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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相关的三个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缴库期限: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四)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六)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公平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二、营业税

(一)营业税基本原理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二、营业税计税方法:

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因此,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纳费用。

如何理解“以营业收入全额”的概念?

(1)与增值税相区别,收入是否等于现金流,而增值税是在全额现金流的基础上要价税分离,以不含税销售额作为收入。

例如:

案例1:

崆峒城区某企业2012年3月份销售商品并于当期收回货款117万元,当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10万元,3月份当期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万元。

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17-10=7万元

应交营业税=2*5%=0.1万元

附加税费=(7+0.1)*(7%+3%+2%)=0.84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0.1+0.84=0.94万元

借:

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

银行存款2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2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0.9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1

-应交城建税0.5

-应交教育费附加0.2

-应交甘肃省教育费附加0.1万元

(2)价外费用,在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当中都有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手续费、基金等与价款密切相关的收取款项,都应一并纳入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分割价款,侵蚀税基。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

(2)和价格的关系不一样。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內税。

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如何理解“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內税”,通过前面的举例可以认识增值税价外税,为什么说营业税是价内税?

什么是价内税?

案例2:

崆峒区某建筑企业2011年度建造了一栋房屋自己使用,建筑工程成本120万元,2012年3月企业决定对外转让,取得转让价款300万元,假定成本利润率15%,建筑业营业税率3%,不动产营业税率5%,试问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多少?

解答:

建筑业营业税=120*(1+15%)/(1-3%)*3%=4.27万元

不动产营业税=300*5%=15万元

营业税合计:

4.27+15=19.27万元

通过以上的举例很好理解“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所得税前不得口扣除”的含义。

(3)计税方法不一样。

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只有个别情况,只有个别税额扣除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有扣除的情形。

(二)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主要是从源泉扣缴的角度考虑。

(三)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税率也实行行业比例税率。

从3%—5%和娱乐业5%-20%浮动税率,在后面讲到计税依据时针对娱乐业和不动产营业税作一讲述。

(四)计税依据

一、娱乐业。

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

例2:

某市一综合性娱乐公司2010年4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

  

(1)门票收入220万元,歌舞厅收入400万元,游戏厅收入100万元;

  

(2)美容美发、中医按摩收入150万元;

  (3)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销售收入60万元;

  (4)餐饮收入600万元  

(5)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部分空闲的歌舞厅出租,分别取得租金76万元、赔偿金4万

营业税=220*5%+(400+100)*20%+150*5%+60*5%+600*5%+(76+4)*5%=155.5万元

会计上要求分别核算,分录如下:

1、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1530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门票收入220万元

-歌舞厅收入400万元

-游戏厅收入100万元

-美发按摩收入150万元

-小卖部收入60万元

-餐饮收入600万元

2、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8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出租收入76万元

营业外收入-赔款收入4万元

3、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155.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5.5万元

二、销售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3:

某企业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

还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

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会计处理。

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200×

5%=60

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560-420)×

5%=7万元

缴纳营业税合计:

67万元

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600万元

累计折旧400万元

固定资产1000万元

银行存款1200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1200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6万元

银行存款6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534万元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534万元

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560万元

无形资产420万元

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140万元

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6万元

(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

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以经营增值税为主的交增值税)

二、(营业税)兼营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营业税。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计税。

(六)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核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的变化,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6、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下列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七)、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4)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免征营业税。

  (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7)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8)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

(9)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10)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营业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预收性质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定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生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

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运输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跨省承包工程等,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

(一)、概念,“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

发票的重要性也体现在税收征管中,即以票控税(中国特色)

(二)、发票的种类。

根据国税总局的有关规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同时,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等票种。

(三)、取得发票的规定

1、必须合法取得发票,也就是说取得发票的途径和方法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

2、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也就是说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取得发票者在取得发票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它的合法性。

(1)看提供的发票是否真实。

发票必须经过有权税务机关的批准监制方可使用。

(2)看发票所开具的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行为完全一致。

即发票取得方所购买货物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或服务项目等与发票上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3)看发票票面填开是否规范合法。

有无“大头小尾”、错填漏填、漏张错联、复写票据不复写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取得的发票是否为税务机关已明令禁止使用的作废票据。

《会计法》明确规定: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据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据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对于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能用于会计核算和作为计税依据原始凭证。

第二讲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所得”的概念应当如何理解,“所得”与会计上的“利润”如何区分。

税法中的所得是指,经税法审核认定的企业“你挣了多少”,会计利润是指,企业通过经营自己计算得出“我挣了多少”。

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税法是出于财政的目的,即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力求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负公平,所以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各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以此为基准计算出的结果就是应纳税所得;

企业利润是企业从自身个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虽然国家有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但从性质上讲,仍然反映的企业个别利益。

个别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至上,所以,会计利润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经纳税调整后调节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

二、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三、税率

(一)基本税率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四、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鉴于时间关系仅就税法明确不得扣除的事项做一列示,其他内容在这里就不展开讲述。

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一般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做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

六、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三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基本情况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复杂

2、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对象周期长

3、综合开发项目核算难度大

4、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大

5、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难度大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

二、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完工”条件的税法定义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般性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完全改变了以往关于房地产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由权责发生制改变为收付实现制。

房地产企业是以房地产为经营对象的企业,房地产主要指房产、地产,都是不动产。

房地产企业与一般的工业企业相比,具有单位价值大、投资成本高、开发周期较长等特点。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房地产企业与一般的工业企业存在一定的区别,尤其是在销售方式上。

一般的工业企业以现销、赊销为主要方式,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方式包括现售、预售、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等,其中以预售方式为主。

所谓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人,并由购买人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预售业务一般发生在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之后、房屋竣工之前。

对于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致使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这个问题再往前延伸一步,对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政策也是遵从收付实现制,即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实际收到价款之日起,以实际收到的价款计算征收营业税。

现通过以下的举例说明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案例4:

崆峒区某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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