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部洗浴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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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宾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住馆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宾馆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完好运行。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康乐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组织机构

设立康乐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XXX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主管:

成员:

XXXXXXXXXXXXXXXXXXXXX

康乐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

安全生产领导部门经理

第三章康乐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为了保证宾客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

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康乐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内容。

特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康乐部人员组织机构图

安全生产部门副经理

安全生产专职安全主管

贵宾楼美容美发

主管保洁领班

外租场所安全负责人

救生领班

前台领班

康乐部经理

康乐部副经理

一、康乐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经理对分管本部门的副总经理负责,对分管副总经理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在康体中心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并抓好以下工作:

康乐部专职安全主管

美容美发主管

保洁领班

外租场所负责人

前台领班前台员工救生员

保洁员

美容美发师

外包场所员工

健身房员工

球类员工

(一)认真贯彻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督促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宾馆的劳动保护工作要求,组织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和安全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负责组织制定健身、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包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及国家标准,监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每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六)每月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装备、消防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七)组织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汇报及事故处理工作。

二、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管安全副经理)

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康乐部经理负责,对康乐部经理及宾馆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在所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并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部门岗位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督促所属管理人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按时参加宾馆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活动,并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三)负责制定健身、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包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编制本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检查落实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检查安全装备、消防器材、防护器材的管理工作;

组织本部门事故隐患的分析、预防监控与管理。

(六)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清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七)参与编制部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

负责事故抢救及事故处理工作。

三、康乐部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康乐部副经理对康乐部经理负责,对部门经理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并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部门安全生产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7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7年4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实施总经理负责制,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公司委派制,其任职程序按各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公司委派出任;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根据情况由公司委派。

第十条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或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有效地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

成本控制管理,保证控股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制定适应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遵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税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遵照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保证有效运行的内控体系。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以及按照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要,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管理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过渡性贷款担保,不包含在本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必须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形式的非经营占用。

如发生异常状况,财务部门应及时提请其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四条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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