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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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___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___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___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___或以___为名,变相购置宅___。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___的___发放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___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___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______的标准:
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
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___楼。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___规定的农村宅___的具体标准和___楼的___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___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___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___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___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___申请___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___。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___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___经济___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___:
(一)申请宅___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______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___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___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___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___: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___宅___的;
(二)___、出___屋后重新申请宅___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___经济___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___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___的。
农村___经济___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___。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___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___: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___的;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___经济___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___条件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县(市、区)统一规定的《农村宅___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___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___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___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上报县(市、区)人民___批准;
(六)批复下发后,应将县(市、区)人民___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___、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八)村民___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
是否按照原批准___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市、区)人民___批准后的村民宅___,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______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___,由于___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___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______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___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___经济___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______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___使用权人的《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___经济___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___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___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___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___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___的。
依照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收回宅___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___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___条农村___经济___收回宅___使用权___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___:
(一)农村___经济___,应当写出拟收回宅___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
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___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___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害关系人的要求___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___审批;
(四)宅___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宅___所在地予以公告。
对宅___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___使用人应当在宅___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___国土资源部门___注销土地登记。
第___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审批宅___或者发放___土地使用证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根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___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宅___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___;
(2)法人或其他______;
(3)转让人未经______批准;
(4)向______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___分配条件。
2、宅___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___);
(2)同一___经济___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___,符合宅___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______同意;
(5)宅___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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