案管理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2:

进口食品调味料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表

附件1:

餐饮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人:

餐饮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食品名称

食品类别

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

食品执行标准号

添加物质名称

用途

添加剂生产企业

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

实际最大使用量

添加剂来源

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

备案机构(盖章):

备案日期:

注:

1“食品类别”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分类方法中,属于28大类食品的哪一类。

食品生产者不清楚28类分类方法的,填写“不清”。

3、“生产许可或准许生产证号”一栏,尚未取得生产许可或准许生产证的,填写“未获证”。

4、“食品执行标准号”一栏,食品生产中无标准的,填写“无标准”。

5、“添加物质名称”一栏,GB2760-2011标准中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

其他添加物质注明“其他”。

7、“用途”一栏,GB276-2011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不必填写,GB2760-2011标准外的复合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要填此项。

8、“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清的,填写“不清”。

9、“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一栏,无证的填写“无证”;

进口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填写此栏。

10、“实际最大使用量”是指使用中的实际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

11、“添加剂来源”是指从市场采购(填“A”)、从厂家或厂家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填“B”)。

12、“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是指购买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实填写。

附件2: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

联系人

序号

进口食品调味料/添加剂品种

进口国家/地区

应用产品范围

用量

备注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二、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餐饮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的,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必须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三、必须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五、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六、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罂粟粉、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石蜡等一切非食用物质;

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

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八、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必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做到“五专”制度(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九、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避免过量库存和过期。

对已使用或库存的食品添加剂应每月检查一次,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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