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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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厦门理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颁发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和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稳步实施。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和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

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系部行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各级岗位职级进行审定。

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党办、组织部、人事处、发规处、教务处、科技处、监审处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审核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工作小组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2、各系部、处室成立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根据学校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和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人选的推荐;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人选的组织聘用;负责本单位管理岗八级(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选的推荐;负责本单位管理岗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选的聘用;负责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系部工作组由系部党政负责人、教授代表、教代会代表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处室工作组由部门负责人、教工代表组成,部门负责人为组长。

四、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厦门市委编办下达给我校的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我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为学校岗位总量的78%,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高于学校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4%。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对应关系如下表:

现行职务等级

管理岗位等级

厅级正职

三级职员

厅级副职

四级职员

处级正职

五级职员

处级副职

六级职员

科级正职

七级职员

科级副职

八级职员

科员

九级职员

办事员

十级职员

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学校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省委编办核定数执行,科级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在具体的管理岗位中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岗位,含“双肩挑”人员岗位,岗位总量为学校管理岗位总数的50%。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过渡性岗位,今后随着职员制度的完善,视情况变化逐步予以核销。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对应关系如下表:

现行职称职务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院士

一级

正高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副高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中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初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员级

十三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本科教学及科研水平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为12:

23:

50:

15,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我校总体控制目标: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

3:

5.8,首次聘任时暂按1:

3:

6的比例掌握,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学校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对应关系如下表:

现行技术工人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高级技师

技术工一级

技师

技术工二级

高级工

技术工三级

中级工

技术工四级

初级工

技术工五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

4、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我校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要求,经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5)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单位,须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6)近三年考核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2、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厦门理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1)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厦门理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2)。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厦门理工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3)。

3、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

4、聘用管理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的聘用工作(需要全校范围内综合评选),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由系部、处室组织聘用。

(3)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岗位五级至八级职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九级、十级由所在单位组织聘用,报学校备案。

(5)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由学校组织聘用;三级至五级由所在单位组织聘用,报学校备案。

(6)学校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

(7)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或管理岗位工资。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各单位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各单位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学校终审;同时提出需经学校评审的岗位推荐人选;

5、学校终审

学校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在学校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合同管理及考核

1、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政策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2、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3、聘用期限

(1)聘期一般为3年。

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新聘人员的首聘合同终止时间一般确定为校内同一系列受聘人员合同终止的时间。

引进人才在已签订的服务期合同期限内的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3)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时间签至退休的时间,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长期内,聘用合同终止时间由本人和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六、组织实施

1、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2、各单位要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及其聘用条件。

3、各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厦门市规定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中最低级别岗位,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4、学校对所属规模小、人数在10人以下且较分散的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5、岗位职级评定实行回避制度。

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成员在办理岗位职级评定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者,应当回避。

6、任何申诉或举报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各级组织及相关部门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申诉或举报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7、本次岗位聘用期暂定三年,自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经2009年7月9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及附件仅适用于首次岗位设置及聘用。

3、各单位2006年7月起至岗位设置工作结束(认定批复之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时的聘任职务,比照同类、同职务等级在职人员岗位的聘用条件,确定其职务内部细分等级,待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并经审核认定后,相应调整退休费,兑现相关待遇。

该部分人员不占核定的岗位。

4、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理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厦门理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厦门理工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厦门理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类别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指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是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在具体的管理岗位中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岗位,含“双肩挑”人员岗位,岗位总量为学校管理岗位总数的50%。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过渡性岗位,今后随着职员制度的完善,视情况变化逐步予以核销。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两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十三级为员级。

见下表:

现行职称职务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院士

一级

正高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副高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中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初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员级

十三级

2、结构比例

按照厦委办发[2009]21号文件要求以及我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我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岗位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35%。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为12:

23:

50:

15,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我校总体控制目标: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

3:

5.8,首次岗位职级评定各级控制比例原则为:

二级、三级、四级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比例为5:

5。

三、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职级首次评定(指导)条件,各单位可以根据指导条件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实施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本省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3、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必须是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类型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任职满5年及以上

考核合格及以上

任职满3年不满5年的

满足选项条件任意之一 

任职不满3年的

满足选项条件中的两项

序号

选项条件

1

省部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

省级教学名师

3

国家级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5名及以后成员、三等奖排名前4-5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5名及以后成员、二等奖排名前4-5名;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3名,一等奖第2名,二等奖第1名;“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第2名;国家图书奖(国家优秀出版物奖)前2名、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中国美协、音协、舞协等主办的全国性艺术、体育比赛一等奖排名第2名,二等奖排名第1名;省级体育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厦门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第1名;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1名;校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名

4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并收录为SCI源、EI源的,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3篇及以上

5

市级拔尖人才

6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7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行业基地负责人

8

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9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

10

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1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12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13

高校服务海西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

14

国家级科研项目前二名;省(部)级自然(社会)重大科研专项前二名;教育部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前二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前二名;教育厅及以上教改项目负责人;省级自然(社会)科学基金A类项目负责人

15

自然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8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20万元。

16

主编并出版过国家规划教材

17

校“2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18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校管理等领域为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若为教育管理系列须5级职员)

说明:

*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和重要学术刊物(下同):

根据我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发布的刊物名录审定。

*科研经费:

纵向项目为合同经费,横向项目为实际到校经费;自然科学科研经费与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当量比为4∶1。

4、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必须是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

(二)副高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必须是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类型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满足选项条件1 

任职满8年及以上

考核合格及以上

任职满6年不满8年的

满足选项条件2~16任意之一 

任职3年不满6年的

满足选项条件2~16中两项 

任职不满3年的

满足选项条件2~16中三项 

序号

选项条件

1

省部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

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成员,三等奖前3名;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第1名及以上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前2名及以上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1名及以上奖;校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

3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并收录为SCI源、EI源的,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2篇及以上;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5篇及以上

4

省级重点学科前2名

5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行业基地前2名

6

省级教学团队前2名

7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前2名

8

省级精品课程前2名

9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前2名

10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前2名

11

高校服务海西重点建设项目前2名

12

市厅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教育厅教改项目前2名

13

自然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2.5万元。

14

主编并出版过高等学校本科教材

15

校“2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16

校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学示范岗

2、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必须是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类型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任职满5年及以上

考核合格及以上

任职满3年不满5年的

满足选项条件中任意之一 

任职不满3年的

满足选项条件中两项 

序号

选项条件

1

校“2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2

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及以上奖成员;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第2名及以上奖;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前2名及以上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前2名及以上奖,三等奖第1名;校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并收录为SCI源、EI源的,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1篇及以上;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3篇及以上

4

省级重点学科前3名

5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行业基地前3名

6

省级教学团队前3名

7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前3名

8

省级精品课程前3名、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9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前3名

10

高校服务海西重点建设项目前3名

11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前3名

12

区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

13

自然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1.25万元

14

主编并出版过高等学校本、专科教材

15

校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学示范岗

3、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必须是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中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必须是我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类型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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