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讲座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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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市企业取得的“科技东莞”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从三个方面判断:

资金的来源:

来自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资金拨付文件;

资金的用途:

规定专门用途,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

(不是因为……原因而取得,而是必须用于……用途)

资金的核算:

必须对该资金及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异

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收入总额,而免税收入的调减是永久性差异

免税收入要办理优惠备案手续,不征税手续准备资料备查

不征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不征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非营利组织证书并不能直接享受免税优惠

税法上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与目前社会上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有所不同

取得非营利组织证书->

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办理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

2、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租金收入

1、《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税函[2010]79号: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开票问题:

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冲突

(1)营业税方面在一次性收取租金当年就要确认收入,所以发票已开具。

但这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开具了发票,但不需按照发票全额确认收入。

(2)对于承租方,虽然第一年取得了全额发票,但是不能一次性扣除费用,而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分期摊销。

(3)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免租金,但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仍然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四、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

原则:

以资产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形式是否转移作为判断的最根本依据。

与增值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有差异。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否视同销售?

作视同销售处理,被投资企业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补充:

超市、百货销售的购物卡何时确认收入?

省局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即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业企业取得的出售购物卡、积分卡的收入,在企业能够可靠计量将要发生的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允许其作为收入确认。

在总局尚未明确之前,暂与会计处理一致。

税前扣除管理

一、税前扣除项目遵循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新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强调“实际发生”

按权责发生制扣除的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发生金额是准确的,可以确定的。

2、预提费用

⏹可准确确定金额的预提费用

(1)按照合同约定预提的应交付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在约定的付款期内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付款期没有支付的,在实际支付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

一般来说,根据合同预提到纳税年度12月止的预提贷款利息、场

地租金等准予税前列支,其他预提费用或者超过纳税年度预提的费用需要纳税调整。

(2)以上预提费用扣除应当提供两个凭据:

一是证明业务确实发生,二是金额确定。

在未取得发票之前,可以凭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核实。

(3)在付款后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需进行纳税调整。

(4)税法规定,在支付时才能扣除的项目:

税法三十四条(支付或发放的工资薪金)、三十五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支付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三十六条(支付的按规定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四十一条(拨缴的不超过限额的工会经费)、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

(2)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预提费用

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坏账准备金不得扣除

例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四项成本费用可按预算的金额先扣除(国税发[2009]31号文三十条、三十二条)

举例:

甲企业2009年5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5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2009年度按规定的利率预提30万元的利息。

⏹2009年度上述30万元的财务费用已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上述30万元的利息尚未支付,尚未取得发票;

⏹这30万元的利息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5年后,该企业支付利息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则不得扣除利息,应当重新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相关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换言之,凡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企业代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建筑公司或房地产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担保连带责任支出:

(一)原则上不得扣除。

(二)但企业为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担保连带责任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手续)

◆企业购买的车辆或房产过户到投资者个人名下的,视同对投资者的分配,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364号

◆税金的扣除:

(1)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2)增值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

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或费用税前扣除。

3、合理性原则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等可以税前扣除。

接待客户在本地住宿作为差旅费扣除是否合理?

◆凡属于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餐费、旅游门票、赠送的土特产品、礼品等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并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否则不得扣除。

4、税法优先原则与遵从会计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及国税函【2010】148号:

1.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2.如果税法没有规定,但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的,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5、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及利息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通过折旧方式或摊销方式税前扣除,不得直接计入期间费用扣除。

⏹企业为生产需要经过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完工入库)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思考:

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但该工程由于缺乏资金,2009年10月份停工。

直到2010年6月份重新开工。

问:

停工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还是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没规定,跟会计规定

会计准则:

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利息支出自中断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旧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3个月后计入财务费用。

二、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1、外购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非购销业务发生的支出不得依据发票扣除,只能依据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收条(白条)及相关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国税发【2008】88号: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虚开和代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06】156号:

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

财务专用章,盖其他任何章均无效。

◆国税发【2008】80号:

企业取得的发票的付款人必须为企业的全称,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也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境外发票的扣除问题

⏹1.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

4、个人发票的扣除问题

个人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5、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否则不得扣除。

6、评估报告作为凭证的情形:

⏹《公司法》第27条: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作为双方的交易价格。

(强制性)

⏹如果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等涉及到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7、特殊情形的扣除问题

⏹合同违约金的扣除:

相关合同(要约定违约情形和违约金额)、违约情形发生的情况说明、付款凭证和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依据下列凭证可以扣除:

(1)被拆迁人签字收款收据或收条

(2)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如果房地产企业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在税前扣除,还需要提供:

(3)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拆迁户的门牌号码

(5)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费协议等。

(征管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营业税细则第19条)

⏹共用水电表的问题

(1)支付水电费的单位向其他单位收取水电费,按销售水电费开具发票给对方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增值税纳税人)。

(2)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无法开具发票的,应以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和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但增值税不能抵扣)

(企便函【2009】33号)

⏹股东车辆问题(私人汽车用于企业)

股东车辆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但如果股东与企业签订车辆的租赁协议,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与车辆的使用直接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但费用凭证必须开具给企业:

路桥费、燃油费、修理费、财产险、美容费等

上述费用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2)与车辆本身有关的费用应当由股东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如折旧、养路费、车船税、强制性保险等。

(3)支付给股东的租赁费必须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三、相关政策

(一)工资薪金

1、扣除范围和标准:

(1)当年计提并且实际支付的,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的,视为申报年度支付,也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支付的,不允许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应在以后实际支付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合理性的判断:

重点关注其是否已在地税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

税法中的工薪支出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职工薪酬存在差异。

税法中“工薪金总额”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会计准则2006—职工薪酬》中明确规定职工薪酬包括:

职工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工薪支出金额计算。

3、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

(1)发放给办税人员作为奖励的,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2)如果改变了用途,则应当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通讯补贴的扣除问题

省局意见,在未有新的规定前,通讯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表中22栏各项必须填写完整,无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5、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允许扣除。

⏹国税函【2001】918号、企便函【2009】33号

6、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便函【2009】33号

(二)职工福利费

依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1、与原规定比较发生变化:

(1)国税发【2000】84号:

将职工食堂作为非生产性机构进行税务处理,其相关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但自2008年1月1日起必须计入福利费扣除。

(2)国税发【2001】39号: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应当计入福利费扣除。

(3)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降温费,以前的财务通则计入成本费用直接扣除,从2008年起计入福利费扣除。

(4)企业自2008年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福利费项目扣除,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项目扣除。

2、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不得预提职工福利费(会计上新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不得预提),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可以继续挂账,以后年度发生的福利费应当先冲减福利费的余额。

冲减后不足部分才能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

3、职工饭堂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饭堂购买食品的费用支出列入福利费,原则上未取得合理合法票据的不可在税前扣除。

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财税【2004】11号、国税函[2004]329号

⏹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个人名义取得发票报销的)

⏹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计营销人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则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属于对公业务招待,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属于疗养等卫生保健支出,应在福利费中列支

(三)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详见财建【2006】317号,可以列支11项内容。

主要还是针对与岗位培训有关的内容。

2、注意:

企业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计入企业的教育经费。

如果企业为职工报销上述学费不得税前扣除。

3、自2008年起,企业不得预提职工教育经费。

但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4、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以前年度教育经费的余额,应当继续挂账,以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应当先冲减余额,冲减后不足部分才能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标准扣除。

(四)工会经费

1、自2008年起,企业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但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2、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没有取得专用收据的,即使不超过规定标准也不得扣除。

总工办发【1999】41号

(五)捐赠

1、条件:

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才能按公益性捐赠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2、范围: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取得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3、准予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

申报表附表三第28行第2列=会计利润*12%+准予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提醒:

捐赠货物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不如捐赠现金

(六)利息

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意: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不包括浮动利率。

国税函【2003】1114号: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浮动利率。

但该文件建立在人民银行允许商业银行上下浮动20%基础上,而人民银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取消了浮动利率的上限。

3、利息的扣除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首先考虑:

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其次考虑:

是否存在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

(3)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还需考虑扣除规模的限制(财税[2008]121号)(若该关联方不拥有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则不受规模比例的限制,可等同其他非关联企业处理。

(4)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还需考虑:

(国税函[2009]777号)

4、比旧法的变化:

(1)内资企业取消了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的规定。

(2)新增存货利息资本化的规定。

条例第37条:

企业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需要经过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利息支出,在完工前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3)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权支付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

(4)对外资企业,利息的扣除自2008年起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

(5)思考:

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M企业控股的企业,甲企业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乙企业使用资金,并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

则: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单位或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可以开具发票;

⏹但财税【2000】7号及国税发【2002】13号:

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下属企业使用的,如果不提高利率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不开具发票.

思考:

如果M企业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乙企业使用,按银行利率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则乙企业依据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1)M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证明

(2)M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转贷协议

(3)M企业开具给乙企业的收款收据等

(6)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七)租金

1、规定: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如果经营租赁的三年合同约定第三年一次性支付租金,虽然第一年没有收到发票,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如合同约定第一年

一次性支付租金,也仍然按三年均匀扣除。

2、法人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等一律不得扣除。

(因为汇总纳税)

3、租金需凭发票扣除。

4、其他:

福利房费用问题

⏹企业的福利房无偿提供给职工居住使用,税务机关要核定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折旧费应当计入企业“福利费”项目,受工资总额14%的限制。

⏹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地税局还要核定租金收入后,并入职工的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承租房产,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开具发票的税金由企业承担,该部分税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八)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与会计准则的不同:

(1)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允许提取折旧,税收上不允许扣除。

(2)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也可以提取折旧,税收上不得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省局明确:

若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且投入使用未满12个月,其所提折旧暂不调整,待取得发票后,再做调整。

若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则按已取得发票的部分确认计税基础并对已提折旧进行调整。

3、企业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是否进行过大修理等因素合理确定尚可折旧年限。

4、如果设备使用到期后确实没有剩余价值,可以确定其预计残值率为0,只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即可。

5、申报表填报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填报综合折旧年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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