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3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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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3篇Word格式.docx

二、业务及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

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薄、册、卡、证,发证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县政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了窗口。

尚未在网上审批,未建立国有土地使用证数据库和登记系统;

目前,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1900本,宅基地使用证办理15000个,完成我县24个藏传佛教寺庙,涉及的15个乡镇,占地面积1408666.628平方米进行了土地权属登记。

(二)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房屋登记。

已建立了登记薄、册、卡、证,在县政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了窗口;

发证证书名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县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

林权确权面积234150亩,林地登记408宗,发放林权证137本,发证408宗,发证面积234150亩。

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建成覆盖全县行政区域的较为完备的林业主体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以及其他配套数据库,完成了30多人次参加的地理信息技术应用(3s技术)培训。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功后,为积极适应林权及林产业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发展需要,建立了县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了林业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

建立省县三级林业门户网站、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资源管理信息。

(四)县农业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建立了登记薄、册、卡、证,在县政务中心办证大厅还未设置窗口。

还未建立数据库,也未在网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目前未发证,即将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五)县畜牧兽医局草原承包登记。

还未建立数据库,未在网上开展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承包使用证。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负责研究决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大事项,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在推进实施过程中队伍不乱、人员不散。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县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环保林业局、地税局、法制办、政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在县政府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研究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政策建议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意见和建议;

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工作融合、信息平台建设。

(三)加快推动职责整合。

职责整合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前提和核心,省已明确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

尽快梳理相关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情况,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理顺相关部门交叉分散、层级管理权限范围不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在6月30日前完成职能职责整合。

(四)编制机构组建方案。

机构编制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保障。

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员队伍,拟设立县不动产登记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设立方案,及时上报县编委审定,于11月30日前完成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的设立,年内确保统一登记机构组建到位。

(五)做好资料移交衔接。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是确保工作平稳开展的关键。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基础。

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来保存在有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要求等,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并办理好移交手续,明确责任。

(六)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

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环境保护和保林业局等部门要及时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对原有数据进行录入整理,根据部门信息系统现状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互联共享。

按照信息平台统一技术要求,预留接口。

一旦国家不动产操作系统软件建立,及时接入信息平台。

(七)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结合工作情况,充分发挥部门引导、专家解读和社会报道等各方面优势,有效利用媒体平台,有重点的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舆情动态监测分析,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回应,统一口径、统一发声、正面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四、有关建议

(一)落实时间进度。

省厅、局已明确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机构组建。

我局已代拟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及领导小组、职责整合、联席会议制度等通知文件,现报请县政府审定后于6月30日前印发执行,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二)落实办公场所。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多,办公用房至少需要1200平方米,现国土资源局办公用房有限,无法整合调剂使用。

(三)落实专人负责。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建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县长任副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

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环境保护和保林业局等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整合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做好资料的移交衔接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整合。

(四)落实机构编制。

根据《国土资源局加快推进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已代拟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定方案(草案),设立不动产登记局,为副科级行政单位,在机构管理上为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的二级局。

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建议人员编制由县编委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统一解决,做好新旧体制衔接,确保方便群众和秩序稳定。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第2篇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

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

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

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

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

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1、大部分购房者目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总体购买力不高2、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但总体认知水平并不高随着外地的房地产开发商进军重庆房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品牌能否被消费者认知或记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拓展以及楼盘销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表明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的总体认知程度不高。

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认知程度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开发商对楼盘项目本身的宣传力度很大,而对开发商本身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宣传得不够。

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对促进楼盘的销售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大力宣传楼盘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本身品牌的建设和宣传。

3、置业消费盲区与企业品牌建立置业投资虽然是家庭的最大消费投资之一,但由于其选择、决策、谈判、购买过程过于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因此存在着比较极大的认知难度,而消费者在房屋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使得非理性决策容易形成,并为今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

二、消费者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1、消费者生活需求空间增加生活居所户型总体上向较大方向发展调查表明,消费者购房向较大户型发展,这一发展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

从购房者生活空间的居室数量变化来看,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总体套内建筑面积有所增加。

具体来看,较大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上升,较小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人均建筑面积也有很大的提高。

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同一种格局的套建筑面积有所增加2、消费者对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的车程要求有所放宽居住区域选择呈现郊区化倾向。

在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的车程方面,购房者的要求有所放宽。

借助于家庭私车和公交车辆两种交通工具,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下购房者对车程的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伴随着消费者对居住地点至工作地点的车程要求的放宽,消费者住宅区域呈现郊区化趋势,主要表现为购房者在居住区域的选择上向城市边缘或郊区县地区扩散。

三、购房者置业特点与趋势1、绝大多数购房者为自住型购房者从购房者买房的动机来看,无非是自己居住或投资,或者二者兼有。

以满足自己与家人居住为目的的购房为自住型购房,一般属于第一次置业,而二次或多次置业的人买房更多是用来出租或增值,以获得丰厚的回报,通常称之为投资型购房。

2、交通配套是购房者最为关注的基础配套设施工作是人们最重要的生活内容,调查表明,他们不希望被居住地点至工作地点的不便的交通所困扰,因此,绝大多数购房者在对将来生活区域的配套设施的重视程度上,将交通配套放在了首要重要的位置。

事实上,交通状况是衡量地理位置好坏的重要指标,那么购房者对交通配套的极大关注也就说明了地理位置对一个楼盘项目的重要作用,楼盘的地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购房者的选择。

因此于开发商而言,在开发楼盘项目时,仍要精心选择地理位置。

除此之外,对学校配套、医务配套、和自然景观的关注程度也较高。

3、投资型购房者的置业特点及购买权衡购房者的投资意识已经有所提升。

从意向进行房地产投资者占的比例与已进行房地产投资者占的比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又说明可能存在相当一部分人群有投资房地产的倾向,但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又无法涉足该领域,但是可以预见今后随着个人经济实力的加强,一部分人会将投资理财方式转向房地产投资。

四、房地产住宅市场中几个具有明显特征的重要购买人群1、投资型购房者投资型购房者的年龄大多在26—45岁之间,并且处于事业的发展阶段或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

他们的收入水平较高,总体家庭平均月收入约为4150元,比所有购房者的平均收入高出1000元。

同时投资型购房者有相当一部分有两处居所,相对于自住型购房者所拥有的两处或更多居所的比例要高,而且其居所全部是已购房屋,这又进一步说明投资者的具有相当强的经济实力。

多数投资型购房者认为购物和休闲娱乐是自己生活的主要内容,而且认为房地产投资在投资理财中,成为超越储蓄而处于第一重要的方式。

他们的生活方式以个性的、简单的、隐秘的、舒适的、现代的而非豪华的、多元的生活方式为主。

2、郊区型购房者我们暂且将意向购买市区边缘地带或郊区县地区居所的购房者称为郊区型购房者。

调查表明,郊区型购房者主要由两部分人群组成。

一部分是年轻人,他们的事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或者发展的初期阶段,他们的收入水平较低或者一般,家庭平均月收入水平在20xx—4000元占一半左右的比例,而4001—6000元的比例约为30%。

他们一般只拥有一处居所,并且多是单位租用房或租用私人房。

这部分年轻人将自己的大部分精力用于工作,其次也很注重娱乐。

他们认为自己的事业发展仍需要一定的钱财,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积蓄,所以储蓄是他们最重要的投资理财方式。

他们推崇的生活方式是简单的、朴素的、宁静的、温馨的,但同时又是开放的而又不乏现代气息的生活方式。

另外一部分郊区购房者是中老年人,他们中的多数人在事业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并且收入水平比较高。

他们目前都拥有一处或两处居所,并且基本都是自己已经购买的。

这部分人的主要生活内容是购物、健身、出游和休闲娱乐,他们很看重生活是质量,他们的生活方式是朴素的、简单的、温馨的、宁静的、自然的,同时还希望是稳定的,所以他们的投资理财方式倾向于风险最小的储蓄。

3、享受型购房者享受型购房者与其他购房者相比,他们更加关注生活质量、生活品位的提高。

享受型购房者在年龄分不上没有什么明显的特征,大多数人在事业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

收入水平较高,家庭平均月收入约为4292元,而且他们现有的居所基本上都是自己购买的。

享受型购房者追求的是宁静的、温馨的、隐秘的、自然的、稳定的生活方式,他们非常看重低密度、低容积率以及优美的园林带来的生活舒适感。

除了工作以外,休闲娱乐和购物是他们重要的生活内容。

在投资理财方面,他们不喜欢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方式,而是更多采用地储蓄和保险。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第3篇1引言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越来越突出,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从广义上讲,不动产就是不能移动的资产,如房子、土地等。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不动产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1]。

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2]。

不动产登记又可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来确认和表现物权权属情况,可以让外界通过物权公示对其所有权产生认可,并明确归属者应承担的责任。

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发生改变时,及时的记载并加以公开,就可以很好地明晰产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3]。

在不动产交易中,公开化的不动产信息可以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不必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财产享有物权,或被转让的财产之上是否有负担等情况[4],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提高交易完成的速度。

通过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机制,可以发现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等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运行,可以让有关部门掌握不动产权属状况,从宏观上把控不动产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炒房”现象,实现国家行政监管与宏观调控。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在当时主要为土地私有制服务。

新中国建国初期也实施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中断了三十多年,直到1990年才被恢复,但只是被当作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未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

20xx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

李克强总理在20xx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xx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5]。

20xx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统一不动产的权籍调查技术方案,青岛、厦门、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开始启动不动产登记制度。

截止到20xx年6月,全国有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平均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用于物权公示起步较晚,过多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而忽视其公示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登记制度的作用。

在现行的法律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的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法规也有相关规定。

有关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且存在相互重叠内容,缺乏统一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xx年颁布实施,目的在于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以及信息平台四个方面的统一,但由于与该条例相配套实施的制度和法律不够完善,使得其未能达到最好的实施效果。

《条例》规定,将省级以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省级以下的则由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来负责,表明上下部门并不能完全统一协调,机构的整合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多层级、多部门的特点。

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实行国家、省、市、县4个级别的不动产登记层次;

横向来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比如,林业的各种权力由林业部门管理,房屋的各种权利由房产部门管理,土地、矿业、渔业等也都应有相应的管理部门[6]。

曾有近十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虽然充分与相关部门的职权相结合,但作为公示手段來说,过于分散的登记不利于登记机关的相互联系,使得登记过程变得烦琐,各类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

各部门颁发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样式多元化,不利于体现政府统一登记的公信力。

此外,分散登记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查询系统的构建也带来不小的难度,现有的查询方式较为烦琐,查找信息要耗费大量的精力。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没有“完全公开”,没有达到真正的公示作用。

在工作人员配置上,日本的不动产登记人员要经过专业、严格的程序进行任命;

德国的登记人员权限以及社会地位与法官相差无几。

而我国还缺少一套完整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机制,非专业人员比例较大。

在实际的不动产登记中,工作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工作质量得不到最大保障,可能出现错误登记、遗漏登记、遗失登记、遗失登记资料、延迟登记等问题,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麻烦和损失。

3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自20xx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各级部门积极响应,不动产登记逐渐走上正轨,针对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寻找最优解决办法。

在不断的学习和摸索中,不动产登记工作将会实现法律健全化,登记专业化,平台统一化,查询公开化。

法律健全化。

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进行统一,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的职权、登记权利种类、登记范围、登记责任等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范、统一的实施细则,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相关部門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登记专业化。

登记的专业化主要包括登记机构专业化和工作人员专业化。

实行分散登记是无法保障工作的专业性的,登记机关统一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和结果[7]。

将分散到多个部门的登记工作整合起来,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专业技术可以得到保障,也便于对登记工作的整体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建立登记人员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把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专业化考核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打造业务能力强、人文素质高的专业化登记人员队伍,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权益,从而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平台统一化。

将各级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使国家、省、市、县四层级具备统一的数据平台、统一的操作软件、统一的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可实时共享,实现相关登记信息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是完善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重要基础。

查询便捷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随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与完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将会更加便捷。

面向社会大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平台逐渐向社会开放,有需求的单位或民众可以登录系统,查询获得不动产权利人的授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结语不动产物权对于公民行使其基本权利以及实现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安身立命,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实现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中,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将会越来越规范,更好地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基础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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