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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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文档格式.docx

第九条对上个月法律性义务的事项或工作,首问责任人不可自作主张处理或解释本岗位职责范围外的事项。

第十条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充分体现集团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和精神风貌。

不能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第十一条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业务分工;

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员工群众服务的思想;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所有领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服务对象包括外部客户、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前往公司机关办理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十三条严格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责任。

二、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各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及各类会议确实需要落实的事项,集团所属企业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电报、会议要求落实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和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年(季)度工作会、机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落实的事项;

(四)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事项;

(五)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答复、办理的事项;

(六)所属企业通过网站、举报信箱等形式向咨询、投诉等事项;

(七)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

(八)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条领导收、发文审批时限:

收文审批时间是指收到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报送的来文,对办公室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审定的时间。

每位领导每件收文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当领导出差在外时,办公室应按文件急(缓)时限,及时告知领导,明确处理意见。

发文审批时间是指收到承办部门提出的办理或答复意见,进行研究和审批的时间。

每件发文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特殊事项可延长审批时限,但也要坚持尽快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承办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限:

(一)上级组织要求办理事项

1、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中明确要求承担落实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按时限要求办理;

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在5-7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报领导研究通过后组织落实;

要求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的,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上级领导指示事项、上级部门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所要求时间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省直等有关单位要求回复输的事项

1、对省直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事项,能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有关部门和单位需书面答复的事项,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的文件稿,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安排办理事项

1、对年度工作安排,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其中的重点工作,要按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未明确时限的,主办部门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协商确定办结时限。

3、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未明确时限的,主办部门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协商确定办结时限,但最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企业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环保管理、合同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科技管理、办公用品管理、车辆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章制度时限办理。

需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2-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事项

所属企业报送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办理:

1、关于企业财务统计有关事项审批、备案等。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等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关于企业营销合同、基建项目合同、其他业务合同审批、备案。

企业报审的营销合同、基建项目合同及其他业务合同,应严格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要求,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3、关于企业投资事项核准、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关于企业发展攻略与规划编制核准、备案。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正式文本上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

5、关于企业收入分配有关事项审批、备案。

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关于企业党建、群团工作有关事项审核、办理。

对企业参加上级党委、群团组织的评选活动等,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把关、办理。

(五)网站咨询投诉事项

承办部门对网上咨询或投诉事项的办理,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来信来访事项

1、由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移交所属企业办理的来信来访,丽成并督促企业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企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信访人要求复查或审核的,应在收到复查或审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审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应认真对待和落实。

4、对内容单一、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实名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

5、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

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集团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酌情延期。

6、幻检监察部门受理的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调查处理时限: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办理。

(八)紧急事项办理时限:

遇到急事、特事,应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

第六条收发文(包括上级来文、企业来文)工作办结时限: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指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输,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

要件和急电,应立即送领导指示或有关部门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分送。

(二)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凡督办件,承办部门须在交办当月的下月7日前填写《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表》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定期将督查情况汇总并向领导作出汇报。

第七条机关各部门所承担的日常工作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

(一)属于工作人员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按工作程序马上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

(二)属于本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把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属于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的,应由牵头部门把关,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需要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后办理或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限时办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限时办结员在接受办理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

(二)限时办结服务以限时办结工作人员为责任对象。

办理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应及时通知办事人,其他原因不得延时。

(三)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在限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及时通知办事人。

第九条限时办结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应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能熟练掌握所负责事项的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

决不允许么权谋私、索拿卡要、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将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

对自觉遵守限时办结制,主动热情帮助企业和员工群众解决问题的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将按《责任追究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但用人员)。

三、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纪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或损害、企业和员工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第五条有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承办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予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不履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制职责行为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划分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告诫;

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笔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给予岗位责任和人记大过、调离岗位、工资降级处分;

对承办部门负责人调离岗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以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政纪责任的行为。

(二)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获得服务对象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等途径知悉追究政纪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

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牵头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经过认真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其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六)企业、个人要熟悉机关部门工作程序及分工,防止、避免因路径不对口影响办事效率,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等部门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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