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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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1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

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序号

地点

类别

噪声控制值db(A)

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

(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

90

2

主厂房碎煤机室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

(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

75

有电话通信要求

70

3

电子计算机室

(正常工作状态)

4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

(室内背景噪声级)

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

60

6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

7

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

55

注l:

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注2:

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3.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下列规定:

1.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2.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3.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不设弃土(石、渣)场。

4.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5.施工场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3.2.1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址(线)必须坚固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城镇新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还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4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

填高大于20m或挖深大于30m的,必须有桥隧比选方案。

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5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6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

3.2.2取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2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3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

4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2.3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4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5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3.2.4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量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石、渣)多次倒运。

3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裸露时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4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和居民点时,开挖土石必须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渣导出后及时运至弃土(石、渣)场或专用场地,防止弃土渣造成危害。

5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

6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

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7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场地。

3.2.5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

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2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

3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

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4临时堆土(石、渣)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拦挡等措施。

5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

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6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

3.3.2东北黑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及现有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

2清基作业时,应剥离表土并集中堆放,用于植被恢复。

3在丘陵沟壑区还应有坡面径流排导工程。

4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4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存和综合利用表土。

2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止引发泥石流,弃土(石、渣)应平整后用于造地。

3应采取措施恢复林草植被。

4高寒山区应保护天然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8平原和城市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存和利用表土(农田耕作层)。

2应控制地面硬化面积,综合利用地表径流。

3平原河网区应保护原有水系的通畅,防止水系紊乱和河道淤积。

4植被措施需提高标准时,可按园林设计要求布设。

5封闭施工,遮盖运输,土石方及堆料应设置拦挡及覆盖措施,防止大风扬尘或造成城市管网的淤积。

6取土场宜以宽浅为主,注重复耕,做好复耕区的排水、防涝工程。

7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宜结合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综合利用。

3.4.2点型建设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弃土(石、渣)应分类集中堆放。

2对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3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高防护标准。

4施工导流不宜采用自溃式围堰。

3.4.3点型建设生产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剥离表层土应集中保存,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利用。

2露天采掘场,应采取截排水和边坡防护等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冲刷。

3排土(渣、石等)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设施,弃土(石、渣)必须有序堆放,并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4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石、渣、废液)等应设置专门的处置场,并符合相应防治标准。

5采石场应在开采范围周边布设截排水工程,防止径流冲刷。

施工过程中应控制开采作业范围,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

6排土场、采掘场等场地应及时复耕或恢复林草植被。

7井下开采的项目,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分和植被的影响。

采空塌陷区应有保护水系、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等的措施。

5.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的要求。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期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5.1.1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

2-PE线重复接地;

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T-变压器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护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图5.1.2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

L1、L2、L3-相线;

N-工作零线;

PE-保护零线;

DK-总电源隔离开关;

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溶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

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安装板绝缘;

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

1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1.5发电机组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

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3.3.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3.3.4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3.3.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3.12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1.17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3、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5.3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式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7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

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6.5.16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5.20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21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2、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对于下回转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6.5.22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00%时,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6.6.14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6.6.15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6.7.1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6.9.2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9.5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

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11.4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

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6.12.3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8.9.7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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