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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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Word格式.docx

开展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自身优势、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坚持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层面以技术指导为主,统筹开展区域监测;

地方层面为监测主体,分类开展例行监测,切实做到国家和地方事权分开、责任分工明确,顺利开展农村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客观反映农村环境质量和主要问题。

3.例行监测与专项调查相结合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的农村环境问题可能逐步显现。

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除了开展农村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外,还要针对日益突出的新问题,例如土壤重金属污染、“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以及当地特殊情况等,开展相应的专项调查或专题监测,作为农村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的重要补充。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研究制定农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提出农村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基本形成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制度。

确立以地市级和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主体的工作模式,实现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下乡"

,基本掌握农村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问题,推动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以城市带动农村战略,推动地市级和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监测业务、技术、质量管理和能力保障体系,实现农村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基本说清农村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和潜在风险.

2.具体目标

(1)深入推进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

结合目前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工作,考虑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地理等区域差异,根据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村生活环境特点,针对不同类型农村区域,重点监测农村村庄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同时监测“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以及农村区域地表水水质和自然生态质量状况。

(2)构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业务网络。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构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业务网络。

明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每年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基本形成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制度。

国家事权和地方事权分开,确立以地市级和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主体的工作模式,实现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下乡”,基本掌握农村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问题,推动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3)构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体系。

针对农村环境监测特点,制定农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构建包含各种环境要素的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研究、整合和优化,逐步完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法和标准规范。

(4)构建农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研究制定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或技术指南。

(5)构建全国农村环境监测能力保障体系。

加强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切实保障环境监测组织机构、专业人才、仪器设备、技术装备以及运行和维护经费等,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

二、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范围是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区、市),监测对象为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仅针对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和自然生态质量。

(二)监测技术路线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路线见图1。

在村庄监测层次上,每个县域选择至少选择5个村庄,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污染程度,选取人口数量相对较多、分布相对集中的代表性村庄(行政村,下同),尽量涵盖生态型、种植型、养殖型、牧业型、工业型、旅游型和其他型等7种村庄类型,开展村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同时开展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的监测;

针对处于重污染区域、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村庄须进行不定期监测。

结合村庄的基本情况、自身特点和主要污染来源等,对比各类型村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和总结不同类型村庄面临的环境问题。

村庄监测层次的具体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

在县域监测层次上,以县域全境为监测区域,开展地表水水质和自然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具体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

综合村庄层次和县域层次的监测结果,从点到面评价县域农村环境质量,反映我国农村区域环境状况及其变化。

县域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县域农村环境质量评价

村庄范围

空气、饮用水、土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县域范围

生态、地表水

图1。

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路线

三、职责分工与实施

(一)职责分工

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完成。

每年年初,环境保护部通过印发《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进行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地市级和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为实施主体。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年度监测工作,原则上各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均应开展监测业务;

若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尚无监测能力的,可考虑暂时由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县域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职责分工见表1。

表1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职责分工

序号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职责分工

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负责制定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研究拟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方法和相关规范。

2.负责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

3.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4.收集、审核、汇总全国农村环境监测数据,编写年度《全国农村环境质量报告》。

2

省级环境保护厅(局)

省级环境监测站

1.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制定监测工作技术方案,并负责指导实施、组织协调以及监测采样和分析测试工作;

负责提供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据;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没有能力完成的任务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

2.负责组织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支持和指导。

3.负责行政区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4.负责对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收集、审核、汇总行政区农村环境监测数据,编写年度《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报告》。

3

地市级环境保护局

地市级环境监测站

1.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制定监测工作技术方案,并负责指导实施、组织协调以及监测采样和分析测试工作.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没有能力完成的任务由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

2.负责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网技术支持和指导。

4.负责对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收集、审核、汇总行政区农村环境监测数据,编写年度《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报告》。

4

县(区)级环境保护局

县(区)级环境监测站

1.负责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地方任务)。

具体任务包括:

根据有关技术要求确定空气监测点位数、地表水监测断面数、监测村庄个数及村庄饮用水、土壤监测点位数;

承担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地表水水质及“以奖促治”村庄生活污水出水水质监测采样及分析测试工作;

承担土壤监测采样工作,2016年后负责土壤无机项目分析测试工作;

收集生态环境相关数据和资料等。

2.整理和汇总分析行政区农村环境监测数据,编写年度《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报告》。

(二)实施进度

本着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两大分区、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优先选择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县域以及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所在县域.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进度安排见表2.

表2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进度安排

分区

省份

监测任务

2014-2015年

2016—2018年

2019—2020年

第一区

(8省份)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

涵盖所有地级市,每年每个地级市至少选择2个县域,优先选择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所在县域

涵盖所有地级市,每个地级市至少选择4个县域,优先选择参加“以奖促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所在县域

涵盖所有地级市的所有县域

第二区

(23省份)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黑龙江、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①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县域全部进行监测

②选择监测1个参加“以奖促治"

③选择1个未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县域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村庄的所在县域

③选择1个未参加“以奖促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县域

④增加一定数量的县域,以涵盖所有地级市

④涵盖所有地级市,每个地级市至少选择3个县域

注:

北京、天津、上海均按照1个地级区划计算,海南、重庆、西藏等有特殊情况的省份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一阶段(2014—2015年):

第一区的省份在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时要涵盖所有地级市,每年每个地级市至少选择2个县域开展监测,优先选择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所在县域;

第二区的省份,每年对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县域全部进行监测,同时选择监测1个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所在县域,选择监测1个未参加“以奖促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县域。

第二阶段(2016-2018年):

第一区的省份每年每个地级市至少选择4个县域开展监测,优先选择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所在县域;

第二区的省份除完成第一阶段的任务外,还需增加一定数量的县域以涵盖所有地级市。

第三阶段(2019—2020年):

第一区的省份每年每个地级市监测全部县域;

第二区的省份除完成第二阶段的任务外,每个地级市至少选择监测3个县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基本能力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组织领导和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环境保护部门的标准化建设,将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倾斜力度,发挥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形成稳定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视监测科研,夯实技术基础

农村环境监测起步晚,迫切需要加强基础性的监测科研工作,调查研究全国农村基本情况,开展不同地区农村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制修订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保障监测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以及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合理性。

(三)强化人才培养,提升技术水平

强化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工作,依托环境保护公益项目、环境保护重大科研专项和其他各类科研项目等,建设农村环境监测队伍,不断提升监测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持续加大农村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拓展人才培训途径,形成基础培训和特色培训相互补充的培训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培养农村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带头人,促进农村环境监测技术队伍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鼓励公众参与,推动信息公开

农村环境质量关系到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公众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农村环境监测的信息化水平,逐步推进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满足其信息诉求,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广泛吸纳各方的需求和合理建议,真正做到爱民、为民、利民和惠民,切实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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