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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清理残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火灾或其它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1)清除、拆除的费用;

2)支撑受财产的费用;

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5%。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工程咨询人费用和其他专业费用,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5%。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盗抢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险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并经公安部门明确是盗窃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8、流动机械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被保险运输工具(领有公共牌照的车辆除外)、流动机械等在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或各列明地址之间的移动过程中因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此类设备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碰撞或跌落损失以及由于碰撞、顷覆、或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物质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9、鼠咬、虫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约承保被保险的财产(仓储物等流动资产除外)由于鼠咬、虫蛀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0.烟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一切因烟熏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克尽职责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减少损失发生。

11.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范围内玻璃单独破碎损失。

12.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三十天内通知本公司,并支付日比例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任何承保财产使用性质的改变或对其错误描述或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而失效,但是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前述情况时须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支付从该承保财产使用性质的改变或错误描述而增加风险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14.预付赔款条款(5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险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预付百分之50的赔款。

15.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16.增加资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且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所申报的金额将以批单的形式加入到相关项下的保险金额中,其后本条款的规定将完全恢复。

17.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累计赔偿限额500万。

18.指定理算人条款(公估人)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发生毁损或减失时,应委托以下指定的公估公司依保单条件对损失进行理算:

-深圳市宏正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或广州市恒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或其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认可的公估公司。

双方进一步同意:

1.公估公司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2.在对损失进行理算时,保险人和公估公司应尊重被保险人的设备制造商/供货商

所出具的报告并以其作为损失理算的重要依据。

19.公共当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

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①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②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③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④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但保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保人申请延长期限)内完工;

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13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20、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被保险人应在每季结束后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季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2)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损失/实际仓储财产价值×

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金额

(3)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100%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4)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21.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兹经双方同意,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并由其支付费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

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合理谨慎地遵循有关当局对锅炉及压力容器检查维修的规定。

23.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协议价不得超过:

RMB5,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24.碰撞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其四周围墙、大门、篱笆由于物体碰撞而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公司有权向第三方肇事机动车辆进行追偿。

25.地崩及地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约承保被保险的财产由于地崩地陷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6.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被保险建筑物下的每一项都包括保险地点的墙、门、栅栏、小的外部建筑、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附属建筑、外部楼梯、燃料及装置、钢铁构架和容器。

27.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的条款和保证条款将适用于单个的被保风险,被保险人在某一些被保场所违反保单条款和保证条款,不会导致保单在其它被保场所失效。

28.小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允许工人在被保场址内或周围进行修理或改建而不应视为是对本保单条款的违背,前提是上述修理或改建协议的价值不超过RMB5,000,000。

29.建筑物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

RMB2,000,000

30.增值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下被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故事后,修复或重置时被保险人应负的增值税保险人负责赔偿。

31.恶意破坏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

32.节日、假日存货保险金额自动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存货保险金额在法定节日、假日自动增加50%。

本保险协议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提前九十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随时以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至少须提前九十天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己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34.商标及标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受损保险财产存在某些暗含生产信誉或质量保证的品牌、商标和标志时,该受损保险财产的残值应在以惯常的方式去除所有这些品牌、商标和标志后确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被保险人对所有有关的受损保险财产保留所有权和控制权。

被保险人在进行合理检验后,有权决定受损的保险财产是否仍适合销售。

如该受损财产被确认为不适合销售,该受损保险财产不得随意销售或处置,除非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但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在受损保险财产销售或处置后取得残值。

残值比例由双方协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最高赔偿限额:

200000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00元

36.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1.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2.工人在保险单列明场所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

37.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38.特约承保条款(已含在保险标的类别里)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约承保保险地址中被保险人所有的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但本公司在保险期内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100000元。

39.广告招牌及霓虹灯特约条款(已含在保险标的类别里)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座落地中被保险人所有的广告招牌、天线、霓虹灯及太阳能装置等,但本公司在保险期内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500000元。

40.内部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疏忽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情况下保险财产在前述地址内从一栋建筑物到另一栋建筑物而发生的移动不影响本保险单之效力,但上述疏忽已经发现,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从移动之日起进行必要的调整。

41.所有其它物品条款(赔偿限额:

RMB5,000.00或等值货币/每次)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己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的“所有其他物品”包括:

(1)价值不超过RMB5,000.00的现金、证券、邮票。

(2)价值不超过RMB5,000.00的文件、手稿、商务书籍、但仅限于其作为文具的价值,以及重新制作这些文件、手稿所需的人工费用,而不包括其所含信息的价值。

(3)价值不超过RMB5,000.00的电脑记录,但仅限于其硬体材料的价值,以及重新制作这些电脑记录所需的人工费用,而不包括其所含信息的价值。

42.无法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由于其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的保证义务或其他条款不影响保单效力。

43.自动升值条款(限额:

保险金额的10%仅适用于固定资产项目)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每天的增值金额应该以商定的每年的保险分额增值率的1/365增加。

计算公式如下:

每天增值金额=保险金额×

增值率×

1/365

除非另有规定,本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指保险生效时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年续保时,被保险人应通知本公司:

1)下一年度的保险金额。

2)年增值率。

约次每年增值率:

10%

木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4、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协议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45、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任何承保风险使得供应给营业场所电、水、气的公用设施如供电厂、

发电站、变电站、电压器和其它设备(包括传输线路)发生损失,导致供应到营业场所的电、水、气供应发生故障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破坏。

(无论这些供应设施是否座落于该保险场所),本保险协议予以赔偿。

公共设施当局为防止或减少供应系统即将面临的意外中断或故障而有意行使权力停止或限制供应也属于本保险协议承保的范围之内。

累计赔偿限额:

20000元

10000元

46、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7、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装载于停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车辆或货柜中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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