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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

(3)权利能力的统一性。

(是指自然人既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权利能力的不可分离性。

(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

8.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差异性(完全,限制,无)

(2)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强制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强制性规定)

(3)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可限性(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可变性(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9.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效力?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

(2)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普通期间为四年,从自然人小时次日算起。

因意外事故或战争为2年,从意外事件第二天或者战争结束计算。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限制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有顺序:

1,配偶,2父母或成年子女,3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

(4)经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失踪—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发出寻找公告(1年或3个月)

—法院判决效力: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收养)

(4)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若实际生存,则有效,生前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之前为准)

撤销:

(1)必须确定被宣告死亡人依然生存

(2)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10.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11.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审核和登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1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特征?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的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各个法人只能享有其社会只能内的权利能力)

(3)法人之间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根据经营业务范围不同)

1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征?

指法人以自己独立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代表人来实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法人机关的含义与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15.普通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

(2)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1)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由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确定

(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4)合伙协议不得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由一人承担,如有,则无效。

18.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

(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了债务,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3)业务范围的特殊性(通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19.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责任的特殊性(普通:

无限连带有限:

有限责任)

(2)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殊性(在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合伙人数存在限制(无特殊规定外,由2-50人组成,其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转让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0.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1)合伙人的人数须合法(无法律特殊规定外,2-50人,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2)须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

(3)出资要合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能发上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2.民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

(1)民事主体参与

(2)有意思表示

(3)标的要确定并且可能实现

生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主体合格,即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要件:

登记或者交付。

2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情形?

1,主体不合格(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

24.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与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1)该民事行为已经生效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及变更请求权

(3)若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反之,则民事行为确定有效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但是人意思表示有瑕疵

25.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法律特点?

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应该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2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法律特点?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应该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28.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出于不确定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2)对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自行为成立时即有效,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2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内的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5)无权处分行为

代理的概念、分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担

30.复(再)代理的法律特征?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因代理人的转托享有代理权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而非被代理人选任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代理人转托的,而非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

31.代理权的概念和行驶规则?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1)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3)代理人应该忠诚,勤勉,谨慎的行使代理权,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

(4)合法行使代理权

32.无权代理的概念,特点,情形,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特点:

(1)行为表面符合代理特征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情形:

(1)XX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效力:

效力待定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2)经本人追认——有效注:

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出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追认,若一个月内未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以通知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撤销权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3)第三人恶意,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连带责任

33.表见代理概念及构成要件,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

(1)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34.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死亡(区分)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死亡前已进行,为了继承人的利益的继续

(6)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事时效概念。

特征

指一定的实施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的存在了一定空间

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取得与消灭

35.除斥区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区间适用于形成权。

(2)两者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而除斥区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所消灭的只是权利人的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失,而除斥区间消失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

(4)两者的援用条件不用

诉讼时效只有在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才能援用。

除斥区间则是由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而除斥区间则是自实体权利成立时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起算。

物权部分

犯罪中断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终止的区别

发生的事由不同

发生的时间不同

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造成损害后果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6.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

其二,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

4对世权

38.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的反映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

(2)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区别:

(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3)物权为对世性,债权为对人性

(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39.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公示方法不同:

占有登记,记载

(2)变动要件不同:

交付登记

(3)诉讼管辖地不同:

无特殊要求不动产所在地

(4)他物权类型不同:

担保用益物权

40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内容,种类和物权的变动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3)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41.物权保护的方法?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物权

(3)请求排除妨害

(4)请求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42.动产交付的概念及类型?

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的转移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

(2)观念交付是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

交付: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

所有权概念特征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全面性,弹力性,恒久性

使用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继受取得指依所有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4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直接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总称。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业主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权人三种身份于一身。

(2)权利客体的多样性

客体包括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以及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3)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业主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作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专有权的主导性

业主拥有专有权是拥有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前提。

(5)整体性与不可分性

权利人不可以对三个权利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等。

44.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

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客体:

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内容:

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给与必要的便利

45.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条件?

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处分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并给付合理的价格,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1)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给付合理的对价

(4)受让人对动产已经占有,对不动产已经登记

46.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即共有物只能是同一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47.按份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两个货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1)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3)按份共有人对外按照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48.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的享有所有权。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

(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9.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适用价值的权利。

用益性、独立性、占有性、不动产

5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适用和收益的权利。

(1)主体特定:

原则上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外人可通过招标,排名等方式承包

(2)客体特定:

农村土地为客体,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内容特定:

占有,适用,收益

(4)期限具有稳定性。

耕地30,草地30-50,林地30-70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客体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同具有特殊性。

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居住70,商旅娱40,其他50)

52.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不得单独抵押,转让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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