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强化班讲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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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强化班讲义Word下载.docx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应税消费品(最复杂):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注意: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实际也是从高)。

  金银首饰与其它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属于一般规定,实际上包装物的价格就是价外收入)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际上是加工)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符合增值税中以旧换新的特殊规定)

  【例题·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的白酒

  B.零售销售的金银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零售的卷烟

  

[答疑编号: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选项C,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品。

  5.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四、税目、税率(掌握)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立了14个税目,特别留意每个税目中的特殊规定(征免范围)。

  特别要注意的是:

  

(1)卷烟回购再销售免税的条件:

缴过消费税以及分开核算。

  

(2)自酿啤酒的处理。

  (3)化妆品、鞭炮、汽车轮胎、小汽车中的免税规定。

  (4)成品油的特殊规定:

润滑油的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混合性”润滑油)。

  (5)高档手表的征税标准。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

  (6)游艇(机动艇)、实木地板(包括素板)的特殊范围。

多选题】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未经涂饰的素板

  B.汽油

  C.卸妆油

  D.卡丁车

『正确答案』AB

  税率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具体情况:

  1.从量征收税目:

啤酒、黄酒、成品油。

  2.从价征收税目:

其它烟类产品(雪茄烟、烟丝),其它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汽车轮胎、高尔夫球与球具、高档手表、游艇、一次性木筷与实木地板。

  3.从价兼从量征收税目:

  卷烟: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56%。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36%。

  从量定额税率,即0.003元/支。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或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20%

  小提示:

注意单位的换算(如1吨=2000斤,每标准条的定额税0.6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掌握、运用)

  

(一)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与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

单位税额+销售额×

适用税率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目前既采取从价定率征收又采取从量定额征收。

(计算的难点)

  (三)从价定率计算方法——核心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由于在消费税从价计征的情况下,它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和归纳两者之间处理基本一致的内容。

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销售额的性质,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均为不包含增值税额但包括消费税额的销售额,如果在销售额中包含增值税,应注意换算: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适用17%的增值税率,按17%的增值税率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计算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3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

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

则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0+4.68÷

(1+17%)]×

30%=10.2(万元)

  

(2)销售额的范围,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被视为含税销售额(包括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也属于价外费用)。

  有两个内容不属于价外收入(具体条件与增值税一致):

  ①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②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选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

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元

  B.元

  C.元

  D.元

『答案解析』(+30000)/(1+17%)=元

  (3)在增值税中我们所谈到的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还本销售、以旧换新、包装物押金的处理,销售确认时间等,这些特殊的处理与增值税一致。

  这里需要解释的有两点:

  一是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会计上的核算如何,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但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不征收消费税,要按照一般规律征收增值税。

计算题】某酒厂(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销售啤酒10吨,每吨不含税的销售价格2900元,另外,每吨还收取包装物押金100元,归还期限是3个月,适用税额220元/吨。

『正确答案』

  则:

2009年5月销售啤酒的销项税额=10×

2900×

17%=4930元(啤酒包装物押金收到时不交增值税)

  啤酒适用税额为每吨220元,即应纳消费税=10×

220=2200元。

  如果该企业3个月后,没有收到包装物,按规定应该将包装物押金转作收入时,应纳增值税=10×

(100/1.17)×

17%=145.30元。

(此时也不交消费税)

计算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

2009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60000斤,取得不含销售额元;

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00元。

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

“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00元,适用税额220元/吨。

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60000×

0.5+×

20%+4680÷

1.17×

20%+9360÷

20%=53400元,啤酒应纳消费税=150×

220=33000元,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00+33000=86400元。

  二是在增值税中,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该行为并不征收消费税。

  (4)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也不交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

  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及其它方面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自产自用的情形

增值税

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其它应税消费品

不征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征收

用于其它方面

单选题】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木地板厂继续生产漆饰木地板耗用自产的木地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消费税。

  确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与增值税不同)。

  2.纳税人用于其它方面的自产自用消费品,按当月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当月销售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销售额。

当月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的,可按近期的销售价格确定。

  3.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的(一般是新产品),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与增值税相同)。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这里的组成计税价格与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规定应该是一致的

  即:

增值税销项税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计算题】2009年3月将试制的新型号粮食白酒10000斤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价1.4万元,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成本利润率是10%)

  应纳消费税=[1.4×

(1+10%)+10000×

0.5÷

10000]÷

(1-20%)×

20%+10000×

10000=0.51+0.5=1.01(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4×

17%=0.43万元。

或者:

增值税销项税额=[1.4×

(1+10%)+1.01)×

17%=0.43万元

  2.消费税的特殊计算方法

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材料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

  为避免重复征税,对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计算题】某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当月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是100万元,税额17万元,已验收入库。

当期领用1/2用于生产优质化妆品并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0万元。

  则增值税=200×

17%-17=17万元(购进扣税法)

  消费税=200×

30%-100×

30%×

50%=45万元(实耗扣税法)

  计算公式为:

  公式1:

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公式2: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生产领用已税消费品税款的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和进口的消费品,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得扣除。

  (3)并不是所以情况都可以扣税,只有税法列举的11种情况。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扣除的有( )。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轿车

  C.外购已税珠宝原料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D.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正确答案』AD

  (4)对于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特殊项目: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它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它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

收率×

单位税额×

30%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

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

100%

  (相当于准确计算实际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耗用部分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计算问题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除此之外,其它形式均为假委托加工。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除此之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此时,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处理:

  

(1)如果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2)如果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消费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比例税率  

  请注意,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必须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因此对于已经包含增值税的,应还原为不含税的金额后,再计入公式。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比例税率+收回的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额税率

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元。

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

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2吨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50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

(1-13%)+4.5]÷

(1-10%)}×

10%=1.66(万元)。

  如果生产的不是药酒而是白酒,则

  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

(1-13%)+4.5+0.2(定额消费税)]÷

(1-20%)}×

20%+0.2=3.99(万元)。

  3.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处以未扣缴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委托方收回未代收消费税的委托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具体范围与外购扣除的一致)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6.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7.其它税种问题。

在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按照要求,还应该一并代收代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但应该注意的是,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

  (四)某些特殊规定的处理

  1.卷烟业务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就高不就低

  2.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计算题】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份将生产的某型号摩托车3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门市部又以每辆1638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10%。

摩托车生产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为多少元?

『正确答案』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6380÷

(1+17%)×

30×

10%=42000(元)

  3.税额减征规定。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汽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4.如果出现下列两种情况,应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5.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新)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3)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5)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计算题】某有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某月进口一批摩托车200辆,每辆完税价格为2万元,已纳关税1万元,有关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并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当月在国内销售180辆,获得含税销售收入850万元。

已知摩托车的消费税率为5%,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

  应纳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200×

[(2+1)/(1-5%)]×

5%=31.58(万元)

  应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20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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