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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元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大于元,则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份额及双禧B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

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双禧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B份额数按照双禧B份额的

折算比例相应缩减。

为保持双禧A和双禧B份额比例4:

6不变,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

与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禧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

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3)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

3、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双禧A、双禧B、双禧100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

其中计算双禧A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双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

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禧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100、双禧A、双禧B份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

出双禧B的份额净值。

(4)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公告

双禧A和双禧B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本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部分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禧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禧1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双禧1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双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

2010年6月18日赎回开始日:

2010年6月18日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及代理销售网点规定的具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

30-11:

30,下午1:

00-3:

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

30-下午3:

0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禧100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双禧100份额的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双禧100份额的赎

回;

4•当日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双禧100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以及场内申

购买入的双禧1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1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禧100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1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禧1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或双禧10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

转托管业务。

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

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

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禧1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双禧1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

转登记业务。

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

4、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6月10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自2010年6

月18日起,基金管理人开通双禧100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场外认/申购双禧100份额的投资者自2010年6月18日起可以通过认/申购双禧100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深圳证券

交易所场内,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场外认/申购的双禧100份额只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通过分拆转换为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简称“双禧A”)和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简称“双禧B”),才可将双禧A或双禧B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交易。

持有场内双禧100份额的投资者自2010年6月18日起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场内持有双禧A与双禧B的投资者只有通过合并转换为双禧100份额,才可申请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6月10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禧中

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公告》,基金管理人自2010年6月18日

起,开通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双禧100份额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

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

30-11:

30和下午1:

00-3: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双禧A份额和

双禧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4:

6。

4、双禧1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五、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

下简称“深市证券账户”)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分拆”或“合并”指令,申报前需

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提出“合并”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双禧A与双禧B基金份额;

投资者提出“分拆”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双禧100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双禧100的交易代码“162509”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合并”或“分拆”申报。

3、“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10份的整数倍,并且,投资者在业务办理

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

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分拆”或“合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5、在交易时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FDEP消息传输系统将份额配对

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业务系统。

正常情况下,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对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

基金份额的登记。

自T+1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6、投资者T日提出的M份份额“分拆”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M份双禧100,同时增加4M/10

份双禧A与6M/10份双禧B。

正常情况下,自T+1日(含该日)起新增的双禧A与双禧B基金份额可进行交易。

7、投资者T日提出的N份份额“合并”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4N/10份双禧A和6N/10份双禧

B,同时增加N份双禧100。

正常情况下,自T+1日(含该日)起新增的双禧100基金份额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8、双禧100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双禧100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9、投资者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10、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当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保有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100亿份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第一项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或发生前述第二项或第三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目前投资者申请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

相关业务规则如

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双禧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

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T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日。

女口,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0年3月17日,则基金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2013年3月

16日(周六),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3月15日(周五),如果2010年3

月17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元,则基金份额第一个折算日为2013年3月15日。

基金份额第一个折算日的次日为2013年3月16日,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2016年3

月15日(周二),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3月15日(周二),如果2013

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2015年11月27日(周五)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基金份额第二个折算日为2015年11月27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5

年12月1日。

基金份额第二个折算日的次日为2015年12月2日,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

2018年12月1日(周六),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11月30日(周五),

如果2015年12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元,则基金份额第三个折算日为2018年11月30日。

基金份额其他折算日的计算以此类推。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算日。

在到期折算日

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某

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

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下方法在基金份额折

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双禧100份额折算

折算后,双禧

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双禧100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

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大于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100份额增加;

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缩减。

双禧100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1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100份额的份额数X双禧100份额的折算

比例

双禧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2、双禧A、双禧B份额折算

据双禧B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净值大于元,则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份额及双禧B

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

额。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禧

A

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X[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双禧B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双禧B份额数按照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

为保持双禧A和双禧B

份额数

比率4:

6不变,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禧A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双禧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

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X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份额数X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双禧A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份额数X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双禧A和双禧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双禧A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总份额数=双禧100份额经折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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