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92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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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管理指对额度较小的中、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由信用社(支行)进行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第八条个人类贷款业务实行贷款证和非贷款证模式。

对用于周转经营的个人类贷款签发贷款证(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

用于购买住房、汽车等一次性资金需求的贷款,实行非贷款证模式。

第九条办理贷款业务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信贷管理系统实行“一人一号”登录制度,每名信贷人员对本人登录号项下的各项操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信贷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充分体现制衡原则,公司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特色业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贷款审查中心)、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放贷中心)以及贷款检查中心应独立设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第十一条公司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辖内公司类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对客户评级、授信的组织管理,具体公司类贷款业务的营销、调查和贷后管理等。

可设立特色业务中心或部门,负责特定客户或业务的营销、调查、管理等。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业务部门负责辖内个人类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信用工程的组织管理,大额个人类贷款的营销、调查和管理等.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以及大额个人类贷款的审查、风险监控和整体信贷风险的管理。

应向信用社(支行)派驻信贷专管员,对信用社(支行)贷款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可设立贷款审查中心,对贷款业务实施集中审查.

第十四条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审核。

根据实际,可设立放贷中心,专门负责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贷款检查中心独立行使检查职责。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贷款业务办理的全流程、“三查”制度执行、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档案管理、借款人风险状况、担保合法有效性、风险分类准确性以及信贷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法人机构应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类及大额个人类贷款业务的审议。

贷审委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风险管理的主任(行长)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下同)由法人机构班子成员,风险管理、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合规风险、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行长),熟悉信贷业务、国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也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记录、督办审议事项、保管会议档案资料等.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贷审委主任主持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不投票,但签署贷审会审议意见的同时应表达个人意见;

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参加会议并投票。

属于转授权的业务,主任可委托受权人主持会议,受权人参加会议并投票。

根据贷款业务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不固定,以抽签方式确定,但投票人不得少于7人。

贷审会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贷审委成员与审议事项有以下关系的不得参与该业务审议:

一是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

二是借款人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

三是该业务直接或间接营销部门(公司信贷业务部门、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营业部、信用社、支行等)负责人。

贷审会采取“一人一票"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人数(不含贷审委主任)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投否决票的要在票上写明否决理由。

贷审会要有会议记录,审议表决形成的意见,经贷审会主持人和贷审委副主任分别签字确认。

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业务半年内不得再提交贷审会。

第十八条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对有权审批人进行书面授权,有权审批人在受权范围内对审议通过的贷款进行审批。

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

授信与单笔用信的审批人应当一致。

理(董)事会对理(董)事长、主任(行长)授权,主任(行长)对信用社主任(行长)转授权,信贷管理好、监管评级等级高的法人机构可试行对副主任(副行长)转授权。

转授权应综合考虑各单位信贷管理水平、贷款规模、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对信用社主任(行长)转授权应科学合理,不宜过大,原则上限于小额个人类贷款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九条信用社(支行)权限内的贷款,经信贷专管员或贷款审查中心审查后,由有权决策人审批;

超权限的,由风险管理部门或贷款审查中心审查后,报有权决策人审批或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条较大额度的贷款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理(董)事会审议,由理(董)事长最终审批。

一定额度以上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要有法人机构班子成员参与.

第二十一条根据信贷管理需要配备信贷人员,一线信贷人员占全部员工的比例应在25%以上,个人类贷款业务较多的占比应适当提高;

信用社(支行)等基层信贷网点专职信贷人员不应少于3人.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可持续发展和信贷政策要求,申请贷—8—款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个人类客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

(三)除自然人外,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公司类客户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

(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六)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个人类客户具有合法收入来源;

公司类客户经营稳定,收益良好,现金流情况正常,信用评级符合标准,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

(七)在本社(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贷款监督和支付结算监督.

(八)除信用贷款外,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质押财产或权利。

(九)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十)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业务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为短期贷款业务;

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为中期贷款业务;

期限5年(不含5年)以上的为长期贷款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中长期个人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定价管理要求合理确定。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担保。

贷款业务按是否提供担保分为信用方式和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又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可采取两种(含)以上组合担保方式。

应审慎办理信用贷款。

第二十七条抵质押.原则上较大额度的贷款必须办理抵质押;

抵质押物应易变现,可监控;

抵质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

合理确定抵质押率,通用设备等保值性较差的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30%;

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新增贷款业务不得办理专用设备单一抵押。

农民住房贷款可试行公证抵押+保证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保证

(一)自然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

原则上,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5倍,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务人员、企业员工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10倍;

股东为其所在公司提供保证不受该条件限制。

信用社员工提供保证的,在贷款条件、担保要求等方面不得优于其他贷款。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须要求其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是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还应提交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不得由关联企业提供单一保证。

(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认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信用良好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

单一借款人由同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以内,单一借款人及关联企业由同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以内.信用差、违约率较高的担保机构,应中止与其合作。

第二十九条还款(息)方式。

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实际,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长期贷款实行定期结息,至少每半年一次还本,有条件的可按季度偿还。

第五章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第三十条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是:

评级→授信→用信→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评级。

根据客户申请,按科学方法,综合分析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因素,按统一指标和标准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的业务流程。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对居住相对集中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个人类客户,原则上开展集中评级。

第三十二条授信.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是客户用信的前提,应遵循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的业务流程。

原则上对集中评级的贷款业务实施集中授信,暂时没有资金需求的,发放预授信卡。

因经营时间短等原因未能评级,但能够提供定期存单、国债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或以房地产抵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十三条用信

(一)公司类业务用信基本流程:

借款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支付.

1。

客户申请与受理。

贷款业务网点(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申请,按照申请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应实行双人尽职调查,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全面了解客户及担保人客观真实的信息,测算资金需求量,明确提出调查结论。

3。

审查。

审查人员对调查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以及贷款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充分揭示贷款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审查报告.

4.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对提报的贷款业务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有权审批人对贷款资金投向、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内容和条件进行最终决策,签署审批意见。

5。

签订合同.对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按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贷款合同,依法办理登记、止付、权证入库等相关手续,相关手续须双人办理.

6。

贷款发放.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放贷中心)审查借款人提出的书面提款申请资料,确认满足提款条件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专用或指定银行账户.

7.贷款支付。

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放贷中心)审核相关手续后支付贷款资金。

支付方式分为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二)个人类业务用信基本流程:

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支付。

1.签订合同(同公司类业务)。

对用于周转经营的贷款客户可发放贷款证(卡),贷款证(卡)须实行年审制度。

2.贷款发放(同公司类业务)。

从授信到用信或两次用信间隔超过一定期限的,应重新调查。

有条件的法人机构可为客户开通自助放款、还款渠道.

3.贷款支付(同公司类业务)。

第三十四条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通过监管资金账户、现场检查经营变化情况、核查抵质押物及担保权益完整有效性、对客户和信贷业务风险及时预警并调整贷款策略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

1.贷后检查。

包括首次贷后跟踪检查和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检查须双人实地进行,发现借款人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告知保证人.对集中评级授信的个人类业务,可适当简化,实施批量分期贷后检查。

贷款检查中心的检查与信贷人员的贷后检查双线并行,分别开展。

风险分类。

由法人机构实施认定,市级农商行可根据实际授予管辖行相应的分类认定权限。

应建立风险分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3.风险预警与管理。

风险管理部门对整体贷款按行业、地域、部门或机构、借款人类型等实施分类管理,多角度分析和评价信贷风险,进行风险预警。

高管人员应动态掌握辖内重点客户风险情况,采取措施加以防控。

4。

客户关系管理.建立贷款客户评价指标体系,细分客户市场,培育发展优质客户,巩固稳定基本客户,发现挖掘潜力客户,主动退出风险客户。

第三十五条贷款收回与处置

到期收回。

短期贷款业务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业务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应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提前还款的,原则上需征得农村信用社同意.

2.展期。

贷款需展期的,信贷人员应督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15日提交展期申请,按展期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办理。

贷款证(卡)贷款不得展期。

不良贷款处置。

贷款业务逾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清收、保全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涉农类优质大额公司类贷款可通过社团(银团)方式办理.

第六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严禁对下列客户办理新增贷款业务:

一是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行业经营的;

二是其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限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

三是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环保、安检、土地等须具备批准文件的;

四是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五是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

六是有其他重大不良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不得发放信托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用于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贷款。

第三十九条不得降低贷款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第四十条不得以流动资金形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十一条禁止向担保机构发放贷款。

第四十二条严禁逆程序、超比例、超授信限额办理贷款业务;

严禁办理假按揭、顶冒名贷款;

严禁将贷款资金发放到非合同约定账户;

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严禁信贷人员代客户支取或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除银团、社团贷款外,原则上不得跨辖区发放贷款。

第七章信贷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四十四条应制定年度信贷工作规划,内容主要包括:

信贷市场定位、业务发展目标、风险防控措施、激励约束机制、信贷人员管理及客户关系维护等,并应进行总结。

第四十五条信贷人员管理。

建立信贷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信贷人员要经过培训、考试、考察方可上岗,不适应信贷岗位或不良贷款多的要退出;

在同一服务辖区工作满5年的,应进行岗位轮换或跨社交流;

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考评贷款数量和质量等指标,实现信贷人员收入与贷款收益和风险挂钩。

第四十六条对大额贷款逐户建立台账,指定专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合理控制大额贷款占比,密切关注大额贷款风险变化情况.严格控制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建立行业授信集中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十七条对集团公司及成员、关联企业、家族式企业授信,应在综合分析其整体经营及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的综合回报率、担保方式及市场竞争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科学化的利率定价机制。

第四十九条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真实记录贷款发放、管理、收回的全过程,并实施规范管理。

第五十条到期贷款收回率低、新形成不良贷款较多的法人机构,应审慎发放贷款。

第五十一条法人机构应设立贷款业务尽职评价组织,对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尽职评价,在贷款出现风险或损失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法人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和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分别为法人机构和信用社(支行)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控制负总责.超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权限上报法人机构审批的贷款,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和客户经理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

第五十三条对未履行贷款工作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贷人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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