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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

3.1.3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3.1.4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

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

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授权证明。

3.1.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法追究法律责任。

3.1.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3.1.7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按照山东省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文件,报备案机关备案。

3.2建设单位职责

3.2.1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工程验收。

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

也可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2.2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的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3.2.3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就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3.2.4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按规定参与见证取样工作。

3.2.5应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整理归档为城建档案,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宜。

3.2.6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

3.3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3.3.3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

3.3.4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监理单位职责

3.4.1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监理责任。

3.4.2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3.4.3在施工阶段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

3.4.4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验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3.4.5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

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5施工单位职责

3.5.1应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

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材料、检(试)验等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汇总、组卷;

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一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

3.5.4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6检测、试验单位职责

3.6.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技术负责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3.6.2负责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试验报告,并负责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6.3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分类编号

4.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4.1.1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4.1.2施工技术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技术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1.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

4.1.4每项工程含分包工程至少应整理两套施工技术资料。

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企业自行保存完整一套。

4.1.5施工技术资料宜采用配套软件形成、整理,并逐步过渡到以电子媒介为基础的存放形式。

对于参与各类规范化施工管理及参加政府、社会评选的工程宜采用光盘、缩微品载体。

4.1.6施工技术资料应以打印或印刷为主。

纸质载体幅面为A4,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4.1.7建筑工程内的室外工程、道路、桥梁,工业安装项目内容不包含在本规程之内,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4.2分类与编号

4.2.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本规程将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组成区分为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安装、建筑工程检测三大类。

各类施工技术资料组成表详见附录A。

4.2.2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确定。

4.2.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代号按表4.2.3中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代号表

建筑结构

与装饰装修

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

JJ

桩基工程

ZJ

钢结构工程

GG

幕墙工程

MQ

建筑设备

安装工程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SN

通风与空调工程

TK

建筑电气工程

DQ

电梯工程

DT

智能建筑工程

ZN

工程检测

 

JC

4.2.4施工技术资料编号原则及填写要求

1.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号栏位于各表的右上角。

2.一般情况下,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各部分之间用横线隔开。

如:

新JJ001&

#0;

001

①②③

①为分部工程代号,按表4.2.3中选用。

②资料组列顺序号,按附录A查录。

③相同表格、相同项目,按时间顺序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

4.2.5顺序号填写原则

1.施工技术资料专用表格,均随工程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2.对同一张表格(如隐藏验收记录等)涉及到多个分部(分项)工程时,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分别自001开始连续标注(依时间顺序)。

4.2.6无示范表格或由外界各方提供的施工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在资料的右上角注明编号或顺序号,填写要求同4.2.1~4.2.5规定。

施工记录

施工记录包括通用施工记录和专用施工记录。

是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的各种检查、记录的统称。

1.地基处理

施工单位根据地基验槽的结果依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地基处理,完工后填《地基处理记录》报请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复查。

强夯地基处理应对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及夯击次数做好记录。

其他人工地基处理记录,由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记录。

2.地基钎探

应按设计要求做钎探记录。

钎探前应绘制钎探点平面布置图,确定钎探点布置及顺序编号。

按照钎探图及有关规定进行钎探并记录,并附结果评价。

地基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情况应标入图中,并有复检记录。

3.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

在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间,应以设计指标及要求为依据进行过程监测,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规范规定对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并做变形监测记录。

4.桩施工记录

桩(地)基施工应按规定做试桩和桩施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桩位、桩径、孔深、桩长、桩体垂直度、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的完整性和接桩质量等。

桩施工记录应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并同时提交桩位竣工图和补桩平面图。

5.施工检查记录(通用)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应进行施工检查的重要工序,且本规程未有相应样表的,可使用本表。

6.交接检查记录

不同施工单位、不同工种之间工程交换,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记录》。

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7.构件吊装记录

预制混凝土构件,大型钢、木构件吊装应有《构件吊装记录》,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置、搁置与塔接长度、接头处理、堵头情况、固定方法、标高、安装等。

8.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混凝土配合比。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在混凝土出厂前,由混凝土供应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盘鉴定。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搅拌机组进行开盘鉴定工作,共同认定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合比确定的组成材料是否与现场施工所用材料相符,以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

1)混凝土浇灌申请书

正式浇筑混凝土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如钢筋、模板工程检查;

水电预埋检查;

材料、设备及其他准备等),自检合格填写本表报请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2)预制混凝土运输单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随车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供应方量、配合比、坍落度等。

3)混凝土搅拌、养护测温记录

冬季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搅拌和养护测温记录。

混凝土冬期施工搅拌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原材料温度、出罐温度、入模温度等。

混凝土冬期施工养护测温应先绘制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点的部位、深度等。

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各测温孔的实测温度、同一时间测得的各测温孔的平均温度和间隔时间等。

4)混凝土试块按规定进行同条件养护测温记录。

5)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入模时大气温度各测温孔温度内外温差和裂缝进行检查和记录。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应附测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点的布置、深度等。

5.1基本内容

各大类施工技术资料由施工管理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和施工检测、试验资料组成,是记录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过程记录。

5.1.1施工管理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对施工过程采取组织、技术、质量措施进行管理,实施过程控制,记录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监督实体形成情况资料文件的统称。

主要包含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记录、材质证明文件、施工试验等内容。

5.1.2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施工各阶段工序质量进行确认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形成资料文件的统称。

主要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观感验收等内容。

5.1.3施工检测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施、设备质量、品质性能而采取第三方检验手段加以证明形成资料的统称。

主要包括各种性能检测报告等。

5.2施工管理资料

5.2.1工程概况表

本表是对工程基本情况的简要描述,应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一般情况、建筑结构形式、安装设施设备等。

主要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各方责任主体及负责人、建筑面积、主要结构类型、建筑层数、主要装饰情况、主要设备、设施情况等。

5.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本记录表开工时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将有关文件原件附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

并做出检查结论。

主要检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检查施工技术标准、标准计量准备工作;

审查资质证书,完善总分包合同管理;

对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技术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等工作。

5.2.3设计变更文件

1.图纸会审记录

1)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2)图纸会审应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

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2.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设计变更经任意一方提出,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任何单位未经设计变更,不得更改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明确,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不同工程使用同一变更,必须注明工程名称编号及复印件或抄件加盖公章,并由各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总包单位办理。

3.工程洽商记录

可以由任意一方提出,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设计单位如委托有关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6.砂与碎(卵)石

砂、石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复试,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颗料级配、密度、含泥量、表面密度(容重)等。

按规定应预防碱&

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用的砂、石,供应单位提供砂、石碱活性检验报告。

海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7.外加剂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

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由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8.掺合料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9.轻集料

轻集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10.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含预制构配件)进场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测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①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②实际进场材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③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④按规定须抽检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2)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材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3)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含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保存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以及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

4)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有进场复试报告。

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的检测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12.装饰装修材料

主要包括抹灰、地面、门窗、吊顶、轻质隔墙(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2)应复试的材料(如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岩、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等),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复试,有相应复试报告。

3)建筑外窗应有三性试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4)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5)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异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有检测报告。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并应有相应检测报告。

13.钢结构工程材料

钢结构工程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商检测报告、中文标志等。

按规定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有条件的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防火涂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4.木结构

木结构工程主要材料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

木构件应有含水率试验报告。

木结构用圆钉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15.幕墙工程

幕墙工程材料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金属板、铝合金型材、钢材、粘结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连接件和涂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商检证明等。

按规定应复试的幕墙材料必须有复试报告。

2)幕墙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测报告。

3)玻璃、石材和金属板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凡获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的安全玻璃可免做现场复试)。

4)铝合金型材应有涂膜厚度的检测。

5)防火材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6.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应进行开箱验收。

对质量有异议的应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电线、电缆还应有生产许可证。

导管、型钢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电缆桥架、线槽、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混凝土电杆和其他混凝土制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属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1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设备、配件、产品应有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主要设备、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进场后应进行验收。

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对于国家及山东省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关资质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

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给水管道材料卫生检测验报告、卫生器具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计量鉴定证书等。

2)化学供水建(管)材必须提供质量检验部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还应由有关部门产品使用许可(备案)证。

3)保温、防腐、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18.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设备、配件、产品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主要设备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冰蓄冷设备、热交换设备、冷却塔、除尘设备、风机盘等、诱导器、水处理设备、加热器、空气幕、空气净化设备、蒸汽调压设备、热泵机组、去(加)湿机(器)、装配式洁净室、变风量末端装置、过滤器、消声器、软接头、风口、风阀、风罩等,以及防爆超压排气阀门、自动排气阀门等与人防有关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2)阀门、疏水器、水箱、分(集)水器、减震器、储冷罐、集气罐、仪表、绝热材料等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3)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水位计等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各类板材、管材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19.电梯工程主要材料

电梯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电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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