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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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83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惠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
类
小
R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低层住宅用地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的居住用地,含独立式住宅的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体育、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内部道路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4
绿地
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同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单元式住宅用地
指建设按住宅使用功能设计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R23
R24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单身职工宿舍区的用地,或居住与工业、学校等混合交叉用地。
R31
混合交叉居住用地
指居住与工业、商业、仓储等用地混合交叉的居住用地和零散开发居住用地。
R32
R33
R34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城市建设统征用地返还村民的居住用地。
R42
R43
R44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政府社团、商业性办公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政府社团以外的商业性办公用地。
C1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1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设计单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2
商业、服务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生产物资的用地和以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
C21
批发、零售业用地
以批发或批零兼营的工业和农业消费品等综合或专业批发市场用地;
以零售方式经销各类物品的超市、购物中心、仓储商店、百货店、专卖店等网点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及营业网点设施用地。
C23
休闲、游乐设施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和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照相、理发、维修及代理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6
物流园区用地
指相对集中建设的流通加工、各类商品、物品购配具有产业发展性质的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运输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7
村民自留商业用地
城市建设统征用地返还村组用于商业建设的用地。
C3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用地。
C32
文化活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4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性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54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C6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C6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
C6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C66
中、小学用地
指居住区以外的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寄宿制高级中学和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C7
文物保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口岸设施用地等。
C81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82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83
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4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
如高科技产业、企管、设计、研发、销售及市场推广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中心、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3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14
地面输冷(热)管廊用地
供冷(热)厂、站及其地面输热管廊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3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含公厕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政、电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营业网点及其它设施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粪便、垃圾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收集点、转运站、垃圾填埋及处理厂等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7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11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含城市建设发展备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C1)。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3
水库水面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E14
水工建筑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
菜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3
旱地
种植旱作物的耕地。
E3
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等用地。
E9
城市建设发展备用地
为城市建设长远发展储备的用地。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表2.2.2
(1)、2.2.2
(2)的有关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2.2.2
(1)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20~32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