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最新师德师风知识竞赛测试版题库588题含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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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闭门造车

5.经常影响教师心理健康的不合理认知有(BCD)。

A、错误的道德观

B、错误的学生观

C、对教师职业的错误看法

D、错误的人才观

6.在提升师德修养的过程中,教师要经常对自己的哪些方面进行及时的反思?

(AB)

A、日常行为表现

B、课堂教学表现

C、特长爱好

7.在一个学校里,教师之间要善于(B)。

A、团结合作,一致对外

B、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C、各自为政,独立思考

D、相互监督,勇于竞争

8.《贵州教育精神》内容为:

“开放自信,乐于奉献;

,勇于争先。

人一之,我十之,咬定青山不放,不达目的不罢休。

”(C)

A、不怕困难

B、艰苦奋斗

C、攻坚克难

D、永不退缩

9.弘扬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ABCD)

A、勇于探索;

B、追求真理;

C、修正错误;

D、精益求精;

10.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未满_______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于《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A、十四

B、十六

C、十八

11.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

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ABC)

A、学思结合;

B、知行合一;

C、因材施教;

D、言传身教;

1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C)

A、学生;

B、人民;

C、公民;

D、居民;

1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AB)。

A、表彰;

B、奖励;

C、宣传;

D、表扬;

14.教师在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ABCD)

A、教育教学;

B、培养人才;

C、科学研究;

D、教学改革;

1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____。

A、开除

B、批评教育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6.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

()

A、三年

B、三至五年

17.“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

”这种说法违反了——。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18.教师和家长尊重合作的基本要求是(ABCD)。

 

A、加强联系,统一认识

B、设身处地,置换角色

C、尊重理解,一视同仁

D、真诚交流,沟通情感

二、填空题

1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2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2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4.(课堂教学)和(班级授课)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5.中小学目前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和()

26.(教师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也是继《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之后,我国的第三部教育法律。

27.邓小平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只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物质文明建设)

三、判断题

2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正确

错误

2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0.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共同缴纳。

31.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32.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33.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34.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

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5.(√)教育测验是一种以追求考察教育效果客观性为目标的活动。

试卷

36.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37.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即使当事人未主动询问,行政机关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8.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9.退学是学校因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责令学生退学,属于行政处罚。

40.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41.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42.教育行政申诉的被申诉人,相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是相同的,被申诉人是其所在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43.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4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5.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46.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47.我国现行高中教育阶段的奖励或者处分规则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加以规定。

48.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49.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

50.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1.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52.由于教师劳动的个人性质和自由性,在某种意义上,教师的劳动表现为“良心活”的特点。

53.尊重和接纳学生就是赞同学生的所有行为。

54.学生的高考准考证是由教育考试机构颁发,应属于考生,实践出现的学校经手保管或者持有学生准考证的情形属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55.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

5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57.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58.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59.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在此列。

60.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61.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62.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63.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64.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65.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人事关系。

66.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67.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8.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69.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70.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71.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7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共同缴纳。

7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74.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75.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7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错误

77.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8.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79.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80.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记过等处分是行政处罚而非学校内部行政行为。

81.师生关系是教育工作中最主要的一对矛盾关系。

8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83.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

84.依法执教是教师的责任,与学生、家长、学校、社会毫无关系。

85.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86.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87.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88.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89.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90.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91.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92.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93.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

94.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95.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96.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97.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98.人事聘用合同纠纷适用人事仲裁规定,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99.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0.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0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103.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10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105.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6.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

107.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08.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09.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

110.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11.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112.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1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1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15.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学生家长给教师送礼完全是正常的人之常情。

116.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7.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118.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19.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12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121.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

122.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人应当按照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123.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12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125.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26.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教师职务为初级讲师、中级讲师和高级讲师。

127.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128.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

129.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130.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131.教育行政申诉的被申诉人,相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是相同的,被申诉人是其所在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132.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133.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人应当按照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134.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人事关系。

135.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136.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

13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性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139.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140.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4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在此列。

142.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143.在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中,若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即损害仅仅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校对此没有过错,则学校会免责,责任最终由校外第三人承担。

144.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145.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146.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147.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48.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49.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150.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151.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

152.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5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154.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55.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56.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15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15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159.学校应把智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

160.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16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16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63.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16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65.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166.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167.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不具完全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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