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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 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

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附件1:

炼钢厂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卡

单位

岗位

填报时间

工段(班组)接收时间

上报车间时间

处置意见:

工段(班组)长签名:

车间接收时间

上报安全科时间

车间主任签名:

安全科接收时间

转送责任科室及时间

安全科长签名:

附件2:

炼钢厂安全检查记录

组织单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参加单位及签名

厂领导

安全科

生产科

转炉车间

管理科

连铸车间

设备科

行车车间

技术科

运转车间

炉料科

原料车间

检查类别: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节假日检查

□隐患跟踪检查□日常检查

检查问题(另附):

带队检查领导意见:

签名:

主管厂领导意见:

后附资料:

1、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2、隐患(问题)整改反馈书;

3、未解决隐患及控制措施明细表;

4、隐患治理验收、评估表;

5、重大隐患上报公司专项请示(复印件)。

附件3:

检查问题汇总表

序号

内容

责任单位

属性

备注

□隐患□问题

□立即整改□限期

附件4:

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隐患地点

隐患简述

隐患发现人

发现时间

整改负责人

完成情况

完成时间

附件5:

未解决隐患及控制措施明细表

隐患情况:

控制措施:

整改计划及负责人

考核责任人情况:

备注:

附件6:

隐患治理验收、评估表

隐患名称

整改责任人

整改完成日期

验收、评估人员

单位

姓名

专业

职称

意见

验收评估意见:

附件7:

隐患整改通知单

炼钢厂安改字号

经年月日安全检查,你单位存在下列安全隐患,现决定对你单位实行□限期整改□停工整改;

接此通知后,你单位对隐患项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防范措施、应急办法(本单位留存备案)。

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复查。

附:

隐患内容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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